海南藥品檢驗所所長任期獨攬藥品簽發(fā)權 受賄378萬
厚厚的三冊卷宗,記載了臨近退休的朱毅從2005年至2018年擔任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所長,海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鄭某、蔡某、劉某等4人所送財物378萬元的犯罪經過。

新官上任三把火
獨攬藥品簽發(fā)權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朱毅的簡歷顯示,他1962年9月出生,貴州遵義人,博士研究生。朱毅先后任遵義醫(yī)學院藥理毒理實驗中心副主任,海南省藥物研究所所長,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所長,海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海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副廳級)。
常言道,新官上任三把火。朱毅出任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所長后,負責全面工作,包括對新藥的申報檢驗、上市藥品的抽檢等。剛一上任,朱毅就把海南省主要藥企負責技術的副總叫到辦公室,將其職務“昭告天下”。朱毅任所長前,海南藥企注冊新藥及上市藥品的檢驗均由海南省藥品檢驗所的技術負責人簽發(fā),包括合格及不合格的檢驗報告。朱毅當所長后,便修改了職責分工,獨攬藥品的不合格檢驗報告的簽發(fā)權,海南省藥品檢驗所的技術負責人只能簽發(fā)藥品的合格檢驗報告。
隨著朱毅職務的升遷、名氣的增大,有求于他的醫(yī)藥設備企業(yè)老板越來越多。潛移默化中,朱毅的思想也漸漸發(fā)生了變化。
海南玻美儀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鄭某,也是海口福立儀器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這些公司主要經營實驗分析儀器設備與耗材。自2006年起,這些企業(yè)開始參與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實驗室儀器設備政府采購,業(yè)務量約有1400萬元。為了長期得到朱毅的關照,鄭某先后6次送給朱毅100萬元。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案發(fā)后,鄭某證實,每次海南省藥品檢驗所計劃采購設備,朱毅都會提前將采購清單告訴他。之后,鄭某便聯系設備廠家,帶著廠家的設備資料或者直接帶著廠家的技術人員與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有設備需求的科室負責人聯系,確認政府采購的設備參數,最后按照雙方協商好的參數制作投標文書。通過這種暗箱操作,鄭某屢屢中標。
經過長期交往,朱毅覺得鄭某為人坦誠,有良心、靠得住,又介紹鄭某認識了貴州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董某(已另案處理)。在董某的幫助下,鄭某拓展了貴州藥品檢驗系統(tǒng)的市場,先后銷售了2000余萬元儀器設備。唯一不太順暢的是銷售款不能及時收回。情急之下,鄭某找朱毅幫忙。朱毅找到董某后,鄭某的銷售款很快收了回來。為表示感謝,鄭某又分4次送給朱毅80萬元。
從2006年至2010年,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儀器設備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蔡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朱毅,在朱毅的關照下,促成了蔡某所在公司與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成交1000余萬元的儀器銷售業(yè)務。為感謝朱毅的鼎力相助,蔡某先后7次送給朱毅63萬元。
幫辦批文撈好處
金蟬脫殼難如愿
2005年6月的一天,朱毅與海藥公司董事長劉某一起吃飯時提出,可以將海藥公司子公司海口制藥廠生產的楓蓼腸胃康顆粒,改劑成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并申請藥品批準文號。
劉某聽后大喜過望,考慮到海藥公司新藥注冊申報、藥品抽檢等業(yè)務均需要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出具檢驗報告,就答應由朱毅負責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注冊申報,并承諾獲得藥品批文后向朱毅支付100萬元。
翌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某與劉某實際控制的重慶賽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簽訂了研發(fā)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的技術轉讓合同。2005年11月,海南省藥品檢驗所出具關于楓蓼腸胃康軟膠囊、滴丸的檢驗報告,并上報當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2008年9月,楓蓼腸胃康軟膠囊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藥品批準文號。
●?█▼▲豪仕法律網HtTp://Www.dfjb.net????●?█▼▲????●?█▼▲2016年,朱毅向劉某提及楓蓼腸胃康軟膠囊獲得批準文號一事,很快,劉某便安排海口制藥廠總經理王某支付100萬元給朱某。朱某收款后,根據朱毅的安排,將50萬元交給朱毅的妻子余某,剩余50萬元一直由朱某保管。2018年8月,朱毅妻子余某患病在重慶住院治療期間,劉某去醫(yī)院探望,又送給朱毅5萬元。
庭審中,朱毅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指控朱毅收受劉某105萬元的事實有異議,辯解及辯護稱不屬于受賄行為。圍繞朱毅收受劉某的105萬元是受賄款還是技術研發(fā)轉讓費及慰問金,控辯雙方展開了激烈交鋒。最終,法院認定,本案證據足以證實朱毅收受劉某105萬元,屬于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受賄行為。
憑借職權收股權
庭審狡辯亦枉然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全星公司董事長劉某某與朱毅一起吃飯時告訴其公司將進行股改,準備送給朱毅10萬元原始股。朱毅聽后忙說,自己身份不合適,但同意用妻弟余某某的名義持股。2017年7月,在朱毅、余某某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劉某某將余某某登記為實際控制的宣辰公司(注冊資金100萬元)股東,安排余某某持有該公司30%的股份,價值30萬元。
據知情人士透露,朱毅當時擔任海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總工程師,長期從事醫(yī)藥行業(yè),熟知這個行業(yè)的具體情況。他知道如果是醫(yī)藥公司上市,市值肯定會翻8倍至10倍,10萬元原始股至少也是5倍的溢價。而作為經銷醫(yī)藥設備企業(yè)的劉某某更是心似明鏡,海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是其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朱毅是總工程師,分管藥品注冊處,公司所有藥品的注冊、申報都需要經過藥品注冊處審批,海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也會對其公司生產的藥品進行抽檢。送朱毅30%干股為的是與其搞好關系,方便開展公司業(yè)務。
案發(fā)后,劉某某證實,朱毅之所以以妻弟余某某之名持股,是因為余某某曾在全星公司上過班,做起來方便,而且持股只是掛個余某某的名字而已。得知朱毅于2019年1月4日被海南省監(jiān)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后,劉某某為了不與朱毅有任何牽連,讓余某某退股了。
案件庭審中,對于朱毅收受劉某30萬元股權的事實,雖然朱毅及辯護人認為最多是違規(guī)違紀,不構成受賄罪。但是,經過法庭調查,法院最終認定,朱毅收受劉某某價值30萬元股權未遂,但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對此罪行,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東窗事發(fā)退贓款
貪得無厭跌深淵
正當鄭某醫(yī)藥設備生意在海南、貴州兩地做得風生水起之際,2016年5月,董某被貴州省紀檢機關調查。
董某被查的消息很快傳到了朱毅耳中,一時間,朱毅心里非常緊張,感覺董某已東窗事發(fā),想到自己收了鄭某80萬元的事,一連幾天坐立不安。擔心早晚會被牽連出來,反復思忖后,朱毅痛下決心,決定破財免災盡早將80萬元退給鄭某,以求平安。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2017年11月初,朱毅讓妻子余某與鄭某聯系,將80萬元退給鄭某。然而,退了贓款退不了罪。自作聰明的朱毅本以為退了贓款就可以切斷與鄭某的這層關系,不曉得這只是他一廂情愿。
隨著董某落入法網,2019年1月4日,朱毅也被海南省監(jiān)察委帶走調查。朱毅到案后,為爭取主動,不僅交代了辦案人員掌握其收受藥企老板蔡某10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收受蔡某63萬元的犯罪事實。為徹底坦白,他還主動交代了收受鄭某180萬元、劉某105萬元、劉某某30萬元干股的事實。
隨著調查的深入,證據逐個固定。2019年7月1日,該案調查終結,移送海口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也許是朱毅受到良心的譴責,他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帶來的危害悔恨不已,再三向檢察官表示,要動員家人積極退贓。
案件庭審最后,朱毅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由其哥哥代其退繳全部贓款248萬元。
今年3月26日,海口市中級法院對朱毅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378萬元,其中348萬元贓款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剩余30萬元折抵罰金,上繳國庫。
檢察官說案
行政審批權執(zhí)法權濫用中的監(jiān)督缺位
海南省海口市檢察院員額檢察官 陳彬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2005年至2018年,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朱毅與不法商人沆瀣一氣,利用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不法商人謀取利益,不斷進行權錢交易,受賄數額巨大,令人瞠目結舌。不法商人之所以敢長年累月向朱毅大肆行賄,就是因為朱毅身居要職,手攬大權。朱毅受賄十余年后才被發(fā)現,也凸顯了對行政審批權、執(zhí)法權的監(jiān)管漏洞:
——缺少剛性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由于朱毅先后在海南省藥品檢驗所、海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擔任領導職務,所以,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前向不法商人透露采購計劃、清單易如反掌。加之,朱毅在會上拍板作決定,參會人員幾乎不會提出反對意見。同事的放任不管和相關制度的缺失,使朱毅為所欲為、肆無忌憚。
——樂于被不法商人“圍獵”。正是由于朱毅手握大權,很多不法商人頻頻向朱毅“拋媚眼”,為了牟利便“圍獵”朱毅。而朱毅在擔任主要領導職務后私欲不斷膨脹,其作為主要領導,所作所為是不會有人過多干涉,所以他始終心存僥幸心理。長此以往,朱毅與不法商人便成為了“利益共同體”。
——走關系、安插“自己人”。朱毅憑借自己的人脈,與同樣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董某通過“打招呼”的方式,為不法商人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又分別以其胞兄朱某、妻子余某、妻弟余某某的名義,偽造合同、收受錢財、持有股份,朱毅坐收職權帶來的“紅利”。
新時代社會主義中國領導人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jiān)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絕對權力,任何人行使權力都必須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并自覺接受人民監(jiān)督。朱毅受賄案也警示我們,要加強對一把手的監(jiān)督,認真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為公開制度,保證領導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