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保健藥品不納入基本醫保藥品目錄
《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公布,并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明確: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品;含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藥材的藥品;保健藥品;預防性疫苗和避孕藥品;主要起增強性功能、治療脫發、減肥、美容、戒煙、戒酒等作用的藥品;因被納入診療項目等原因,無法單獨收費的藥品;酒制劑、茶制劑,各類果味制劑(特別情況下的兒童用藥除外),口腔含服劑和口服泡騰劑(特別規定情形的除外)等;其他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規定的藥品等8類藥品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納入國家《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取得藥品注冊證書的化學藥、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并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等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規定納入《藥品目錄》。
《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有被藥品監管部門撤銷、吊銷或者注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被有關部門列入負面清單的藥品;綜合考慮臨床價值、不良反應、藥物經濟性等因素,經評估認為風險大于收益的藥品;通過弄虛作假等違規手段進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國家規定的應當直接調出的其他情形等情況之一的,經專家評審后,直接調出《藥品目錄》。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醫保藥品保障需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承受能力、目錄管理重點等因素,確定當年《藥品目錄》調整的范圍和具體條件,研究制定調整工作方案,依法征求相關部門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對企業申報且符合當年《藥品目錄》調整條件的藥品納入該年度調整范圍。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參保人使用《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符合以疾病診斷或治療為目的;診斷、治療與病情相符,符合藥品法定適應癥及醫保限定支付范圍;由符合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提供,急救、搶救的除外;由統籌基金支付的藥品費用,應當憑醫生處方或住院醫囑;按規定程序經過藥師或執業藥師的審查等條件的,可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國家《藥品目錄》中的西藥和中成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甲類藥品”是臨床治療必需、使用廣泛、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價格或治療費用較低的藥品。“乙類藥品”是可供臨床治療選擇使用,療效確切、同類藥品中比“甲類藥品”價格或治療費用略高的藥品。
參保人使用“甲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及分擔辦法支付;使用“乙類藥品”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先由參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分擔辦法支付。“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的比例由省級或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