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哥:法庭上檢方步步緊逼,孟晚舟團隊背水一戰,突破口在這里!
作者 :明哥 2020-05-29 18:31:15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北京時間昨天凌晨02:00,加拿大卑詩省(另譯:英屬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Supreme Court),針對美國司法部要求加拿大司法部引渡孟晚舟的案件,司法審查判決出來了。
案件的檢方是加拿大司法部,在收到美國司法部引渡請求后,發起檢控。
案件的辯方是孟晚舟及其團隊。
獨立主審法官霍姆斯(Heather Holmes),在聽取了檢、辯雙方的主張后,認定: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符合「雙重犯罪」標準,對她的引渡案將繼續審理,孟晚舟必須留在加拿大,腳帶電子鐐銬,參加后期的相關聽證。
判決結果出來后,加拿大廣播公司(CBC News)認為:
孟晚舟輸掉了一場重量級法庭上的戰斗。
為了等待這一判決結果,明哥徹夜守護在電腦前,目不轉睛地盯著加拿大卑詩省法院的官方網站,每過幾秒鐘就刷新「高等法院」頁面的判決書列表。
很快,我們便瀏覽到了判決書的全文,它面向全世界公開,任何人都可以訪問。地址如下:
https://www.bccourts.ca/jdb-txt/sc/20/07/2020BCSC0785.htm
英文寫就的判決書,洋洋灑灑,數萬個單詞,長篇大論,充滿了專業的法律術語,和起承轉合、前后貫通的法律邏輯。
雖然不在刀光劍影的庭審現場,但是我們能從判決書上平靜的字眼里,洞察到控、辯雙方的唇槍舌戰。
對于我們而言,不只是想像冷漠的看客一般只關注判決的結果,更想洞察加拿大司法體系的邏輯,是如何認定孟晚舟落入美、加兩國「雙重犯罪」標準中。
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嘗試去擊破貌似嚴密的法律邏輯,捕捉到百密一疏的漏洞,為被逼到懸崖邊上的孟晚舟團隊,尋找到破局的突破口。
2
判決書總共7個部分:
案情介紹;
引渡申請國的指控;適用法律框架;
孟晚舟的立場;檢察長的立場;
判決理由分析;結論。
以引渡申請國身份的美國司法部提供的材料中,完整回顧了匯豐銀行、美國司法部、孟晚舟、華為公司、Skycom公司,歷經8年的往事。
我們必須用自己的語言,將時間線列示出來。因為這既是檢控方的材料,更是后續破局突圍的線索。
——2010年,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貨幣監理局在調查中發現,匯豐銀行存在著“未經報告的洗錢或為恐怖主義融資的重大可能”。美國參議院常設調查小組,于2012年7月發布報告,指控匯豐銀行的墨西哥分行、美國分行的員工偽造交易紀錄,使得該行淪為一些販毒團伙和恐怖組織洗錢的工具。
——2012年12月11日,匯豐銀行宣布,已就反洗錢調查同美國政府達成了一攬子和解協議,其中包括同美國司法部達成的一個為期五年的「暫緩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繳納19.2億美元罰款,并且承諾5年之內不得再度違反制裁法令。
——2012年11月,路透社發布了一篇新聞:位于香港的Skycom公司將美國惠普公司電腦賣給伊朗最大的電信運營商,華為稱該公司為伊朗國的主要合作伙伴。2013年1月,路透社發布了第二篇新聞聲稱:孟晚舟于200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Skycom公司的董事會任職。
——2013年8月22日,時任匯豐銀行亞太區全球銀行業務負責人的Alan Thomas與孟晚舟約定在茶樓會面。孟出示的PPT材料顯示,華為已經出售Skycom股份,本人已不再擔任Skycom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幾天后,匯豐要走了這份PPT的副本。
——2013年8月,匯豐銀行為首的銀團向華為發放15億美元貸款。
——2014年3月31日,匯豐銀行全球風險委員會在倫敦召開會議,決定采信孟晚舟的保證,不認為Skycom公司和華為公司有實際關聯。
——2014年4月,匯豐銀行向華為授予了9億美元的授信額度。2015年7月,匯豐銀行再度聯合其他銀行組成銀團,向華為發放15億美元貸款。
——2017年2月-7月,匯豐銀行主動向美國司法部做了至少4次陳述,請求5年前的「暫緩起訴協議」,徹底取消,并馬上終止了與華為的合作。
——2017年12月,美司法部針對匯豐的刑事指控被正式撤銷。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溫哥華機場被捕。
根據加拿大的《引渡法》:只有在嫌疑人身上找到一項罪名,同時滿足在美國、加拿大被判處2年以上監禁或更嚴重程度,才會進入引渡回美國的程序。這是所謂的「雙重犯罪」標準。
所以,這次開庭,法院并不是對孟晚舟進行是否有罪的判決,而是假設美方提供的證據屬實的話,是否在加拿大也達到了犯罪程度,足以引渡給美國司法部。
所以,是形式審查,而不是實質性的是否有罪判決。
但是,哪怕是形式審查,在本次開庭之前,我們對孟晚舟的辯護團隊,非常之有信心。
理由很簡單,在美國指控孟晚舟、華為的罪狀時,無非就是兩條:
涉嫌違反美國針對伊朗的制裁令而出口電腦設備;
誤導匯豐銀行使之面臨經濟損失、行政或刑事處罰。
前者的證據鏈可能比較多,但是加拿大并未參與制裁伊朗,華為、孟晚舟的行為在加拿大并不違法,達不到引渡條件;
后者所謂的金融欺詐行為,雖然在美國最高面臨刑事檢控,但是匯豐銀行并未再次被罰款或刑事檢控,更重要的是,匯豐銀行和加拿大無關。
所以,我們初始時的心理預期,和孟晚舟走進法庭時候的神情一樣,志在必得,信心十足。
3
沒想到的是,對面的對手,也是久經沙場的老狐貍。
我們通讀了最后的判決文書,非常驚訝地發現,從一開始,檢方就從來沒有針對孟晚舟、華為公司是否違反了制裁禁令展開指控,而是避重就輕,聲東擊西,集中火力,重點指控孟晚舟涉嫌金融欺詐(Fraud)。
也許,他們從一開始就知道,違反針對伊朗的禁令,在加拿大并不違法,因為在2018年之前加拿大從未制裁過伊朗。這就達不到在美國、加拿大「雙重犯罪」標準。
檢方指控孟晚舟2013年在香港對匯豐銀行高管做了不當陳述,導致匯豐銀行面臨美國司法部再度調查而產生經濟損失、行政(刑事)處罰,不僅我們知道,孟的辯護團隊也義正言辭地反駁:
如果不考慮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在加拿大對任何銀行陳述和伊朗的業務關系,不管是否撒謊,都不會對銀行產生任何后果。
By that approach,the conduct cannot amount to an offence,Ms.Meng argues,because Canada has no laws or regulatory scheme preventing banks from doing business with Iran-based entities.
No deprivation could have resulted had Ms.Meng made a misrepresentation to a bank in Canada about the nature of Huawei’s relationship to its Iran-based affiliate,and,on the strength of her statement,the bank provided banking services to Huawei in Canada,including services related to commerce in Iran.
因為加拿大法律框架下,要使得「欺詐」罪名成立,需要滿足兩個條件:知悉自己的行為是故意不當陳述;知悉自己的行為會給接受方帶來損害。
所以這種陳述行為,在加拿大的語境和司法框架下,都不會使接受信息的銀行產生任何損失,自然「欺詐」罪名成立不了。
更加別說,匯豐銀行的總部并非注冊在加拿大,和加拿大沒關系。
但是,檢方卻不依不饒。他們主張,即使不考慮美國制裁伊朗的法律,孟晚舟的行為也構成了欺詐;判定是否欺詐,不能夠排除考慮國外法律。
皮球被踢到了主審法官的臺面上。
法官一開始的表態,讓我們看到了勝利的曙光。他陳述,假如不考慮美國對伊朗的制裁令,那么對匯豐銀行的不正當陳述,在加拿大并不構成「欺詐」罪名。
但是很快,法官話鋒一轉說:
在考慮加拿大法下是否構成「欺詐」的時候,需要考慮美國的制裁法律。
法官提出了一種場景:在加拿大國內,對一家美國銀行撒謊,導致該銀行在美國國內因為違反了制裁禁令而面臨經濟處罰風險,那么同樣構成了加拿大法語境下的「欺詐」罪名。
Consider this.
A domestic prosecution for fraud could properly,I suggest,take place in Canada on the basis of false statements made in Canada that put a US bank at economic risk for violating US sanctions.
Nothing about our law of fraud would prevent reference to US law to explain how the US bank was put at risk,in order to establish deprivation.Nor would it matter to our law of fraud that the victim was a foreign entity,so long as sufficient events occurred in Canada to establish jurisdiction to prosecute in Canada.
法官還補充道:欺詐罪的認定,應該超越國際邊界,凡是有利于完整呈現復雜事實的相關細節都納入考慮,甚至包括有助于厘清事實的外國法律。
Canada’s law of fraud looks beyond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to encompass all the relevant details that make up the factual matrix,including foreign laws that may give meaning to some of the facts.
言下之意,法官需要參考美國法律來確定加拿大法語境下的「欺詐」罪名。
這一表態,自然讓孟晚舟團隊不服。他們反駁道:
如果認定「雙重犯罪」成立,將幫助其他國家(其實就是美國)執行國外法律,這有悖于加拿大的價值觀。
但法官補充道:
在孟晚舟2013年與匯豐銀行會談時,當時美國對伊朗的制裁從根本上不違反加拿大的價值觀……如果不考慮的話,就會嚴重限制到加拿大國際義務的履行,也會給犯罪者帶來更多可能逃避懲罰的機會。
這就有點讓人無語了。
最終,獨立主審法官,簽發了本次司法審查的判決書:駁回孟晚舟的釋放請求,認定孟晚舟符合美、加兩國「雙重犯罪」標準,將按照程序推動后續聽證、引渡事宜。
4
這次判決的結論是:
假設代表美國司法部的檢方,提供的證據是合理的且匯豐銀行在美國遭受了新的處罰,那么主審法官從形式(程序)上認為,孟晚舟應該被引渡到美國。
但是,在這種貌似合理、實則牽強的邏輯面前,難道孟晚舟團隊應該就此認輸嗎?
在以價值觀、虛構場景的帽子下,控方的指控、負責形式化審理的法官的邏輯,真的是嚴絲合縫、水潑不進嗎?
恰恰相反。
即使案件進入到了實質性審查階段,孟晚舟團隊依然有反戈一擊的機會。
我們似乎忘記了,匯豐銀行在整起針對華為的指控案件中,扮演的角色。
無論是代表美國司法部的檢方,還是加拿大主審法官,口口聲聲說,孟晚舟的不當陳述,使得受害者匯豐銀行,面臨經濟損失,以及行政、刑事處罰的風險。
可問題是,匯豐銀行沒有任何損失啊!
2012年12月11日,匯豐銀行同美國司法部達成的為期五年的「暫緩起訴協議」(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中,繳納了19.2億美元罰款,并且承諾5年之內不得再度違反制裁法令。
這可是發生在匯豐和華為、Skycom公司、孟晚舟接觸之前。
即使匯豐銀行在2017年意識到孟晚舟誤導了他們,但是美國司法部并沒有掌握切實的證據,來證明匯豐銀行違反了5年前簽訂的「暫緩起訴協議」。至少,在本文寫作的2020年5月29日,沒有任何公開證據證明,美國司法機關再次對匯豐銀行進行了行政罰款、刑事檢控。
也就是說,匯豐銀行并沒有因為孟晚舟所謂的不當陳述,遭受了新一輪的經濟損失,或者來自于美國司法機關的刑事檢控。
如果損失都不存在,沒有實質性發生,也就不存在受害者。受害者都不存在,欺詐罪名又怎么可能成立呢?
難道僅僅因為5年大限將至,司法部暗地里威脅匯豐銀行,在期限來臨之前,主動檢舉揭發華為、孟晚舟,匯豐被迫納下投名狀,華為、孟晚舟的「欺詐」罪名要成立嗎?
按照代表美國司法部的檢方邏輯,如果說,美國司法部在拘捕孟晚舟之前,已經掌握了確鑿的證據證明匯豐銀行二度違反了制裁令,并且確實二度罰款、發起了刑事檢控,那么實質上的受害者才會現身成立,指控孟晚舟的邏輯才勉強更進一步。
既然這種事實沒有發生,實質上的受害者就沒有出現。怎么能夠以假設的受害者,來檢控不當陳述的發布人呢?
所以,哪怕我們不是英美法體系下的法律從業人員,只是從正當社會人的樸素正義出發,也覺得未來進入實質化階段判決孟晚舟有罪,有悖常理。
孟晚舟、華為,有可能被急于脫罪、納下投名狀的匯豐銀行,當槍使了。
這種可能性完全存在。
孟晚舟的引渡程序,是非常漫長的。他們還要經歷幾輪聽證和上訴:加拿大海關人員拘捕時是否程序違法、上訴至卑詩省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上訴至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nada)。
即使引渡到美國的法院了,時間足夠,機會尚存!
他們依然可以在法庭上,破釜沉舟、背水一戰,抓住檢方和法官的邏輯漏洞,
化解「欺詐」罪名的構成要件,推翻「犯罪」結論,早日脫身。
5
自從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被拘捕以后,我們在媒體上的巨大聲浪聲音,絕大部分是以滿腔熱血和宏大敘事的方式,譴責美國、加拿大的司法機關。
然而,這種泛化、無目標化的集體情緒,并不能抓住對方的弱點,反而被對方的媒體和政客所利用,一句「政治不能干預司法」的表態,不僅讓對方的政客和司法制度,站上了高地,也讓我們被貼上了民族主義、輿論干預司法的標簽。
1842年《海國圖志》問世,清末的著名學者魏源就提出:師夷長技以制夷。
如果我們一味地只是從道義上譴責,和加拿大、美國的司法體系,自說自話,互相不能理解對方的思維語境,那么于事無補。
既然對方號稱依法治國、三權分立、法律流程公正,那么我們就換用一種方式:
洞察對方的法律邏輯,置換成他們的語境,使用他們慣用的語言,去捕捉邏輯漏洞,然后用他們熟悉的方式去擊敗他們!
只有這樣,孟晚舟可能被無罪釋放,華為才可能渡過一劫。
自從昨天凌晨的判決書出來后,明哥殫精竭慮,一刻不曾休息,始終在研讀判決書上的字句和邏輯。
因為互聯網上從不缺乏洶涌的情緒,卻沒有幾個人能夠甘坐冷板凳,從頭到尾把充滿了幾萬字英文法律術語的判決書,通讀哪怕一遍,更遑論去找到檢方和法官的邏輯漏洞了。
我們希望你看到本文后,順手分享出去,讓孟晚舟團隊的律師,以及深諳美國、加拿大司法體系的人看到這條話糙理不糙的思路。
哪怕只是給了他們一絲啟迪的火花,我們的心愿也就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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