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動手,千萬別放過王振華!
作者 :正文注明 2020-07-12 17:15:18 審稿人 : admin 圍觀 : 次 評論
作者:子稻
來源:文子稻(ID:wenzidao666)
生而為人,什么樣的人不能稱之為人?
就是那些向孩子們下手的。
它們有個鮮亮的名字:衣冠禽獸!
如果喜歡,還可以叫它們為:人渣!
7月7號晚上,網傳廣東惠州市水口鎮大和小學一名老師涉嫌強奸多名小學生!
家長發現后,簡直是五雷轟頂!
擱在誰身上,也不可能情緒穩定。
于是憤怒的家長們揪住這個披著人皮的老師一頓暴打。
最后這名人渣老師被警方帶走。
隨后,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區分局已發布警情通報。
在警方的通報中,我們看到僅僅定性為“小學老師涉嫌猥褻學生”,我認為這是不妥的。
小學生都是幼童,我們不知道案發是哪個年級段,但年齡應該都在10歲以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任何與幼童發生性關系的都屬強奸!
對于傷害兒童的案件,應該本著從重從嚴的原則,這次怎么是案情較輕的“涉嫌猥褻學生”?
難道不應該是性質更嚴重的“涉嫌強奸學生”嗎?
難道不知道,猥褻和強奸的案件性質以及量刑是有天差地別的嗎?
人民警察要為人民,你們體諒過受害孩子以及家長的感受嗎?
對于這種案件,任何人都別想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則就是對受害孩子和家庭的二次傷害。
這與那個傷害學生們的人渣有何區別?
在這一點上,全國的執法機構都應該反思,因為不僅僅是惠州警方存在這方面的問題。
3天后,也就是7月10號。
這一天,億萬富豪,曾經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全國勞動模范、上海市政協委員、江蘇省人大代表的王振華,就“猥褻兒童”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請求二審判他無罪!
如果有人還不清楚王振華一案的話,容我做下簡單介紹。

2019年7月3日下午,據上海權威官方媒體《新民晚報》報道,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因猥褻9歲女童被上海公安刑拘。
該案發生于6月29日下午,在上海一家五星級酒店內,王振華對一9歲女童實施猥褻。被猥褻女童事后向在江蘇的母親打電話哭訴,母親即來滬報警。女童已驗傷情,陰道有撕裂傷,構成輕傷。
帶女童入住酒店的周燕芬(以下簡稱周婆),49歲,江蘇徐州人。據其供述,事發當天,她帶了兩個女孩入住酒店,一個9歲,一個12歲。
兩個女孩的母親為周婆朋友。周婆謊稱帶兩孩子去上海迪斯尼玩,從江蘇帶至上海。
當天王振華就對9歲女童實施犯罪,事后給付周婆10萬元。
案件很簡單,但是,發生在億萬富翁身上就變得不簡單了。
在我去年7月4號的文章《新城董事長猥褻幼女案,三大疑點值得深究?事關能否重刑》中,就曾指出“如何認定是猥褻,還是強奸,直接關系到王振華的最后量刑。請注意,這也是最容易,大案變小案,重罪變輕罪的地方!”
歷經一年的時間,最終一審判決出來了。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就震驚全國的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案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
6月17日一審宣判: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最終,法院還是采用量刑最輕的“猥褻兒童罪”,而不是量刑更重的“強奸幼女罪”。
僅僅只判了5年!
全國所有有良知的人都認為判的太輕了。
但是,就這樣輕的刑期,王振華依然認為判重了,所以要上訴,要求判定為無罪!
或許在它眼里這種事太稀松平常了,怎么能是犯罪呢?
富豪犯案,疑點重重:
第一、究竟是猥褻還是強奸?
根據女童傷情,陰道有撕裂傷,這明明就是強奸,為何還認定為猥褻?
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歲,從法律定義上來說,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女性,在法律上被視為幼女,即便沒有發生生殖器官接觸,涉嫌的罪名同樣為強奸罪。
要知道,刑法規定,猥褻幼女最高判刑是5年,而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如何認定是猥褻,還是強奸,直接關系到王振華的最后量刑。
據媒體報道,在警方審訊過程中,王振華不斷的改變口供,目的就是為自己脫罪。
剛開始,它說沒有觸碰女童;隨后,又說只是抱了一下;然后,又改口稱把手放在了女童腿上。最后承認曾經親吻過女童。
女童傷情鑒定出來后,王振華又承認自己碰過孩子。
依照我國現行刑法,難道這不是實錘的強奸嗎?
很遺憾,上海普陀法院最后還是以量刑較輕的“猥褻”罪進行判處。
我們看看法院是依據什么判處的:
第二、王振華是否有性侵女童的前科?
正如白巖松,針對57歲的新城控股董事長王振華發出靈魂一問:
“猥褻9歲女童你是“第一次”嗎?”
是“第一次”,還是多次犯罪,關系到最終的量刑。
給大家看一個案例:
趙志勇死后一個月,王振華案發。
王振華和趙志勇很像。
都是當地的知名企業家,在當地官場和社會上非常活躍。
都熱衷慈善公益。
為掩蓋自己罪行,趙志勇把自己偽裝成“慈善人士”,一方面,假惺惺的向當地學校捐點錢物,表示關愛留守兒童。另一方面,又對這些學校的女學生暗暗下手。
王振華名下就有助力貧困地區青少年的“七色光計劃”,百忙中的它向來都是親力親為。

身披“慈善”,包藏獸心!
慈善本來是件好事,但現在看著卻令人直起雞皮疙瘩。
這不禁讓我想起那部韓國電影——《熔爐》。
同樣是社會地位和名望高高在上者,卻干著禽獸的勾當。

王振華和趙志勇之間有什么區別?
首先,王振華更有錢。
有錢能使鬼推磨,有錢就能為所欲為。
這應該是王振華更有信心和底氣的高呼“冤枉”提起上述的原因。


為什么王振華敢如此有信心的挑戰全國人民的底線?
因為有錢!
因為有錢,它能開出1200萬的高價,請出全國最有名的大律師為自己辯護。
因為有錢,一個涉嫌強奸9歲幼童的人渣禽獸,毫無愧疚之心!
因為有錢,它竟然要求無罪釋放,還想恢復上海市政協委員、全國勞模等榮譽!
我和大家一樣,最大的感嘆就是,特么見過無恥的,沒見過這么無恥的!
其次,趙志勇是數罪并罰,判處死刑。
而王振華案,僅僅只有一項“猥褻兒童”罪。
王振華能不能重判,歸根結底在于,他是初犯,還是累犯?
我們復盤一下,從王振華收到周婆信息后,非常老練的到酒店碰頭來看,王振華絕非初犯。
是否說明這是有組織的針對兒童的犯罪活動?
這背后,到底還有多少女孩受害?
現在需要調查清楚的是,周婆究竟給王振華輸送了多少女童?
像周婆這種人,王振華究竟還有多少?
所以,王振華極有可能是個隱藏很深的慣犯,我們不知道到底有多少孩子遭到他的毒手。
這些受害者或家長為何沒有報警?是被金錢擺平?還是受到什么威脅?
這才是最令人擔憂的地方。
我認為,如果連孩子都保護不了的話,是我們這個社會最大的恥辱!
為什么針對幼童的性侵案件屢屢發生?
為何犯罪分子竟然如此囂張,膽大妄為?
是我國司法體系執行的太機械、麻木?還是法律本身不夠完善?
該怎么改變這一關系到億萬家庭、億萬兒童的重要法律呢?
以前,我們往往束手無策。
現在,剛好有一個改變這一現狀的契機:7月3日,全國人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征求意見。

雖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中,并沒有涉及猥褻\強奸兒童等相關罪名的修改,但是,我們難道就眼睜睜錯過這次修法機會嗎?
既然是征求意見,那么意味著,任何意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鼓勵的。
歷史是由人民群眾創造的。
與其坐而論道,不如起而行動。
請記住,截止時間是8月16日!
我們還有機會!
而且網頁設定非常簡單,沒有太多個人信息,不需要有顧慮,只需要填寫自己的建議,就能讓國家聽到你的聲音。
大家加油!
一定要把你的意見反饋過去!
我們究竟應該提什么樣的建議?
可以參考一下國外經驗。
美國有部法律值得借鑒。
1994年,在美國新澤西州,一個名叫梅根的7歲小女孩被鄰居強奸并殘忍殺害。

案件在全美引起了軒然大波,人們發現在自己孩子身邊竟然住著一個強奸慣犯,而社區卻毫不知情。
在媒體和民眾的呼吁下,小梅根失蹤案89天后,新澤西州州長簽署了后來著名的《梅根法案》---即“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
時至今日,”梅根法“已經在全美實施,對性犯罪者形成了天羅地網。
沒錯,給性犯罪者打上終身烙印,讓他們無處遁形!
在量刑上,看看2005年,美國佛羅里達州通過的《杰西卡法案》:首次性侵14歲以下兒童,最低刑期為25年,最高無期或死刑。
而且在美國法律概念里,性侵(Sexual assault)是包含猥褻行為的,也就是說根本沒有所謂“猥褻”一說,只有性侵犯罪。
哪個更能保護兒童?
不言自明。
法律是實現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
事實上,這些年,人民群眾對提高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起刑點和最高刑期等方面呼聲很高,我國刑法草案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如果要提意見,我認為至少應該包含如下四個方面:
第一、猥褻兒童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上不封頂。 第二、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童的(無論男女),以強奸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無論以何種方式接觸幼童性器官的均依強奸罪論。 第三、對重犯、累犯的性犯罪實施化學閹割。 第四、實施性犯罪信息公開制度。
警方要將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區的居民,提醒人們警覺提防。
對于,重復犯罪者不僅要帶電子鐐銬,每90天還必須去警察局報到一次,任何外貌改變,必須及時通知警方備案。
別說犯罪分子也有人權的鬼話。
誰都有姐妹,誰都有兒女,對犯罪分子的仁慈,就是對人民的犯罪!
尤其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我們的法律更不能向資本妥協,否則權錢交易泛濫,必然會毀掉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美好愿景。
我們國家必須對兒童類犯罪零容忍!
即使是在大清,依然是“奸未至十歲之幼女,斬決!”
難道新中國的法律還不如舊社會?
我們常說,孩子們是祖國的未來,如果他們都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國家還有未來嗎?
保護兒童,是任何一個國家和社會的良知和底線。
現在,億萬富豪王振華已經提出上訴,用金錢堆積的豪華律師團隊要為他做無罪辯護。
如果王振華無罪,那么就是我們這個社會有罪!
因為我們沒能保護好孩子免遭惡魔的傷害。
一年過去了,王振華案中的受害女童至今仍舊走不出陰影。
成績一落千丈,整天沉默不語,靜坐發呆,一聽到“上海”二字就會嚎啕大哭。
孩子們是祖國的花朵,是國家的未來。
救救孩子們!
請睜大眼睛,一定不要放過“王振華們”!
來源:文子稻(ID:wenzidao666)


被告人王振華的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但其不屬于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也不具有其他惡劣情節。 (這都能成為從輕從寬的理由?見過誰會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犯罪的?又不是牲口!事實上,王振華這種人所犯罪行,連畜生都不如!) 被告人王振華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并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王振華到案后及庭審中拒不供認其猥褻的犯罪事實,可酌情從重處罰。 綜合考量本案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和影響及社會危害程度,在公訴機關建議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內,依法對被告人王振華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輕罪重罰,最多只是5年而已。

趙志勇,河南開封天源面業董事長。 據法院布告信息,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罪犯趙志勇與同案被告人李娜(女,已判刑)經共謀,由李娜到河南省尉氏縣的初中學校尋找年齡小的女學生供趙志勇奸淫。李娜糾集...等人,采取毆打、恐嚇、拍下體照片威脅等手段,先后強迫在校初中女學生與趙志勇發生性關系,其計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2018年10月23日,開封市中院作出判決,趙志勇犯強奸罪,被判處死刑。 2019年6月4日,趙志勇在河南開封市,驗明正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性犯罪者無論他們遷往何處,必須在當地社區登記報備自己的行蹤、住址、駕照號碼、體貌特征。 警方會將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實等告知社區的居民,提醒人們警覺提防。 警方還會將性犯罪者的照片和個人信息被公布在網上,甚至連他們的住址、工作單位以及他們開什么車等信息都能在網絡上搜索到。對于,重復犯罪者不僅每90天必須去警察局報到一次,而且留了胡須或外貌上有任何改變,他們都要及時通知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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