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福音,想“破”就破?
3月1日,深圳試行個人破產制度。
7月19日,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件由深圳中院裁定。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圖|視覺中國
8月18日,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等機構又推出《關于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tài)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在國內率先建立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
這個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東山再起”機會的制度,會不會成為老賴的福音?
個人破產后之前的欠賬就可一筆勾銷了?
個人破產有什么重要意義?
文丨崔赫翾 瞭望智庫觀察員
本文為瞭望智庫原創(chuàng)文章,如需轉載請在文前注明來源瞭望智庫(zhczyj)及作者信息,否則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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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來品
2008年,一場金融危機席卷世界,美國經濟持續(xù)低迷,這不僅把一批企業(yè)拉下馬來,更令一些手頭不寬裕的民眾吃不消,不少人身陷房產泥沼,無力償付抵押貸款,喪失房產贖回權,不得不拋家棄舍。破產成為他們自保的唯一方式。
盡管聯(lián)邦政府提高了申請破產門檻,但那年10月,美國個人申請破產案例依舊達108595件,這是自2005年美國新《破產法》實施以來首次突破10萬大關。在樓市尤受重挫的州區(qū),個人申請破產案例增速更快——內華達州同比增長70%,加利福尼亞州同比增長80%。
負擔不起的醫(yī)療費用也是美國人破產的一大因素。2009年,時任美國總統(tǒng)的奧巴馬在國情咨文中指出,美國平均每30秒就有一個人因為醫(yī)療費用而破產。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是指個人資產無法清償其債務時,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宣布其破產并核銷債務的制度。被美國人習以為常的個人破產制度,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法的規(guī)定。
只是,早期的個人破產法并不友好,債務人不僅被污名化,而且財產責任“履行不能”的懲處常被人身責任所替代。羅馬時期,有些債務人在既不能清償債務,又無人為其擔保時,會被判處監(jiān)禁,債權人有權將債務人售至國外為奴,甚至有權將債務人處死。
直到19世紀中葉,友好型個人破產制度才日漸形成,合理的債務風險及困境可被債權人寬容,債務違約的道德譴責和人格侮辱的現(xiàn)象逐步消逝。現(xiàn)在,西方國家個人破產制度大多吸收羅馬法特點,同時繼承本國舊法合理因素,形成本國特色的個人破產制度。
但對于我國來說,個人破產的概念較為陌生。
畢竟“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從古至今老百姓最樸素的認知。
在我國古代,面對債務逾期不償債者有諸多懲處——漢朝時債務人會被服勞役,其家屬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唐代時債務人要用勞役頂債,輔以杖刑、笞刑逼債;到了宋朝,債務人除需被杖刑,其家產也會被變賣頂債。
直到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了《破產法》,確立了個人債務破產免責制度,不過實施效果并不理想,所有人都以破產為恥,債務人恢復支付能力后仍然會償還債務。
2000年,我國新破產法起草時,就曾有人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不過那時的時機尚不成熟。
一方面,當時中國傳統(tǒng)的消費觀念還是量入為出而不是超前消費;另一方面,我國老百姓習慣現(xiàn)金交易,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和征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難以建立起來。所以,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破產法草案時,以“條件尚不成熟”刪除了關于自然人破產的條文。
2007年的6月1日,我國第一部企業(yè)破產法正式實施,這被稱為中國市場經濟由初級階段進入中級階段的標志。但很多人表示,這最多也只能算是“半部破產法”,因為是一部針對企業(yè)法人的破產法,而此處企業(yè)法人還不包括諸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等法人。因此,個人破產在當時仍是我國的空白區(qū)域。
2008年汶川地震時,大量房屋坍圮,對于受災群眾而言,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損毀,是否還要繼續(xù)還貸?無力償還怎么辦?彼時,不少法學界人士建議應該盡快制定“個人破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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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機成熟
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近幾年來,許多事情開始發(fā)生了改變。
先說消費觀念。
自2010年以來,我國居民家庭儲蓄持續(xù)下降,居民杠桿率明顯上升,2008至2017年第二季度年居民杠桿率由18%升到47.4%,這還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P2P等其他渠道的債務,杠桿率水平幾乎是新興經濟體中最高的。

個人債務杠桿會向整個經濟社會傳導,一旦失業(yè)率上升,將會引發(fā)房貸違約等系統(tǒng)性債務問題。圖|IC photo
與居民杠桿率高企對應的是個人消費信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持續(xù)增長,信用卡違約率、房貸違約率明顯上升。
與此同時,我國正處于消費蓬勃發(fā)展的互聯(lián)網金融時代,相比傳統(tǒng)的銀行體系,消費金融公司憑借無需抵押和擔保,外加審核快、期限短、授信靈活等特點,極大迎合了年輕群體的快節(jié)奏消費需求。
個人債務杠桿會向整個經濟社會傳導,一旦失業(yè)率上升,將會引發(fā)房貸違約等系統(tǒng)性債務問題。個人、家庭債務問題就像是蹺蹺板,一面是增加個人債務可以刺激消費,進而拉動經濟增長,另一面是過度舉債會造成系統(tǒng)性債務問題,抑制經濟增長。
毋庸置疑,我國個人負債問題已經成為不定時炸彈,無法判斷何時會被引爆,一旦爆炸必會給社會帶來無可估量的影響。
再說迫切需求。
由于企業(yè)和個人在市場退出機制和承擔責任方式上的不同,很多企業(yè)融資時,債權方往往要求企業(yè)主以個人財產作抵押,原因之一就是企業(yè)可以破產,但個人無法破產,通過這種方式將企業(yè)經營風險轉移到個人。
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蓬勃興起的當下,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fā)展比較完善成熟的地區(qū),對市場機制法治化有著更為急迫的需求。
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占比達37.5%。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yè)者等形式存在。而在2020年上半年,浙江省期末擁有私營企業(yè)250.03萬戶,個體工商戶498.15萬戶。
【注:商事主體是指商主體或商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參與商事法律關系,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行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商個人、商法人和商合伙。】
這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個人破產制度的缺失使大部分商事主體在遭遇市場風險時無法獲得平等的破產保護。
最后說外部條件的成熟。
企業(yè)破產法實施14年來,我國在破產方面積累了大量的司法經驗,破產審判工作日趨完善,培養(yǎng)出一批專業(yè)破產法官、破產管理人和其他專業(yè)人員,經濟社會也開始了解和接受破產概念,這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較好的司法基礎。
而且隨著互聯(lián)網金融、大數(shù)據產業(yè)等的發(fā)展,個人征信的外延已大大擴大,不僅包括傳統(tǒng)的數(shù)據,如信貸數(shù)據等,還包括基于互聯(lián)網消費場景的第三方數(shù)據。可以說,征信業(yè)已迎來了大數(shù)據發(fā)展的時代,這給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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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水
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fā)改委等十三部門聯(lián)合印發(fā)《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首次明確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yè)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看到政策松動,浙江、江蘇等地隨后開展個人破產制度探索試點,并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xiàn)破冰。
2019年10月,浙江溫州通報了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情況:債務人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y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最終他的214萬余元的債務只需在18個月內按1.5%的比例一次性清償3.2萬余元。同時,蔡某承諾,在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shù)膫鶆铡?span style="display:none">gwG曹操讀書網
對此,平陽縣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保護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而不是老賴,法院會采取三大舉措嚴格把關防范逃廢債行為,不讓債務人“鉆空子”。
全國失信執(zhí)行人已超過千萬。他們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債不還,有相當一部分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被迫成為“老賴”。
江蘇高淳人老谷,2003年“非典”期間所承攬工程嚴重虧損,自此背上127.8萬元債務。
父母年邁,弟弟因意外于幾年前去世,妹妹因病癱瘓,18年來,作為長子的老谷除了弟弟去世當晚回家看過一眼,始終在外打工。期間,老谷將所有收入除去基本生活開支和子女學費后,全部用于清償債務。然而因債務巨大,加之身患高血壓、糖尿病,歸還的欠款只是杯水車薪。
2020年11月,老谷向高淳法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他名下一套房產可拍賣用于還債,但其中一半份額為其妻子所有。為了獲得債權人諒解,最大限度償還債務,老谷的妻子主動放棄房產份額,房產拍賣所得70余萬元全額用于還款。12月21日,21名債權人表決通過債務清償計劃:在老谷清償債務總額的57.28%即73.2萬余元后,對未予償還的54.6萬元債務全部予以免除,并經過一年的信用考驗期,恢復其信用。
卸下債務的當晚,多年不敢回家的老谷走進家門,抱著臥病在床的86歲老父親嚎啕大哭。他表示,要重拾木匠手藝,靠自己的雙手重新開始,并守在父母身邊盡孝,彌補多年遺憾。
不過,由于我國大陸地區(qū)當時沒有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江浙的試點本質上只能算是個別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減免債務的行為,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案件。
直到2021年7月19日,深圳市民梁文錦從法院工作人員手上接過批準了他的破產重整計劃的裁定書,此時的他有些激動,“之前每天都接到催債電話,全家人精神壓力都特別大,現(xiàn)在終于可以松一口氣,有了緩沖的空間。”
這是全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guī)《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自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的“第一案”。
2018年,梁文錦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開始創(chuàng)業(yè),但因無法獲得穩(wěn)定客源,加上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導致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全部債務。2021年3月,梁文錦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
破產后他一分錢都不用還了?當然不是。
由于梁文錦創(chuàng)業(yè)失敗后很快找到了工作,每月收入約2萬元,法院同意梁文錦適用重整程序,與債權人重新協(xié)商制定一份分期還款計劃,并不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債權本金100%清償,除債權本金以外的其他債權額調整為0。可以理解為,利息、滯納金等都不用還了,但本金需要要在一定期限內全部還上。
在此期間,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錦承諾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償還債務。如果他不能嚴格執(zhí)行該計劃,債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對其進行破產清算。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債務人擺脫債務,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前提是債務人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人。
那么,“誠實而不幸”的人,如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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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誠實而不幸”?
“誠實而不幸”概念最早在1934年美國Local Loan Co.V.Hunt案件中確立。
20世紀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剛剛爆發(fā)不久,全國大部分工薪家庭都在失業(yè)與貧困的威脅中苦苦掙扎。在財產價值普遍縮水而資本市場又一蹶不振的現(xiàn)實下,只有借款人的勞動力——即以未來所掙工資形式所表現(xiàn)的財富——才是放貸人眼中唯一可信任的擔保物。在 Grand Trunk Western 鐵路公司工作的威廉·亨特(William Hunt)于1930年9月17日向一家名為Local Loan的信貸公司借款300美元,并以其部分未來工資作為還款擔保。不過轉一年的3月1日,亨特向位于伊利諾伊州的一家聯(lián)邦地方法院申請破產,并被法院宣告為破產人。
薩瑟蘭(Sutherland)大法官在判定亨特因破產免責而擺脫其以申請工資所擔保的借約表述:對于未來工資設定的擔保,實際上是在以未來的收入能力出質。從個人自由之本質出發(fā),個人為自身以及供養(yǎng)他人之需要而勞作營生的權利絕不亞于任何一項財產權,甚至更為重要。確保這種權利的行使自由之所以至關重要,不僅是因為其對私人利益的重大必要性,更因為其涉及極大的公共利益。破產免責的目的在于賦予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生活的全新機會與今后努力的嶄新空間,而不必受既有債務的壓迫與阻攔。
“誠實”是個人破產制度追求的一種核心價值觀,并以此引導債務人的行為。可以從三方面考量:
第一,破產免責申請前需要有足夠的誠實。如果日常債務人欠稅,信用卡經常透支,不按約定還款,那就不符合“誠實”。第二,破產免責審查中,不可存在欺詐行為,比如隱瞞藏匿財產等。第三,破產免責實施后,債務人沒有按照破產裁定規(guī)定按時、足額還款,逃避履行破產義務,法院可以剝奪其債務免責,追究債務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以梁文錦案為例,我們從這幾個角度判斷他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
第一,他創(chuàng)業(yè)失敗,導致家庭背負了無法擺脫的沉重債務,這是創(chuàng)業(yè)者承擔的市場風險;
第二,他所陳述的破產原因及破產經過,經過法院核查、管理人調查,證明是真實的,損失也是真實的,損失及支出與債務數(shù)額基本吻合;
第三,其破產申請被法院正式受理后,其依法參與破產程序,其家屬也積極配合調查,保證了破產程序順利進行,在這期間梁文錦也積極遵守了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等《條例》規(guī)定的相關義務。
第四,他努力掙錢還債。創(chuàng)業(yè)失敗后,他馬上重新找了工作,沒有試圖逃債。盡力還債,是債務人誠實的一個重要體現(xiàn)。
特別要提到的是,多數(shù)債權人也發(fā)表了監(jiān)督意見,認為他屬于“誠實而不幸”的人,這是重整計劃草案能夠順利通過的原因。我們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強調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對管理人辦理破產進行監(jiān)督的權利,目的是合理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確保破產審判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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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車?沒門
創(chuàng)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誠實債務人獲得成本更低的救濟,他們不需要因被列入“老賴”而生活不便,更不需要無止境地面對債權人的追償,只需要符合個人破產制度的規(guī)定,就可以獲得破產的救濟,擺脫司法機關和債權人的追債。
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很多人動了歪腦筋。想一筆勾銷債務?沒這么簡單,個人破產程序會對債務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全方位的詳細調查比對,債務人的財務狀況只會更加透明,想要借助個人破產程序轉移財產逃廢債是打錯了算盤。
深圳破產法庭綜合辦公室主任景曉晶舉了一個這樣的例子,有一位申請人,因為做生意欠下了債務,但依舊維持著中產階級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外地有房、深圳有車,不想勒緊褲帶還債,想申請破產清算免債。
最終,法官在面談中向這位申請人解釋了破產清算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
比如,債務人要面臨一個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需要賣掉車和房清償債務;預留豁免財產時,只能為他和未成年子女預留基本生活費用,同時他的全職太太是具有完全勞動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出去工作;子女的教育費用除學費、校服、書本、文具外,一年幾萬的課外興趣班費用也不能預留;本人要受到消費行為限制、信用公示、免責考察期監(jiān)督等一系列監(jiān)督限制。
釋明之后,這個債務人馬上撤回了申請。
也有人擔心個人破產制度無法保證債權人的利益,因為制度會導致“逆向選擇”。所謂“逆向選擇”,指的是那些最容易破產的人,反而最愿意去舉債,乃至于付出更高的利息去舉債,然后還不上了就破產,給放貸人造成損失。“逆向選擇”使得放貸人越來越“惜貸”,顯然不是什么好事。
畢竟,美國有過前車之鑒。美國1978年出臺的《破產改革法》并未過多滿足信貸債權人的愿望,而是堅定地站在債務人一邊。債務人非常容易就可以通過個人破產制度,取得債務豁免。寬松的法律為債務人提供極強的誘導,《破產改革法》實施的第一年,個人破產申請數(shù)量即暴增60%。
不過有學者指出,個人破產制度恰恰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個人破產制度會提高民眾的風險意識,增加債權人對債務的風險預期,促使債權人不要過度投機或者劫掠式地發(fā)放貸款,不要把不應該借的錢借出去。這樣最終有助于從源頭控制信用風險,提升金融機構信貸安全,維護和穩(wěn)定經濟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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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義何在?
作為全國首個允許個人破產的城市,深圳又有新動作。日前,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會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市場監(jiān)管局印發(fā)了《關于建立破產信息共享與狀態(tài)公示機制的實施意見》,深圳在全國率先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lián)動機制,將個人破產信息納入信用信息范圍,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在執(zhí)行層面有了更完整的配套支持。
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以來的幾個月,共收到640余件申請,但到目前為止只有8宗申請正式受理。這既表明個人破產受理的嚴謹、審慎,也折射出不可低估其中的誠信風險。建立個人破產與社會信用聯(lián)動機制,有助于將這種風險降到最低。
那么個人破產的意義何在?
第一,個人破產可以減少社會負面問題的發(fā)生。
2011年,溫州民間信貸危機爆發(fā),企業(yè)家因無力償還高息貸款而逃跑、跳樓的新聞屢見不鮮。僅當年9月間,溫州市就發(fā)生了26起企業(yè)倒閉、老板逃跑的事件。9月下旬到10月初,十天內發(fā)生了三起老板因債務危機選擇跳樓自殺的事件。
此外,個人債務得不到豁免,債權人的催收就不會終止,而暴力催收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有的債權人選擇暴力催收而違法犯罪,比如廣受關注的“于歡刺死辱母者案”。
第二,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即便沒有個人破產保護法,惡意債務違約人也不會主動償付債務,甚至會完全拒付債務。而有了個人破產保護法,雖然為失信人提供了合法免除部分債務的途徑,但相應法律條款同時也保護了債權人,比如非豁免資產要用于還債、在5~10年之內持續(xù)還款等。在梁文錦的案例中,債權人們雖然因此產生一定的利息損失,但債務人償債計劃確定后,債權人的本金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第三,完善了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有利于民營經濟活力的釋放。
在民營企業(yè)融資過程中,常常會出現(xiàn)金融機構或資金出借方要求企業(yè)的老板、股東或親屬等相關自然人提供連帶保證的情形。企業(yè)陷入破產危機時,即使通過破產重整程序進行挽救,也是救得了企業(yè)救不了老板,同時經營風險由此無限轉移到個人和家庭,給高利貸、地下錢莊等非法融資渠道創(chuàng)造了生存空間。
市場退出機制的完善,免去創(chuàng)業(yè)者的后顧之憂,讓其在面對失敗時,具有走出債務困境重新開始的可能。
不過,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和完善,“誠實而不幸”的人有了“重生”的機會,但“重生”的過程也是諸多寶貴資源損失的過程。相信不少創(chuàng)業(yè)者在完成“個人重整計劃”的過程中,會對創(chuàng)業(yè)有更深刻的認識。這也是“個人破產”積極意義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
參考資料:
1.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丨《中國法學》2019年第4期
2.什么人可申請破產?破產等于不還錢嗎?詳解全國首宗個人破產案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07-19
3.執(zhí)行視角下的個人破產制度研究丨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04-26
4.破產法的溫度|個人破產在美國:四十年回望丨澎湃新聞,2019-05-06
5.中國首宗個人破產案裁定生效:給“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一個被拯救的機會丨經濟觀察報
6.給“誠實而不幸”的人生按下“重啟鍵”丨新華日報,2021-08-03
7.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破冰”丨中國經濟網,2020-04-30
8.探路個人破產,江蘇法院幫助69人走出債務泥潭丨江蘇政法,2021-08-08
9.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得到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丨羊城晚報,2021-07-20
10.與社會信用聯(lián)動 堵住個人破產制度“后門”丨羊城晚報,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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