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建證券被責令整改6個月 經營混亂資管業務遭暫停
作者:禾涼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11月11日,上海證監局發布信息顯示,愛建證券因違反審慎經營原則、內部控制不完善以及經營混亂,被責令進行為期6個月的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資產管理業務。

(來源: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
處罰決定顯示,愛建證券存在以下3項問題:
一、未按照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
二、內部控制不完善,部分投資決策和管理缺乏審慎性,基金銷售過程中存在誤導性宣傳和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定等情況;
三、經營管理混亂,內部職能分工執行不到位、人員管理失當。
相關法律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經營管理混亂、設立賬外賬或者進行賬外經營、拒不執行監督管理決定、違法違規的證券公司,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
(二)對證券公司及其有關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給予譴責;
(三)責令處分有關責任人員,并報告結果;
(四)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五)對證券公司進行臨時接管,并進行全面核查;
(六)責令暫停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的部分或者全部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
證券公司被暫停業務、限期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置客戶、處理未了結的業務。
對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負責人已經依法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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