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投證券某營業部老總用老婆賬戶炒股 2年虧18萬被罰3萬
作者:開心
來源:GPLP犀牛財經(ID:gplpcn)

3月8日,山東證監局官網顯示,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原總經理張新春因違規使用其配偶賬戶炒股,被處以罰款3萬元。

(來源:山東證監會官網)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張新春1996年10月入職原南方證券有限公司(下稱“南方證券”),后供職于原中國建銀投資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原中國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投證券”),現任職于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取得執業資格,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涉案期間任中投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總經理。
康某系張新春配偶,“康某”普通資金證券賬戶于1996年9月開立于原南方證券濟南歷山路證券營業部,該證券賬戶的資金為張新春和康某的共同財產。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7月7日期間,張新春使用“康某”賬戶持有、買賣股票20只,買賣股票總成交金額1012.14萬元,虧損17.68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的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張新春處以罰款3萬元。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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