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上市后迎監管風暴,新經濟企業再闖關需關注三重因素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 | 未來價值研究院
最近一周,針對滴滴出行等互聯網上市企業的監管動作就像北京的天氣一樣——雷霆密集,劈頭蓋臉。由此引發的連鎖反應也正在逐步醞釀、陸續發生。
不妨先看下滴滴出行上市后的時間線:
- 6月30日,滴滴在美國紐交所掛牌上市,市值一度突破800億美金,折合人民幣5000億元;
- 7月1日,網上開始流傳滴滴出現數據泄露的言論;
- 7月2日,國家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啟動對滴滴出行的安全審查,審查期間停止新用戶注冊;
- 7月3日,滴滴出行副總裁稱不可能把數據交給美國,滴滴員工在朋友圈稱將起訴惡意誹謗者,“堅決維權”;
- 7月4日,國家網信辦通報稱,根據舉報經檢測核實,“滴滴出行”App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已經通知應用商店下架“滴滴出行”App,要求滴滴出行認真整改。
- 7月5日,美國有律師事務所宣布,將代表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調查潛在的證券索賠;
- 7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提出要完善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涉密信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抓緊修訂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壓實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體責任。
相關連鎖反應可謂環環相扣。
而在滴滴出行之外,7月5日,國家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還宣布對6月份剛剛在美國上市的滿幫集團(“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實施網絡安全審查,審查期間“運滿滿”“貨車幫”“BOSS直聘”停止新用戶注冊。
那么,這些監管動作是否真的屬于“突發”,還是相關企業在解讀相關政策時并未給予足夠的重視所導致的必然結果?我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看。
第一層是網絡/大數據安全監管層面。
對于那些以數據為主要生產要素的企業,尤其要關注這一方面。
業內外其實有很多人都注意到了最近幾年國家對數據資產、對數據安全很重視。但具體如何重視的呢?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觀察。
- 首先是數據資產化方面,相關的中央文件不斷出臺。
在這一方面,最有標志性的兩個文件就是在過去兩年中發布的。先是在2019年10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首次將“數據”列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標志著以數據為關鍵要素的數字經濟進入新時代。然后是在2020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中,該文件指出了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五大生產要素的改革方向和相關體制機制的建設要求。
中央文件將數據納入作為與土地、勞動力等并列的生產要素,可見重視程度。
另外,在今年3月份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同樣提出要“建立健全國家公共數據資源體系,確保公共數據安全,推進數據跨部門、跨層級、跨地區匯聚融合和深度利用”,“加強涉及國家利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數據保護,加快推進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領域基礎性立法,強化數據資源全生命周期安全保護”。也指明了未來一段時間里,“數據安全”是始終貫穿的一項關鍵任務。
- 其次是數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給企業提出的合規要求越來越高。
不可否認,互聯網、大數據等技術產品高速發展并在各行各業得到大規模應用的同時,也帶來許多前所未有的威脅,數據泄露、非法訪問、賬戶劫持、不安全的 API、基于大數據技術的新型攻擊等安全問題,已成為數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也催生了大量網絡安全需求。

從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來看,主要有四個文件。
首先是2017 年 6 月,《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網絡安全”替代“信息安全”以立法形式進入我國頂層設計,對我國網絡安全建設提出了更高標準和要求。
2020年 1 月,《密碼法》作為國內密碼領域首部綜合性、基礎性法律正式施行。2020 年 10 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提供了綜合性的監管法律框架和規范。
2021年 6 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正式推出(今年9月1日開始施行),標志著數據安全開始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
除了以上幾項法律法規之外,來自銀行、工業、電信、醫療、能源等各行業的數據安全規定就更多,比如《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初稿)、《工業互聯網數據安全保護要求》等等都已經在付諸實施。
具體到近期遭到監管的幾家公司,構成其核心商業模式和核心資產的就是大量的交通、物流等行業數據以及用戶個人隱私數據。無論從業務合規還是上市合規的角度看,首先通過數據安全方面的審查都是必需的流程。
第二層是反壟斷監管層面。
目前這個話題在全球范圍內都是熱點,國內現有的互聯網平臺企業都已經非常關注。
這個領域中最近的消息是關于虎牙斗魚的合并。有消息稱,騰訊控股已經撤回了試圖合并中國兩大電子游戲流媒體網站虎牙和斗魚的計劃,原因據說就是基于反壟斷監管審查的要求。——如果事實的確如此,這說明,反壟斷監管已經產生實際效果。
眾所周知,目前全球已經形成或者正在走向壟斷的企業,其成長途徑大概可以分成三種。一種是基于傳統的資源獨占或許可獨占;一種是運營中不斷進行資本并購的結果;還有一種則是開發出某種顛覆性創新技術之后的自然成長結果。不管經由哪種途徑,壟斷一旦形成,許多行業的集中化減少了競爭,就會損害經濟和消費者。
過去二十多年里,許多高科技企業借助新的數據收集和客戶開發方法獲得了超常規的發展,仿佛從一開始就找到了相關法律的漏洞,同時積累起來了強大的壟斷權力。
從某種角度上說,當消費者被鼓動使用自己的數據而非資金來支付服務費用時,似乎并沒有合適的法律來對這種濫用用戶數據的行為進行約束。
“免費的是最貴的”,這種說法在不同的個體那里有著不同程度的解讀。我們也不妨回憶一下,國內某公司大佬也有過類似的表達,即用戶為了某些功能應用可以讓度出個人的隱私數據。
- 那么,對于即將可能或者已經占據壟斷地位的互聯網平臺企業該怎么辦?
在美國,曾在《耶魯法律雜志》(Yale Law Journal)刊發文章《亞馬遜的反壟斷悖論》的專家莉娜-卡恩(Lina M. Khan)稱,像亞馬遜這類的公司創造了一個“平臺市場”,能夠憑借其體量和規模通過掠奪性定價進入新的業務。
如何解決對這類公司的監管,她提出了兩種方法。其一是基于傳統的反托拉斯政策,通過恢復競爭來間接的監管在線平臺市場;其二則是直接監管這類在線平臺市場。
第一種方法中,需要監管機構更新針對掠奪性定價的保護措施,并為在線平臺的垂直整合導致的反競爭行為設置限制。主要平臺的并購需要接受反托拉斯審查。可以對互聯網平臺結構設置新的“預防性”限制。
而在第二種方法中,科技巨頭將被直接視為壟斷企業,并且將像公用事業一樣受到直接監管。針對某些產品服務的標準和定價,監管機構可以出面設定合適數值。當然,也有人認為,第二種方法在具體操作中可能會非常棘手。
對于這些措施的最終落實,有相對樂觀的分析人士認為,只要是在不破壞互聯網市場的情況下采取行動來增加競爭,就會得到公眾的支持。
回看中國的新經濟市場,也存在跟美國類似的現象。一些高科技企業已經在事實上取得或者接近壟斷的地位。過去有搜索市場,現在有出行等更多市場。
有觀點認為,公共出行屬于公共服務,公共服務產生的是公共數據。那么,這類數據應該在社會上分享和共用,但如果你打包來上市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在上文提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就專門提到過這樣一條“擴大基礎公共信息數據安全有序開放,探索將公共數據服務納入公共服務體系,構建統一的國家公共數據開放平臺和開發利用端口”。數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規劃已經有了方向。
換句話說,互聯網平臺企業跟公用事業到底在多少程度上是重合的,可能還真是一個值得好好思考的問題。
第三層是國際(尤其中美)關系大勢層面。
那些正在準備或已經在全球資本市場上市的企業值得再次思考自己要歸屬于哪一個資本市場。
整體的國際關系非本文主旨,在此不予贅述,值得關注的是國際大局勢對不同產業帶來的具體影響。
簡單來說,對于2B領域來說,影響主要在產業發展、不在資本市場;而對于2C領域來說,剛好反過來,影響主要在于資本市場、而不在于產業發展。
舉例言之:在2B領域,受到大環境影響的芯片、工業軟件等領域已經成為目前國內硬科技大力發展的主攻方向,在應用層面,國產替代也帶來了很大的紅利;2B企業要上市,科創板算是量身打造。在2C領域,簡單來說,主要是用游戲、電商、流媒體等互聯網產品疊加上中國的人口紅利,基于VIE結構、基于各種市場規則,先在國內收割用戶、然后赴美上市幾乎是標準路徑;但現在,這條路徑因為數據安全等“緊箍咒”可能還要變的此路不通了。
對于這其中的變化,從表面上看,是中國新經濟公司資本主戰場的變化。中國公司自1990年代開啟赴美上市潮,幾十年間造富成千上萬億。如今走到2020年代,隨著國內資本市場的成熟,這股大浪或許已經到了調轉潮頭的時刻。
當然,如果我們再往深一層看,你還會發現,從行業合規、政策監管、資本市場等各個“指揮棒”所指的方向都能看到,新經濟企業的主賽道、商業模式和成長邏輯已經發生重大改變,去年人民日報評社區團購“別只惦記著幾捆白菜,科技創新的星辰大海更令人心潮澎湃”,言猶在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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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關鍵字: 企業服務 大數據|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