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全面取消”?結局的信號早已傳遞了!
東方樓書,看透房地產和買房賣房眾生相!《小產權房“全面取消”?結局的信號早已傳遞了!》是一篇關于信號,產權,結局的文章。東方小樓引用該文章僅僅為了更好的傳播房地產相關知識,讓大家在房地產買賣中有更清晰的目的和執行策略!不代表小樓認同其觀點,本著從不同側面看問題的態度,我們會引用很多大咖的觀點!
每當房價上漲的時候,總有人拿小產權房說事兒。
為什么有人購買小產權房?究其原因,還在于“便宜”二字,在同城市、同地段的條件下,如果普通商品房的價格為2萬元,那么小產權房的價格應該在3000元-5000元。如此便宜的房子,外行人看了不免動心,然而有句話說得好“便宜沒好貨”,既然小產權房如此廉價,那么給購房者必然會帶一系列的“后續麻煩事兒”。最糟糕的結局就是:買了小產權房,發現不被認可、屬于違建、拆遷無補償等。

不過,凡事無絕對,也有炒房客大量購買小產權房獲得了轉正、拆遷補償等情況,最終借助于小產權房實現家庭致富。
那么,小產權房究竟能否購買、適合持有嗎?首先得弄清楚關于小產權房的3個問題:
第一、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這四個字,并非法律層面的定義,而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約定俗成的稱謂,與之對應的是大產權房,大產權房一般是指商品房住宅。小產權房有幾種普遍的來源,第一是村鎮的居民利用自己的集體使用土地建造,然后對外銷售;第二是村、鄉、鎮的單位,自行劃撥集體用地,然后用以建造房產,發放所謂的“村鄉鎮產權”,這種也被稱為小產權房。
很多人不免有點疑惑了,既然是“村鄉鎮產權”,那說明這種房子也是城市組織建設的,應該具備法律效益的,為啥也被稱之為“違規的小產權房”范疇呢?這一點還需要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尋找答案,在這項規定的第60條有明確的表達,“房地產登記部門是縣級以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指聞君解釋為大白話就是“只有縣級及以上的房產局(或房地產管理部)才具有核準、發放房產證的資格”。而我們知道,很多小產權房是“村產證、鄉產證、鎮產證”,這也就意味著,從《產權相關法》的角度而言,這些單位根本就不具備制造和頒發房產證的權限,所以結果顯而易見,即便是頒發出去的“房產證”也就得不到認可、不被承認,甚至后續買賣出現糾葛與各方面問題。

小產權房“不被認可”,這個事情建房者們、購房者們知道嗎?
答案是肯定的,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部分村確實可以利用集體用地進行建設小產權房銷售,然而地方的要求終究要符合上層要求的“皈依”,所以隨著歷史的變遷,在房屋產權化逐漸明朗化之后,小產權房潛藏的問題便逐一被暴露了出來。
城市郊區、城鄉結合部的居民之所以會大量建造小產權房,其實與“賺錢”二字密不可分。1998年福利分配房制度開始正式淡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是“商品房市場化買賣制度”。然而隨著城市化快速推進,大量的農村人進入城市,這些人需要更多住房需求,一方面導致城市短期內住房需求側傾斜(住房數量遠遠低于需求數量),另一方面直接催生了房價上漲。于是城市周邊的人看到了“新機會”——把自己的宅基地房產推倒,然后在宅基地上建設出更多的房子,自己居住一套,其他的對外銷售,市場空間豈不是很大?
筆者身邊就有好幾個這樣的案例,他們住在一線城市的附近,在20年前,城市受到政策的東風,產業紛紛布局、外資企業也大量引入,由此吸引了眾多內地人口涌向這里,隨著市區的房價從2000元一路高歌猛進至1.5萬元,鄰居看到了機會,把自家的120平米宅基地房子推倒,然后建造了一棟8層高的樓梯房,自己家居住在1樓,然后2-8樓全部對外銷售,每套售價8萬元,這樣的價格比市區商品房要便宜得多,于是得到了眾多購房者的青睞。這次的“小產權房”建設銷售活動,讓他們賺的盆滿缽滿。

另外,除了沒有錢買商品房的購房者們青睞小產權房之外,另外一類人也特別喜歡購買小產權房,那就是“炒房客”,這些人特別喜歡炒作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周邊的小產權房。這些城市的房地產具備一個鮮明的特點:潛力較大,長期內房地產不會有下滑的可能性,隨著其他省份的打工者源源不斷進入,持續導致住房需求不足。于是炒房者們開始把目光瞄準了這些城市小產權房,以求未來轉正,獲得5-10倍的收益率。
第二、小產權房違背了哪些法律。
湖南農業大學學報曾發表過一篇文章,名為《小產權房的合法化與立法探討》,在這篇論文中,作者詳細研究了制約小產權房的各方面規定。
1、為什么存在“村證房”?究其原因,是在一定階段內,允許集體范圍內自行建設房產。根據集體用地的要求,集體成員可以進行建設房產,按照一宅一戶一地的原則進行,在集體的使用土地上建設對應房產。村證房也就這么來了。不過有一個基本明確的要求,那就是這類房子只允許在本集體成員之間相互買賣,這種“小范圍、本集體成員”的買賣轉讓活動是被認可和支持的。然而隨著出售對象的擴大化,最終導致無序前進了。

2、為什么禁止小產權房建設銷售?前文我們知道,集體用地的使用有3個基本原則“一戶一宅、一宅一地、內部轉讓”。一旦違背了這幾個基本的原則,那么建設的房產自然就出現違規情況了。在《土地管理法》的第63條有明確,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不可以轉讓,更不可以用于到非農業建設等領域。很顯然,一旦自建房用于(擴大)銷售,那就存在非農用地建設的因素。
而我們知曉,房地產的合規性,最終依賴于房產證,商品房的建設屬于城市建設活動,必須要申請城市國有土地,用土地出讓的方式,開發商依法繳納土地出讓金,然后建設房產,最終城市發布房屋產權證。然而集體用地的小產權房使用沒有出讓環節,更沒有繳納出讓金,進而也就無法辦理房產證了。
第三、小產權房“全面取消”?央媒多次表態,結局早已明朗化了。
其實,無論是從“土地出讓”的角度來看,還是從“房產使用屬性”來看,小產權房都不具備建設和出讓的權利,所以從“客觀角度”而言,既然“無法轉正”的房屋,就應該一刀切拆除才可以。

所以說,小產權房結局的信號早已傳遞了。
那么,是不是真的就該“全面取消”呢?人民日報等央媒給出了答案,曾發表文章《國家禁止小產權房建設和銷售,為何屢禁不止》,在這篇文章中,人民日報指出,小產權房這類房產國家始終禁止建造和交易,然而不少地方依然進行買賣。字里行間,央媒表達出了2個字“禁止”,這其實是對這類房產結局的高度概括。
話題:你認為小產權房該“轉正”還是“拆除”呢,歡迎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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