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虧損,高管們卻拿著巨額薪酬?就沒什么辦法嗎?

近日,聯想集團決定撤回科創板上市申請的事件備受關注,而其中關于聯想高管的巨額薪酬問題,更是焦點中的焦點。上市公司高管的薪酬水平也一再刷新公眾的認知。高薪酬與低績效的矛盾,不僅是股東利益、公司利益是否得到保障的問題,更深層次是,是社會分配的公平正義問題。(本文內容僅以個別現象為例聊聊愚見,不針對任何公司)
高薪酬與低績效的矛盾
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之間嚴格來說仍屬于勞動關系范疇。高管作為勞動者,通過付出勞動獲取報酬。同時基于高管管理地位的特殊性,公司利益、股東利益與之密切相關。
因此《公司法》中特別強調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勤勉及信義義務。高管人員不同于普通勞動者,對公司經營負有更大的責任。其薪酬不僅僅是付出勞動而獲取的對價,更應將其定義為通過為公司創造價值,為股東謀取利益之后,而獲取的酬勞。
薪酬水平雖屬于公司自治范圍,但基本原則并不該脫離“業績漲、薪酬漲,業績降、薪酬降”的正比關系。但目前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一個現象,恰恰相反。公司一再虧損,而高管薪酬不降反升。
不管公司經營好壞,并不影響其從中獲利,不僅背離了忠實勤勉、信義義務,是對公司的不負責任,更是對廣大股東利益的侵害,尤其是中小股東,本身在公司缺乏足夠的話語權,更不可能像其他大股東一樣,可通過兼任董監高等職位以獲取報酬,只能寄希望于利潤分紅,卻一再因公司虧損而成為泡影。而上市公司背后的萬千中小股東,代表的是社會公眾利益。

薪酬自定現象,是股東控制的脫離
既然高管薪酬與公司、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為何股東不出手干預,眼看著其將公司當作搖錢樹,而自身利益受損?不是不想,是很難。
股東會/股東大會雖說是公司最高權力機關,但就上市公司而言,因股東眾多(尤其是中小股東),且股東大會非常設機構,董事會才是權力核心。股東除了兼任董事、監事外,幾乎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更多的是寄希望董監高人員,維護自身的股東權益。這也是公司治理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結果。
但從《公司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到,非職工董事、監事的人選及其報酬由股東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方式決定,而諸如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則是由董事會決定人選和報酬事宜,股東對高管,缺乏直接干預的機制,只能寄希望于董事會成員,能切實維護自身利益。但不能不面對董事會成員的道德風險和信義義務的風險。
現實問題是,董事會與高管之間,極易形成“內部人控制”。高管人員更多的是對董事會“馬首是瞻”,而董事會成員又往往兼任公司高管。即便是股東董事,在面對公司利潤分紅的經營風險,與既定的高額報酬之間,會作何取舍,不言自明。而對于中小股東而言,因人微言輕,對董事人選及報酬事項,幾乎沒有話語權。
“內部人控制”、“管理層控制”的現象,侵奪了眾多中小股東的利益。以至于有觀點調侃說,上市融資的錢,只是為了給高管發“工資”。這已經不是簡單的公司內部治理的自治問題了,影響的已經是社會公眾利益的問題,是社會公平和分配問題。
至于說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以及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的作用,懶得說了。形同虛設。

一些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也曾看到一些觀點和改進建議,除了進一步加強和切實實現監事、獨立董事及薪酬委員會的職能作用的同時,似可做以下探索。
一、對高管薪酬的股東投票制度
高管脫離了公司業績的巨額薪酬,其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高管與董事會之間的“內部人控制”,導致股東對其控制權的弱化。股東管董事,董事管高管,而股東對高管,缺乏直接干預。
通過股東投票對高管薪酬進行直接干預,或可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
即賦予股東在一定條件下,有權對高管薪酬提出異議,并將其納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削弱董事會對高管薪酬的絕對“定價權”。
但如何在不違背所有權、經營權分離的公司治理原則下,如何既保證董事會及高管的經營管理活力和意愿,又能有效地在股東利益與高管薪酬之間實現一個平衡,值得研究。
二、薪酬信息披露義務
目前對于上市公司董高人員,只是在持股比例及變動幅度存在強制披露義務,而薪酬的高低作為公司經營的管理成本,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尤其是對于進行投資的中小股民而言,更直接影響其投資收益及價值。
將高管薪酬水平納入披露內容當中,既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本意要求,使涉及公眾利益的上市公司受到公眾的有效監督,便于廣大投資者更準確的進行投資風險評估,也是密切銜接股東投票制度。
但不論是哪個方式,均應防止法律對公司自治領域的過度干預,而是將決定權交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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