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女子要和情人分手,假意跳河自殺。情人救起了她,自己卻溺亡

案情摘要
小英是名已婚女子,并育有一個孩子。在打麻將期間,認識了武某,對小英很好,很快兩人便確立了情人關系。
但時間一久,小英多少也有些良心發現,隨著孩子也慢慢長大,和武某之間的情人關系,總非長久之事,便有心分手,只是苦于沒有合適的機會開口。
某月8日上午,武某給小英打電話,讓她在家里等武某(武某時常外出,二人也并非天天見面)。小英覺得這是個機會,準備提出分手一事。
中午的時候,小英找到朋友郭某一起吃飯,聊及此事,期間喝了點酒。下午4、5點鐘時,武某給小英打電話,讓她出去。小英不愿出去,并提出了分手一事。武某對此很生氣,不同意分手,還威脅小英。武某這個人雖說平時對小英很好,但為人挺霸道,什么事都得聽武某的,生氣時就威脅說小心小英的孩子。這也是小英一直猶豫著不敢分手的原因之一。
9日中午時分,武某來到小英家里,一進門就質問她前一天跟誰一起喝酒,還打了她兩巴掌,把她摁倒在床上,打了她腰部幾下。小英什么也沒說。第二天武某再次找到小英,并逼問其還能不能繼續做情人,面對武某的威脅,小英急了,騎上電動車朝橋的方向走了。
小英到了南水北調的橋頭處,就打電話給武某說她在橋頭,要跳河死給武某看。掛了電話,沿著河邊走了一段距離后,將隨身衣物和手機、錢包之類放在河堤斜坡上邊的水泥路上,然后慢慢走下斜坡。
下了水以后,小英扭頭時見到武某,武某已經在河堤的水泥路上了。小英在水里則順流而下,腳踩著水底慢慢走,越走水越深越急,快沒過她嘴時,她嗆了一口水。

武某心里還是擔心小英的。只見武某脫了鞋,穿著襪子快步走下斜坡到水里,架著小英的胳膊往上托,他們兩個人相互拽著,想到水流慢、水淺的地方。但二人卻越走越深,水流越來越急。
武某奮力把小英推到斜坡處,小英扒住了水泥斜坡,小英得救了。在她扭頭再看武某時,已經看不見武某了。(后經警方確認,已溺亡)
小英急急忙忙找到她放物品的地方,收拾好衣物,到了她放電動車的地方時,正好看見兩個路人。小英就讓那兩個人打電話報警,說有人掉到河里了。至于他們報沒報警,小英也不知道,就騎著電動車走了。
大概下午2點左右,她也不知道該去哪,特別害怕。下午3點多鐘,小英用自己的手機打110電話報了警。小英說,自己并不是真想死,只是想嚇唬一下武某,她覺得武某不會被水淹著的,但沒有想到能有這樣的后果。
小英構成何罪?
如何對小英的行為定性,在本案中存在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小英與武某同時在河中遇到危險,小英獲救之后,對武某應負有救助義務,雖不強求小英必須以同等方式施救,但至少可采用第一時間報警、向路人求救等方式,對武某施以援救,而小英在被救起后,僅委托路人幫忙報警,自己卻獨自離開,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并輕信武某不會出事,對武某的死亡存在過失,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小英無罪。見死不救,并不必然構成法律上的犯罪行為。小英面對落水的武某,而采取的不作為,是否構成過失犯罪,應看小英對武某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救助義務。本案中,小英并不負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武某下水雖與小英有關,但也不應將此作為小英的先前義務,小英落水被救,處于驚慌失措狀態,此時不應擴大其義務范圍,或苛求其作出與常人無異的救助措施。故小英不構成犯罪。

而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小英負有救助他人生命義務,在明知自己如果不實施救助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時,未采取任何救助行為或措施,淡定的獨自離開,放任該結果的發生,小英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小英雖不存在積極追求武某死亡的結果,但結合小英之前與武某的情人關系,欲分手而被威脅的細節,可以認定小英對武某的死亡,在主觀上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亦屬于主觀故意的一種形態,故構成故意殺人罪。
法院觀點
本案在立案偵查時認為小英涉嫌罪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但經過依法審判后,認為小英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考慮到本案情節較輕,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結合小英離開現場后又返回,報案后在現場等待,無拒捕行為且如實供認犯罪事實,認定其構成自首,可依法對她減輕處罰。
最終認定小英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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