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樁因為婚外情引發(fā)的家庭悲劇

“我跟家里的老公沒什么感情了,在外面遇到了自己喜歡的就在一起了,再加上老公的自身條件差,相比之下,我在婚內就做錯事情了”
人生在世幾十年,難免會因為疏漏等原因犯下錯誤,通常又可以把犯錯誤的人分為2種,一種是知錯能改的人,另一種是知錯想改,卻因為種種原因,遲遲不改的人,而來自江西的小芳就是后者。
小芳是1986年生人,丈夫小林是1990年生人,倆人通過社交軟件相識,1個月多后,在2015年年底,倆人迅速閃婚。閃婚的理由有2點,一是小芳覺得自己年近30了,是時候結婚了,二是丈夫雖然有殘疾,但是對她還不錯,三是她這人沒什么主見,既然家人都已經(jīng)同意了,她便聽從家人的安排,嫁到了林家。
但婚后的日子并幸福,夫妻倆因為性格不合經(jīng)常吵架,小芳更是在外重新與另一個男人談起了戀愛,并大著肚子回到了夫家,小林一家會接受小芳與她肚子里的孩子嗎?這場鬧劇又該如何收場,今天和大家說一起發(fā)生在江西的事件:江西一樁因為婚外情引發(fā)的家庭悲劇

與殘疾丈夫閃婚
小芳在出生的第八天便被養(yǎng)母一家收養(yǎng),家中還有一個哥哥,雖說養(yǎng)母對她并不差,但是在她的心中還是有情感缺失,她希望能夠有人可以全心全意的愛她。而在與丈夫結婚后,小芳一直希望丈夫能夠多愛她一些,對她溫柔一些,但是丈夫脾氣暴躁,不能完全填補她內心對愛的需求。
在2016年11月,小芳坐上了去往深圳的火車,既想賺些錢,也想遠離充滿火藥味的家。也就是在火車上,她認識了一個高大帥氣的男人,倆人相談甚歡,男人的溫柔體貼,與暴躁的丈夫成為了鮮明的對比,在下了火車后,缺愛的她就與男人談起了戀愛,并很快同居了。
小芳就像第一次談戀愛的少女一般,時時刻刻都想與男人在一起,很少想起在家的丈夫。在2017年2月,小芳發(fā)現(xiàn)自己懷孕了,興奮的她立刻告訴了男人,并希望與男人組建一個新的家庭,誰料男人竟然一副無所謂的態(tài)度。

小芳十分失落,但是她不想放棄肚中的孩子,于是便回到了娘家,希望母親能夠照顧她。剛開始,男人還和她有聯(lián)系,可在她懷孕5個月的時候,當她再一次要求男人對她負責時,男人竟然將她拉入了黑名單中!
挺著孕肚回夫家
小芳徹底絕望了,她身為一個已婚人士,懷上了其他人的孩子,周圍的人該用什么眼光看待她?她還怎么生活?走投無路的小芳想起了丈夫,她希望丈夫一家能夠原諒她的錯誤,重新接納她,丈夫一家知道后,表示愿意原諒她,只要她能夠改正錯誤就好。
可在丈夫家待了一段時間后,小芳發(fā)現(xiàn)丈夫的脾氣依舊非常暴躁,再加上懷孕的時候本就會有諸多不舒服,小芳又與丈夫吵架了,并回到了娘家。但哥哥早已結婚,嫂子也不待見她,此時的小芳就像是水中的浮萍一樣,沒有任何依靠,直到她生下了女兒,讓她有了新的依靠。
因為嫂子不待見小芳,不愿讓她回娘家住,所以小芳只能與女兒擠在一個幾平米的破舊小屋中。為了改善女兒的生活條件,小芳曾想讓養(yǎng)母幫忙照顧女兒,讓她出去賺錢,養(yǎng)母則表示,她沒有過多的精力,畢竟她還要照顧孫子孫女(哥哥的孩子)。

養(yǎng)母不能幫忙照顧女兒,此時小芳又想起了丈夫,如果現(xiàn)在再次重回夫家,丈夫還愿意接受她與女兒嗎?懷揣著希望的小芳再次回到了夫家,公公對她卻沒有任何好臉色,要知道,當初她在懷孕了之后,公公非但沒怪她,反而欣然接受了,如今公公這番模樣,難道其中有什么隱情嗎?
小芳的最終決定
原來,丈夫一家曾給小芳提了幾個要求,一是孩子要在林家生(孩子需要姓林),二不能再外出打工,三在家把孩子帶好,婆婆可以做飯,四她與小林都要改掉壞脾氣,五她需要為小林再生一個有林家血脈的孩子。
小芳卻不愿意了,她覺得丈夫一家提出的要求,有些為難她,而且她也不能夠確定,林家一定會把她的孩子當成林家親生的孩子,于是,她選擇在娘家生孩子。公公與丈夫知道后,前后幾次來到她的娘家,想接她回家,并再三保證會把她的孩子當成林家的親生孩子。
小芳依舊不為所動,公公徹底被惹惱了,他覺得小芳犯過錯沒有關系,關鍵是得及時改正,結果小芳非但不改,反而三番五次給婆家甩臉色,這像是認錯的樣子嗎?小林的想法與公公相似,他覺得,自己已經(jīng)做出了保證,也在改正缺點,但小芳為什么一直在糾結?能過的話就過,不能過的話也可以分開。丈夫與公公的話已經(jīng)說到這個份上了,本就對丈夫沒什么感情的小芳決定離婚。

“我原本覺得帶著女兒去他家(林家)生活,最起碼有口飯吃,有個地方住,我可以生活下去,但是后來我又覺得,這樣委屈自己,勉強過下去是不會幸福的,我們本身就是閃婚,感情不深,說的難聽點,我有一點嫌棄他”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guī)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其二、與他人同居。小芳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男人同居,是過錯方,因此小林可以向法院提出,讓小芳賠償他精神損失。
縱觀整起事件,筆者認為小芳之所以不愿意答應林家的一些要求,是因為她心里本身對于小林是不認同的,所以才遲遲不愿接受,同時她對小林的暴脾氣也頗有怨言。但林母曾表示,小林的脾氣已經(jīng)改了很多,若林母說的是真的,那么說明小林是一個“知錯能改”的人,也曾真心試圖挽回過他與小芳的婚姻。

小芳的問題則很明顯,她并不能只要求別人改正,而她自己卻不滿足別人的要求,婚姻講究的是互相付出、互相欣賞,但小芳并未做到。不知道她是否為女兒想過,若女兒長大之后,知道了自己的身世,她還能夠毫無煩惱,健康的成長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