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男子整理母親遺物發現600萬存單,銀行:假的,不能還

根據我國刑法第194條第2款的規定,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2015年,江蘇江陰的劉某斌回老家給母親掃墓,并整理了母親的遺物,從而發現母親所留下的鐵盒中有一張面額為600萬的銀行存單,劉某斌吃驚不已,沒想到母親生前偷偷存了這么多錢,而這筆錢,就連劉某斌的父親都不知情。
不過當劉某斌的妻子帶著銀行存單到銀行辨認真偽時,銀行方面收了銀行存單,銀行行長給劉某斌打了電話,稱存單是假的,要銷毀。對此,劉某斌無法接受,副行長也出面做了思想工作,以劉某斌母親生前從事會計工作,其父是稅務機關的普通職員,收入一般,而且反推回去,錢可能是1994年存的,劉某斌的母親怎么可能擁有這么一大筆錢等方面勸說劉某斌迷途知返。
但劉某斌堅持要把銀行存單原件要回來,并且向銀行遞交了辭職報告,踏上了上訴的道路,為此,銀行方面報了案,指控劉某斌涉嫌金融憑證詐騙。

說來也是巧,劉某斌就是在該銀行上班,至2015年時已是中層正職,但在收拾母親的遺物前,劉某斌卻從未發現母親在他所工作20年的銀行中存入了600萬的事情。
突然出現的600萬銀行存單,的確打破了這個家的平靜,不過劉某清也為自己辯解道,如果他要以權謀私,進行金融詐騙,又怎么可能傻到把存單直接拿給銀行行長查驗?而且就算銀行存單是假,它畢竟是母親的遺物,不予取用就可以了,又為什么要銷毀?
同年,劉某斌把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歸還存單原件并支付存單上的存款金額。劉某斌認為自己的母親的確存入了600萬元,其原因有三點:其一,劉某斌了解到母親曾有炒股的習慣,所以即使母親的收入一般,但很可能通過炒股或炒期貨擁有了600萬元。
其二,劉某斌表示其母在離世前曾鄭重其事交代過,她把一個鐵盒子放在了老家閣樓上,里面給他留了東西,所以劉某斌覺得這不可能是張假存單。

其三,劉某斌聲稱自己在銀行工作了二十年,對該方面的法律知識非常了解,不可能知法犯法,去偽造一張金額如此巨大的存單。
而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由于銀行方面已經把劉某斌告了,公安機關對此事也已立案調查,所以法院方面便以“公安機關正在偵查”為由駁回了劉某斌的訴訟,隨后,劉某斌提起了上訴,但依然被駁回了。
其實公安機關立案后,當即就把存單送到了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不過鑒定結果顯示“傾向性不一致”,又因為銀行報表中沒有這筆存款的記錄,當事人劉某斌的母親已離世,因此該案的調查工作,有著不少的困難。

所以從2015年至今,即使公安機關撤銷了劉某斌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的立案,轉而調查銀行被金融憑證詐騙的案子,但依然沒有更多的線索以及證據能夠推動案件的進展,而銀行方面也沒有把存單原件返還給劉某斌。
另外,在2019年5月,劉某斌及其父親再次把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連本帶利歸還存款共計800萬元,但由于劉某斌方也提交不出證據證明存單是真的,以及沒有證據可證明劉某斌的母親曾持有600萬的資產,因此法院方面還是駁回了劉某斌及其父親的訴訟請求。
但由于警方立案后鑒定了劉某斌一家的筆跡,確定劉某斌一家的筆跡與存單上的手寫字跡不符,所以也沒有證據證明存單系劉某斌一家偽造,至今,劉某斌仍然走在抗訴的道路上,不過對于劉某斌的母親是否持有過600萬資產、資產從何而來、存單等問題,恐怕還有許多的困難要克服,才會迎來最終的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