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女子花250萬重金求子,甘肅壯漢趕去赴約,釀成悲劇

在“重金求子”的廣告中,一般存在有這幾種特征:女子年輕貌美、丈夫無生育能力、為繼承家業或圓做母親的夢因此對外求子、酬勞很高……事實上,所謂的“重金求子”都是騙子精心布置過的騙局,受騙者以為自己占了便宜,做了好事,還能得到一大筆報酬,結果卻是人財皆失。
2013年,甘肅壯漢王某某因“重金求子”騙局被騙光所有錢財后,才幡然悔悟自己是著了騙子的道,最終報警。

同年5月份,王某某在某網聊軟件中突然收到了一條“重金求子”的消息,對方表示丈夫的年齡大了,身體不好,無法生育,而為了圓做母親的夢希望能找一個壯漢,還表示事后酬金250萬元。
看到酬金這么高,盡管王某某心有警惕,但又心存僥幸,萬一是真的呢?被自己的貪念驅使,王某某添加了對方為好友,而對方見王某某通過好友申請后便迅速向王某某發送了幾張美女照片,聲稱是自己的自拍照。
對方向王某某表示她重金求子的事情,其丈夫是知情的,甚至同意了,因為兩人嘗試過許多方法,結果都沒有用,而自己確實很想有一個孩子……對方說得天花亂墜,目的就是讓王某某上鉤,而王某某在此之前并沒有注意過此類騙局,也沒有聽別人說起過,但王某某看對方說可以簽訂合同,便覺得這事十有八九是真的。
實際上,像這樣的事情,即使是真實的,并且事先簽訂了合同,該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另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然而王某某缺乏相關的法律知識,只知道簽訂了合同,自己有保障,于是打消了心中的顧慮,在對方的要求下支付了300元誠意金,之后對方又提出體檢5000元、機票7500元、保險13000元等各項與錢財有關的要求,由于對方一再保證事成之后都會返還,以及王某某前前后后投了這么多錢,因此不愿意相信他被騙了,從而覺得只要事成,自己就能拿到250萬元的報酬,這點錢算不得。

結果王某某轉給對方各項費用越來越多,不僅掏空了自己的積蓄,還為此背負了債務。但王某某卻連對方的面都沒有見到,反而被拉黑了,再也無法聯系上對方,王某某這才清醒過來,自己被騙了。
經過調查,所謂的白富美、富豪老公其實是江西的一對普通的夫妻,他們好逸惡勞,企圖通過詐騙的方式獲得錢財,其中丈夫鄧某負責在網上尋找像王某某這樣的目標,妻子寧某則負責與王某某交流,令王某某上當受騙,轉賬金額達到了27萬元。
而鄧某、寧某的行為都已構成詐騙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值得一提的是,案發后主動退贓,是屬于法定從寬處罰的情形之一,這也是為了讓受害者能夠挽回自己的部分損失,但如果鄧某、寧某把詐騙得來的錢財揮霍一空,也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錢財填補王某某的損失,意味著王某某難以挽回自己的損失。
由此可見,最好是別心存僥幸,不要以為自己已經給對方轉了錢,就希望對方沒有欺騙自己,依然信任對方,給對方轉賬,直至對方把自己拉黑,結果卻是讓自己遭受更大的損失。當對方要求轉賬時就應當心存警惕,當斷則斷,或者是在發現自己被騙后第一時間報警,向警方提供騙子的銀行卡賬戶信息等,協助警方快速攔截止付,把自己的損失降最低。

另外在這樣的騙局中,騙子通常也是利用了受害人貪財好色的性格特點,如果不是“250萬報酬”太誘人,挑撥著受害人心底的貪戀,這樣的騙局也不可能成功,但既然觸犯了法律,犯罪者最終還是要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