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北京一14歲少女組織100名女子賣淫:來錢太快,控制不住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希望和未來,他們尚未經歷過社會的磨礪和敲打,天真、爛漫而單純。然而,未成年人同時也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影響,進而走向歧途。譬如這起令人心痛的案例,北京一14歲少女組織100名女子MY:來錢太快,控制不住。
張菲菲出生于一個條件優渥的家庭,父親是經商人士,手握千萬資產。她從小就被父母捧在手心里養大,無論想要什么,父母均對其應允。溺愛使張菲菲養成囂張跋扈的性格,且平時吃穿用度很是奢靡。

如果張菲菲一直在這樣富有的環境下生活,或許她的人生也不會有什么太大波瀾。然而就在她上初中的時候,家庭的變故卻令她的人生遭遇了史無前例的打擊。某天,張家父母爆發了激烈的爭吵,結果她的父親突然爆發了腦溢血住院了。
就在父親住院期間,張母卻突然消失不見。張菲菲某次偷聽父親和祖母的對話,竟然發現了隱藏在她身上的關于身世的重大秘密。原來,張菲菲居然不是自己父親的親生女兒,她的母親在嫁人前就懷上了孩子,但是為了能夠嫁入豪門,她隱瞞了孩子的身世。
張父之所以會突然發病,就是由于他得知了這段不堪的過往。并且張母還做了一件不堪的事,她在嫁人后仍舊沒有改變本性,通過張父的關系勾搭上另一位富豪。當陳年舊事被挖出以后,張母就連夜卷著巨額資產和情夫跑路了。

張菲菲自然而然地成為了這件事的犧牲品,原本她的母親應該把她也一起帶走,畢竟她不是張父的孩子,留在這個家里實在是尷尬。然而,她的母親為了隱瞞自己的丑事,竟狠下心將女兒也拋棄了。
因此,祖母和張父對張菲菲的態度,一夜之間就有了翻天覆地的轉變。從前張菲菲是家里的掌上明珠,現在張父看著張菲菲,心頭便涌起一股恥辱感,連看都不愿意多看她一眼。而祖母則視張菲菲為不詳之人,認為這個家的變故全都是因為張菲菲母女的到來。祖母將張菲菲趕出了家門,甚至都不肯給她留一點口糧。
張菲菲的人生經歷了如此重大的轉折,這對她而言可謂是致命的。普通的成年人如果被趕出家門,或許生活不會有太大的改變,還可以憑借一己之力來養活自己。然而,張菲菲只是一個初中生,完全沒有謀生的能力。且她此前過著無憂無慮的、高消費的生活,俗話說“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她已經很難再適應窮苦的生活了。
因此,在張菲菲被趕出家門后,只能住到同學家里。與她交好的同學,大都是看她身份高貴才與之結交,現在張菲菲已經沒有富家女的身份,因此那些看上去十分友愛的朋友立馬就遠離了她,除了她的好閨蜜趙麗娜。

趙麗娜是學校里的差等生,原本她應當與張菲菲交集不深,不過某次張菲菲被校外的小混混劫持的時候,趙麗娜出于同學情誼幫了一把,所以他們兩人就結下了友情。趙麗娜有著朋友的義氣,但同時她也是混社會的大姐頭,經常出入各種娛樂場所。
張菲菲與之接觸,很快就沾染上了壞習慣,跟著她一塊去這些混亂的地方玩。由于張菲菲此前消費從來不看價格,所以一晚上就欠了舞廳幾萬塊錢的酒錢,結果舞廳的老板讓她來這里陪酒抵債。很快地,張菲菲就從天之嬌女淪落為風塵之地的陪酒女。
剛開始,張菲菲拼命反抗,為了能逃出舞廳,甚至還萌生輕生的念頭。但是她慢慢地就變得麻木了,不僅開始跟客人去酒店開房,而且還在客人的慫恿下染上了毒癮。盡管因為她姿色不錯,收到不菲的小費,但是這遠遠不夠她的日常開銷。于是張菲菲的內心萌生了一個大膽的計劃。
張菲菲所在的舞廳,但凡陪酒女收到客人的小費,需要上交80%,自己僅僅只能獲得20%。因此她認為介紹他人從事交易比自己被掌控更能牟取暴利。她通過自己的熟客,逐漸建立起一個關系網絡,拉攏了附近不少陪酒女和按摩女,創立了聊天群,還把客人也拉了進去。當群里每成交一筆買賣時,她都可以得到40%的分紅,如果客人是通過她介紹的,還能分更多P資。

北京一14歲少女組織100名女子賣淫:來錢太快,控制不住。社交群里魚龍混雜,不僅有社會閑散人士,還有癮君子,甚至還有毒販駐扎。她吸過毒,知道毒品有多么暴利,因此又開辟了新的“商機”,開始與毒販做買賣,在聯系有色交易的同時推銷毒品。她的行為,已經不單單是道德問題了,而是上升到違法犯罪。
因此,當她販毒的行為被公安機關偵查到后,很快地她就被逮捕歸案了。經過審理可知,張菲菲組織了100多個MY女進行交易,這其中還有不少未成年女孩,有的甚至是被她威逼利誘之下淌進這趟渾水的。并且她還有販毒的行為,已經同時觸犯了組織MY罪和販賣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MY罪】【強迫MY罪】組織、強迫他人MY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MY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與此同時,張菲菲犯罪時已經14周歲,沒有達到組織MY罪、強迫MY罪的年齡界限,但是已經達到販賣毒品罪以及QJ罪的界限(由于一些MY女是被張菲菲強迫的,她的年齡無法構成強迫MY罪,所以只能構成QJ罪的共犯。)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于該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相關的判決結果尚未公布,不過想必張菲菲已經受到了應有的處罰。這起案件最令人痛心的地方在于,張菲菲本來擁有幸福的人生,如果不是家庭變遷,或許她一輩子都與犯罪無緣。盡管張菲菲的行為受到法律的批判,但她行為的背后是父母對其造成的傷害。因此,只有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讓張菲菲在出獄后與家人團聚,才能真正讓她悔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