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少女嫁38歲丈夫,當18歲兒子的繼母:長達5年的荒誕婚姻案例

老少戀素來是一個比較有爭議的話題,總的來說它屬于不被社會反對,也不被鼓勵的類型。相對來說,老少戀也會比正常戀愛更為艱難,面臨的社會、家庭、未來壓力不小。即使不論外界所帶來的反對、壓力,光是老少戀人自身便存在不小的阻礙,畢竟年齡差擺在那兒。就如那句話所說,三歲一個代溝,更何況是相差十幾二十幾甚至三十幾歲。
(涉及隱私,當事人不使用真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僅配合敘事)
一開始陷在甜蜜的熱戀中察覺不到,等時間久了,各種隱形的風險逐漸顯現。年紀大的擔心年紀小的一方看不上自己年邁,年紀小的嫌年紀大的體諒不了自己,彼此心眼開始增多。矛盾便有了,兩人也從最開始的甜甜蜜蜜變得爭吵不休、沉默寡言,最后一拍兩散。此前江蘇鬧出的一起離婚案便是例子,20歲少女執意嫁38歲丈夫,當18歲兒子的繼母。

此案中的女主人公王芳,是個典型的叛逆少女,十來歲的年紀不想著讀書。整日只知吃喝玩樂,就連入讀某職業學校,都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去的。否則她很大概率直接不讀了,這種情況下進入學校,可想她在學校里是怎么做的。大部分時間在混日子,不是沉迷網絡游戲,就是沉迷網絡交友。王芳遠在學校,家里人管不到,也懶得管。
就這樣,小姑娘肆無忌憚的浪費著自己的青春,王家父母不會想到這一放縱竟讓她早早步入了婚姻。通過網絡交友,王芳結識了同城的周生,在他的示好下迅速發展為戀人關系。可這段關系一經公開,就遭到了王家父母的反對,他們的反對并不是無理取鬧。別說王芳年紀還小,應該專注于學習,實在是周生也算不得良配。

他比王芳大了18歲,此前還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與前妻育有一子。周生的兒子小周僅僅比王芳小兩歲,這樣大的年齡差,王家父母怎么可能同意。無奈王芳從小叛逆,此時又陷在與周生的“甜蜜”熱戀中,怎么聽得進去。不過當時她還沒滿十八歲,未到結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于是等了兩年后,剛滿20的王芳不顧父母反對,執意嫁給38歲的周生。少女懷揣著對未來美好生活的期盼偷了家里的戶口本,在沒有任何儀式的情況下,瞞著所有人成了心上人的妻子。然而天不遂人愿,他們的婚后生活并沒有那么美滿,住在一起之后便開始出現矛盾。周生或許是覺得王芳已經嫁了,已經領取了結婚證,怎么著都不會再離開了。
對她的態度大不如從前,甜言蜜語少了,關懷備至沒了。這讓王芳大為不滿,王芳呢又沒有做好成為一個妻子的準備,在周生面前依然跟個小孩似的。周生也有些厭煩,結果雙方因為各種雞毛蒜皮的小事爆發爭吵,委屈的王芳幾次氣得回娘家。此時家里人還不知道她“已婚”的事實,但隱約明白兩人還沒斷,遂頻繁安排相親局。

一方面礙于家里人的要求,一方面不愿自己青春耽擱在大叔身上,王芳對這些相親局也是來者不拒。一來二去,竟然還真跟一個相親對象瞧對眼了,兩人漸漸走到談婚論嫁那一步。問題是王芳此時跟周生還是正兒八經的夫妻關系呢,這種情況下與相親對象結婚,構成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一段婚事鋃鐺入獄可劃不來,王芳便跟父母坦白了自己偷戶口本的事情,王家父母是又氣又怒。
但事已至此,再怎么打罵都沒用,當務之急是盡快跟周生解除婚姻。不成想周生不同意,也是,他這樣的年齡再離就有可能找不著妻子了。雙方就離婚一事拉扯不斷,周生見王芳去意已決,提出給十萬元分手費就同意。王家顧念著面子不想鬧上法庭,一心想達成協議離婚,看他松口立即答應下來。

他們一時拿不出這么多錢,商議之后,寫了一張十萬元的借條。可周生拿到借條又反悔了,不同意離婚,王芳無奈只好告上法庭。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分手費是于法無據,強行索要也無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護,屬于個人經濟糾紛,只能民事調解。不過他們情況有點特殊,這并不是單純的分手費,屬于有額外協議的分手費。
法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依照這條規定,周生達成協議卻反悔沒離成,那么該借條并未生效。
這張借條是一張廢紙,就算法院判處離婚也不會生效,因為協議已經廢止。至于是否判處離婚,那是另外一回事了,離婚并不看分手費。主要看他們是否感情破裂,顯然,鬧到這個地步的王芳與周生感情已經破裂。最終,法院判處兩人離婚,結束了這段長達五年的荒誕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