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一起女子婚外情招來的“索命”案

“我們找你18年了”。2020年,揚州警方在云南逮捕到一個男子以后說出了這句話。感嘆我國警方的堅持不懈,這個男子叫程通(化名),一開始他還裝傻,后來當警方拿出所有的證據擺在他面前時,他才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他是犯了什么事情值得警方追蹤他18年?這還要從2002年9月20日揚州小紀鎮村,發生的一起事故說起。
這天一個村民清晨去田里干活時,誰知剛走到田邊就在一個水渠旁,看到讓他終身難忘的一幕,只見水渠里面赫然地躺著一具裸露的女尸,更讓他冒冷汗的是尸體沒有頭,很快他的驚叫聲就引來了一堆的圍觀群眾,村長在得知這個消息以后立馬向警方報了案。

警方在接到報案以后,立馬趕到現場,對現場進行了勘察,可沒有找到任何可以證明死者身份的東西,警方只好從本地失蹤人口開始查起,可無奈近日本地沒有失蹤人口,就在警方陷入僵局的時候,一個叫王某的男子來到警局報案,聲稱他的妻子蔡芬(化名)不久前出去買手機,此后就再也沒有回來過。
警方立馬帶其去確認,通過死者身上的特殊記號認出死者正是他的妻子,再經過DNA鑒定進一步證實死者就是蔡芬,她跟丈夫王某是從外地來到揚州打工,蔡芬在一家美容店工作,根據警方的調查,她平常也沒有與人結仇,性格爽朗,就有一點不好就是生活作風上有些毛病,因此跟丈夫王某之間也存在一些矛盾。如果是她丈夫王某殺害,王某應該不會主動報案。

那是誰會用如此殘忍的手段殺害蔡芬?與她之間有什么仇怨?這是蔡芬美容院的同事給警方提供了一個可疑人物,蔡芬的老顧客李某,基本上每個星期,李某都會來美容院找蔡芬,整個美容院的人都知道他們之間有曖昧。李某是一個有家室的有錢老板,蔡芬在遇害時才25歲,一個年輕貌美的女子,一個有錢的已婚男人,兩人各取所需走到一起。
那李某會是殺害蔡芬的兇手嗎?又讓警方大失所望了,李某并不是,通過警方調查確定李某在案發的時候并不在揚州,既有人證也有物證。眼見費盡心思找到的線索就這樣廢掉了,但畢竟是一條人命,不能就此放棄,警方又轉換一個調查思路,想到蔡芬老公王某之前提及的線索,王某稱蔡芬是去買手機之后失蹤,警方便立馬把目標轉換到了手機上面。
功夫不負有心人,警方提取了案發附近十幾個手機市場監控,終于找到一個嫌疑人,也就是開頭提到的警方苦苦追尋了18年的程通,他與蔡芬素未謀面,也從未有過交集,那他為何要殺害蔡芬?警方逮捕他以后,他說出了全部的實情。他與蔡芬的結識方式,讓人大跌眼鏡,他的殺人動機更是讓人覺得荒唐至極。

2002年9月19日上午,程通也是準備去買手機,在逛手機的時候,正好遇上前來買手機的蔡芬。他看到蔡芬長得漂亮,打扮又花枝招展,他潛意識地認為蔡芬應該是一個生活上不檢點的人,甚至還有可能從事的是特殊行業,因此他便大著膽子與蔡芬搭訕起來,兩人聊得熱火朝天,程通得知蔡芬在美容院工作,便跟蔡芬提出要與她發生關系的想法。
他一開始說的是出300元,讓蔡芬陪他一次,蔡芬聽到以后拒絕了,程通覺得她肯定是嫌少于是就提到了500元,沒想到蔡芬還真就答應了。令蔡芬沒想到的是,程通在事后又不認賬,橫豎只肯出300元,這下可把蔡芬惹惱了,她也不是不經世故的小姑娘,她威脅程通不給錢,她就去報警,告他QJ,那他們這樣的情況,程通的行為構成QJ?
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QJ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嚴重情形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蔡芬與程通是自愿發生關系,沒有強迫和威脅,所以不構成強奸罪。

但他們兩人非法發生關系的行為也涉嫌違法,以金錢、財物為媒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屬于MY和PC。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參與此違法活動者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程通不愿意給,兩人因此發生了矛盾,蔡芬畢竟是一個女人,力量對比男人來說肯定還是薄弱了很多,在爭執過程中,程通將蔡芬掐死,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所以他連蔡芬的尸體也沒有放過,直到村民發現蔡芬的尸體。案發后,他買了一張票跑到云南,隱姓埋名躲藏了18年,還好警方一直都沒放棄對他的追蹤。

他殘忍殺害蔡芬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主觀性質惡劣,案發后沒有主動進行投案自首還逃逸,甚至還進行毀尸、拋尸,這樣的行為都是故意殺人的嚴重情形,也同時構成侮辱尸體的罪行。他這樣人身危險性極大的人必須加以嚴懲,最終法院以數罪并罰原則,判處其死刑。
雖然程通是一個罪大惡極之徒,不可饒恕。但蔡芬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果不是她自己貪婪,不守道德,或許也就不會因此喪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