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5歲女童被獨留家中無人看管,從10樓陽臺墜亡,母親傷心欲絕

世間爹媽情最真,淚血溶入兒女身。殫竭心力終為子,可憐天下父母心。俗話說兒女是父母心頭肉,天底下最無私的愛便是父母給予子女的。孩子出事肯定父母是不愿意看到,但可能有時被現實所迫,為了生活奔波,父母無法24小時守護著孩子。也因此釀造了不少的悲劇。
根據全球兒童安全組織發布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中國,每年有近5萬名兒童因意外傷害而失去生命,意外傷害成為1到14歲兒童的首要死因,最經常發生的傷害為跌倒和墜落占比高達25%,而近一半的意外傷害是發生在家里。

2021年7月24日下午,珠海一個2歲半的孩子獨自在家午睡,孩子從窗戶的紗窗處掉了下去,家住31樓,現場慘烈。8月11日,浙江溫州,由于父母外出工作,孩子無人看管,兩名小孩從樓層不慎墜落,幸好兩個孩子最終挽救回來。孩子窗墜樓的事件,已經發生不止一次了,同樣在2021年的6月24日廣東汕頭,龍湖區長江路一小區發生墜樓事故,一名五歲女童不慎從十樓陽臺墜下。
因為父母外出,讓孩子一人獨自留在家中,孩子爬到陽臺意外墜落,孩子的生命就永遠停留在5歲,父母事后痛哭,可一切都為時已晚。再多的眼淚也無法抹平失去孩子的傷痛。在這類事件中,意外墜樓的孩子大多數處于3到6歲的年齡段,他們對客觀世界似懂非懂,毫無防備,還喜歡攀爬、探索,容易出事。

曾在湖北武漢也發生一起兒童墜樓事件,孩子的父母卻將房東和中介告上了法院,法院是如何判理?2018年1月19日,劉某夫妻帶著1歲多的女兒。在房產中介的介紹下入住了胡某位于武漢江夏區的房子,11月9日,孩子由其奶奶看護時,不小心從房屋陽臺墜落。后被送往醫院搶救2天后不幸離世。
劉某便將胡某和中介告到法院,劉某稱房屋陽臺欄桿嚴重腐蝕,陽臺下方的防護窗可以來回拖動,他們從看房至交房入住,自己從未被告知陽臺護欄存在安全隱患。劉某認為胡某和中介未第一時間對房屋陽臺欄桿問題作出相應說明或提示,二者均應負主要責任,因此向房東胡某和中介公司提出賠償54萬的要求。

法官認為,女童父母與胡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入住后,即享有對房屋使用及管理的權利。事發時劉某一家已入住房屋十個月,女童父母明知陽臺內側玻璃窗可以打開,但未采取任何強化安全防護的措施,亦未向胡某和中介提出加強安全防護的需求,放任危險地存在。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劉某夫妻更應嚴格履行對孩子的監護義務及安全注意義務。
法院判定,其父母未履行監護義務及安全注意義務是主要原因,負90%的責任;胡某和中介未向原告提示房屋存在安全隱患,也未積極修繕房屋排除隱患,也應負一定的責任,故應共同承擔10%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相關賠償,判定各自賠償女童父母35678.54元。這樣的事情還在不斷地上演,作為父母發生這樣的事件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這樣意外導致孩子死亡事件,有人認為是孩子出事,完全是屬于意外,父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也有人認為都是父母的疏忽大意,沒有做好孩子的監護,才會導致意外的發生,父母存在嚴重過錯,應該負擔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那在法律上對于父母的責任到底是怎么規定?是否構成刑事責任?
根據《未成年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以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過失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構成要件有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首先兒童墜樓事件父母在客觀上肯定是有疏忽大意的情況,但在主觀上父母并沒有剝奪孩子生命的故意。

是否會定罪?還是要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分析,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有過類似這樣由于父母疏忽大意導致孩子意外死亡的事件,法院最終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進行定罪量刑。孩子來到世上不容易,作為父母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因為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還有法律的強制要求。也許就因為你的一時大意造成悲劇的誕生,自身還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希望這些悲慘案件的發生,可以給每個父母敲響安全的警鐘,安全并非兒戲,容不得絲毫僥幸,寧為安全憔悴,不為事故流淚。孩子的安全,需要父母的陪伴護航,給孩子營造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是每個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只有每個父母做到自己的責任,這樣的悲慘意外事故才能減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