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干哥哥花30萬為女孩治病,女孩以身相許報恩,剛結婚就跑路了

時年26歲的蘇苗在益陽開了一家奶茶炸雞店,平日里總是獨來獨往,鄰里街坊都沒見過她有什么親戚。但其實蘇苗早在五年前便有了一個丈夫,不過兩人真正以夫妻名義相處的時間只有兩個月,已鬧到非要離婚的地步。蘇苗告訴記者,她五年來都是獨自生活,想要離婚卻得不到公婆同意。那么蘇苗跟楊家究竟有什么矛盾,竟鬧到不可開交?

對于這個問題,蘇苗與楊家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都在互相指責對方。據蘇苗所說,她想要離婚是不滿婆家的態度,不滿丈夫的無能。婆家結婚前對她如同親生女兒,婚后卻變了一張臉,對她的管束太嚴了。不能工作不能有朋友,特別限制蘇苗又是一個熱衷于交朋友的人。她有很多異性朋友,跟她關系特別好,這令她與丈夫、婆家產生了諸多糾紛。
另外一個便是丈夫楊傳,蘇苗對他并沒有太多感情,當時是覺得自己反正也要嫁人。又想到楊家對她那么好,為了報恩,就同意了結婚一事。婚后才發現,楊傳不光說話結結巴巴,智力還有點問題。最重要的是性格懦弱,什么都聽父母的,蘇苗覺得丈夫今后無法成為可靠的依靠。想到自己不斷前進,丈夫卻依舊安于現狀,所以才離家出走想要離婚。

楊家卻給出了另一種說法,指責蘇苗是白眼狼,枉費這么多年對她的好。當初楊傳結識蘇苗是通過網絡,兩人相聊甚歡,因為楊大四歲就認了兄妹。蘇苗家境貧困,家里生育了七個女兒,親生母親還在六歲那年病逝。第二年父親又入贅了后媽家中,這讓她生活更為艱難,初中畢業后就走上社會獨自闖蕩。
在與楊傳認識后不久,她生了一場重病,但是她本人與家庭根本無力承擔治療費。楊傳遂將其接去自己家中,楊家父母看兒子的態度,遂將其收為干女兒。特意帶著她去大醫院治療,等到楊傳生出愛慕之心決意追求,更是對她好得沒話說。不管蘇苗想要什么,楊家父母都盡力滿足,她喜歡的搭車去星沙也給買。

舉辦婚禮時也是大操大辦,宴請親朋好友,給足了面子。家中的家具和裝修風格,也是按照蘇苗的喜好裝扮成粉紅色,楊家自認婚前婚后都拿她當親生女兒對待。可蘇苗的做法寒了他們的心,楊傳是獨生子,蘇苗卻在懷孕后一聲不吭就去打胎。還毫無愧疚:“打孩子是我自己的事,我不想要就不想要。”
不想要是一回事,一句話都不說又是另一回事,這讓楊家大為不滿。蘇苗指責楊家買車沒記在她名下,花了兩萬就想娶自己,楊家就覺得蘇苗很無理。結婚兩個月后,蘇苗莫名其妙的離開了楊家,沒多久就表示要跟楊傳離婚。這讓楊家父母百思不得其解,加上在她包里發現過男性用品,懷疑是在外跟別的男人好了。

蘇苗解釋說用品是男女通用,自己目前不想戀愛也不想結婚,只想離婚恢復自由。并表示,自己與楊傳結婚已經報答了楊家的恩情,兩不相欠。她這話說得記者也是無言以對,而楊家人對此憤怒不已,認為她踩著自家做踏板騙婚。
可事已至此,再怎么指責她騙婚也沒用,只好退而求其次提出給五萬補償就同意離婚。畢竟當初治病、買衣服、生活用品、婚宴等等,在她身上花了不少錢,但蘇苗不肯。她認為自己沒有錯,表示自己只有五千,雙方又一次不歡而散。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像他們這類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協議離婚的,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了。不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也應當先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才會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從目前情況來看,他們夫妻因感情不和異地分居已長達五年,滿足其中分居兩年的情形。那么申請離婚,法院準予的可能性很大,前提是蘇苗得拿出分居的確鑿證據。若拿不出或者考慮到其他糾葛,也有可能不判處離婚,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提起離婚訴訟,那么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從相親相愛的“家人”到見面分外眼紅的“仇人”,也是令人唏噓,蘇苗從始至終都認為自己沒有錯。在她看來,自己跟楊傳結婚就是還了楊家的恩情,自己就不欠楊家什么了。然而欠與不欠哪是結一次婚就能抵消的,當初楊家為她治病為討她開心費盡心思,至少砸了三十萬。她靠著楊家給予的資金一步一步變好,如今轉頭就走,連五萬元的賠償都不想給。
難道這就是還了楊家恩情?即使不論金錢,單是楊家人對她付出的感情,換來的卻是轉身離去。這種情感傷害也不是幾千元、幾句話就能彌補的,當然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她的行為并無什么不妥。楊家除了從情理譴責她之外也不能再做什么,只能當做是碰上一頭白眼狼,解決糾紛后別再有往來就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