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滅門案:為報殺父之仇,男子趕回家將村霸滅門,村民冷眼旁觀

一個兇手在殺人躲避了快10年以后,因為自己心理壓力太大,承受不了主動到警局自首,2011年4月王海峰跑到云南某公安局內投案自首,向警方承認自己在2002年殺了5個人,因為自己每天晚上都睡不著,一直做噩夢,自殺也沒成功,現在來投案希望內心可以得到一絲安寧,他到底發生了什么事情,為什么要殺掉那么多人?

案發經過
時間回到2002年6月,在外地打工的王海峰,突然有一天接到家里傳來的噩耗,他的父親被人給砍死了,在外地工作的他聽到消息后,立馬連夜趕回到河南商丘老家,哥哥告訴他兇手正是同村的王家青(化名),王海峰對此人的印象很不好,小時候就被他欺負過,在當地也是出來名的土霸王,跟村里大部分人鬧過矛盾,王海峰早就看不慣他。
這次還害死了自己的父親,這讓王海峰內心的仇恨加深得更重,父親葬禮之后,他看著空蕩蕩的家中墻上父親的遺照,怎么都忍不住心里這口怨氣,想著一定要報這殺父之仇,哥哥在得知他這個想法后也想跟他一起行動,王海峰沒有同意,家里還有老母親要撫養,哥哥也已經結婚生子,怎么也得給自己王家留條后路,他就沒讓哥哥去。

他就自己孤身一人帶著菜刀沖到王家青家中,王家青由于之前殺人被判刑正在獄中,家中只有王家青的父親、妻子和三個孩子,王海峰看到這些人有些猶豫,但王家青的父親看到氣勢洶洶的王海峰知道他是要來尋仇,并沒有為自己兒子錯誤的行為道歉,反倒跟他爭執起來,這讓王海峰再也忍受不了,便下手將王父殺害,王家青的妻子和三個孩子也都沒放過。
知道自己犯案以后他也沒有選擇去自首,而是選擇逃亡,一逃就逃了9年,這么大的兇殺案,警方肯定是會調查的,為什么警方一直都沒有抓到他?原來當年案發后警方去村里調查,但卻困難重重,因為王家青在村里一直都橫行霸道對村民們干了不少壞事,所以很多人早就看不慣他們一家,就等著看他們一家的笑話,所以對于這個案件的調查村民不怎么愿意配合。

甚至還幫著一起隱瞞,導致警方取證很困難,當年也不像現在要找到一個人還是沒有那么容易,所以警方便錯過了最好的抓捕時機,王海峰也知道自己犯案,知道警方肯定會找到自己,為了更好地隱藏,他給自己辦了假的身份證,換了名字,但依舊不敢在一個地方長時間停留,怕被警方盯上,便開始在全國各地漂泊。
在這9年的時間里,據他自己交代,他過得比狗都不如,不敢跟自己的家人聯系,也不敢結交朋友,聽到說家鄉話的人不是感動而是立馬躲開怕被認出來,晚上躺在床上久久不能入眠,閉上眼睛就會浮現自己當初殺人的畫面,哪怕好不容易睡著了也是噩夢連連,只要聽到稍微有點異動的聲音就會被嚇得從床上跳起來。

后來情況越來越嚴重一度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睡,精神也越來越恍惚,產生了嚴重的心理抑郁,好幾次都想自殺,有一次已經拿著玻璃碎片在自己的手腕使勁劃,但是由于不夠鋒利沒有成功,只留下了好幾條長長的劃痕,再也承受不住的他,在2011年走向了派出所,說出了九年前自己所做的一切,在派出所的那個晚上他卸下了心理的包袱,終于睡了一個安穩覺。
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行兇,他的行為始終是錯誤的殘忍剝奪幾條無辜的生命也是事實,他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故意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按照作案動機可分為七個大類:
第一種,謀財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的犯罪案件。
第二種,復仇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發泄內心的積怨而實施殺人的案件。
第三種,情欲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
第四種,遺棄型殺人案件:指因各種原因負有某種業務的人員,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殺害義務對象的犯罪案件
第五種,迷信型殺人案件:指當事人基于封建迷信思想,為治病求壽、得道升天而采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種,尋釁斗毆型殺人案件:指違法犯罪團伙成員為了逞兇稱霸或為了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互相斗毆過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種,其他類型殺人案件:有精神病殺人案件、激情殺人案件因各種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他是典型的復仇型殺人,犯罪的動機反映罪犯的主觀惡性,犯罪動機對于量刑會有一定的影響,他的行為造成后果嚴重且性質惡劣,但由于有自首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這些都會作為他的量刑參考依據。
沖動是魔鬼,他在投案后也說自己很后悔,很對不起被他殺害的那些無辜人,王家青已經受到該有的刑罰,自己卻還是犯傻,才20多歲的年紀,原本還有大好的青春等著自己,因為一時的沖動全都毀掉了,可是人生沒有后悔藥,時間也不會重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