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室盜竊卻被男戶主侵犯,他們各自涉嫌什么罪?該怎么處罰?

小時候都聽過一個故事,鑿壁借光,講述的是我國西漢時期的匡衡。他小時候很想讀書,可是因為家里窮,買不起書,只好借書來讀。匡衡長大了,成了家里的主要勞動力。他一天到晚在地里干活,只有中午歇晌的時候,才有工夫看一點書,所以匡衡很著急,心里想:白天干活沒有時間看書,想利用晚上的時間來看書。可匡衡家里窮,買不起點燈的油,怎么辦呢?
有一天晚上,匡衡躺在床上背白天讀過的書。背著背著,突然看到東邊的墻壁上透過來一線亮光。他嚯地站起來,走到墻壁邊一看,啊!原來從壁縫里透過來的是鄰居的燈光。于是,匡衡想了一個辦法:他拿了一把小刀,把墻縫挖大了一些。這樣,透過來的光亮也大了,他就湊著透進來的燈光,讀起書來。匡衡就是這樣刻苦地學習,后來成了一個很有學問的人。

匡衡努力學習的精神是值得我們稱贊的,可是他這樣借光的行為到底算不算偷了?小時候常聽父母教育我們,小時候偷針長大偷金,所以從小養成這樣不好的習慣長大之后也多多少少會受到一些影響,小麗就是一個這樣的人,小時候手腳就有些不干凈,導致她長大以后也養成不勞而獲的壞習慣。
小麗在河北晉州務工,因為學歷不高,只能干些收入不高的工作,但她本身卻是一個花錢大手大腳的主,所以她的工資根本就不夠養活她自己;因為她是外地人,所以就租在一個都是外地務工人群居住的小區里面,雖然都是一些務工人員,但有錢人也不少,王某就是其中一個,他是一個在當地承包工程的包工頭,所以家里經常會存放些現金。

財不外露,不怕賊知道就怕賊惦記,小麗經常看到王某打扮得那么財大氣粗,也聽鄰里說他家里經常放著大把鈔票,于是小麗就起了歪心思,想著自己手頭正緊,想要搞點錢花,王某無疑就是最好的對象,于是她便趁著王某外出的時候,撬開王某的門溜進他家里,準備偷錢,可是她還沒找到錢,王某就回家了。
這被逮個正著,怎么辦?小麗驚慌不已,她向王某哭訴,自己多么的不容易,一個女人千里迢迢來到這里,沒本事賺不到大錢,才會做出這樣的錯事,希望王某可以看在她是初犯的份上放過她,王某哪里會有那么好心腸,他本身就是一個好色之人,面對這樣一個有幾分姿色的女子主動送上門,怎么可能會輕易放過。
王某便開始威脅小麗,提出要求,只要小麗跟他睡一覺,他就放過她,不然就去報警抓她,小麗內心非常的不情愿,但她知道自己的確有錯在先,一旦報警她很有可能會要面臨牢獄之災,于是她答應了這個要求;可是事后她怎么想都覺得自己吃虧了,錢沒偷著,還被人白白占了便宜,越想越火大,想著不能就這樣吃了這個啞巴虧。

她便去找王某要錢,如果王某不給她錢,她就要去報警,告王某QJ,可是王某怎么可能會肯給錢,兩人發生了很大的爭執,彼此互不相讓,兩人就把這事鬧到警局;那問題來了,這兩人到底有沒有犯罪?首先是小麗,她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小麗的行為應是屬于入戶盜竊,她的主要焦點就是她沒有拿到錢財,那她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與“數額較大”并列作為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說明“入戶盜竊”并非要以數額較大為定罪標準。因此,對于“入戶盜竊”的既遂和未遂,應當依據盜竊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進行判斷。
行為人入戶竊得財物的,無論財物價值大小,只要使財物脫離了戶主的實際控制,就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相反,如果行為人入戶未竊得任何財物,由于未對戶主的財產所有權造成實質性的侵犯,應當認定為盜竊未遂。所以按照小麗的情況,應該是屬于入戶盜竊未遂,所以其實小麗并不會受到多嚴重的刑罰。

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強奸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它最主要的點是在于,看被侵犯的對象是否是出于自愿,有沒有受到威脅,很明顯小麗對于這件事情并不是心甘情愿,而是受到王某的脅迫,所以王某的犯罪事實很清楚,按照他的情形,量刑起點應該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