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龍江男子發現妻子出軌,躲在閣樓偷看3天,最終釀成悲劇

梁秋實先生曾說過:“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乃是人間無可比擬的幸福。”當一段婚姻失去了愛情,以至于夫妻雙方要靠出軌來追求刺激,滿足心靈和身體上的需求時,這段歡婚姻也就沒有了存在的意義。

面對支離破碎的婚姻,面對背叛自己的妻子,正常人都會選擇離婚。可也有人忍不下這口氣,堅決要在妻子和破壞家庭的第三者身上撈一筆。結果就是,因違背法律而遭受懲罰,因深陷貪念而自食苦果。
2016年,黑龍江木蘭縣發生了一樁捉奸事件,男子發現妻子出軌,將這件事告訴了父親。隨后男子躲在自家閣樓偷看三天,終于找到機會現場捉奸,對情夫實施暴力后,拍照勒索30萬元。可最后的結果卻意外反轉,情夫不但沒事,還成為了受害者,反倒是男子和父親因涉嫌犯罪被警方抓獲。
家住木蘭縣的韓立是一個顧家的好男人,和妻子結婚后為了賺錢,他不辭辛苦在外打工,每年幾乎之后過年過節才能夠回家和家人團聚。原本以為這番辛苦最后一定會獲得回報,不說家財萬貫,好歹也能家庭和睦夫妻恩愛。
可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妻子王某竟然趁韓立在外打工與同村男子張某出軌。多虧這件事被韓立的發小發現,于是發小立刻打電話告訴了韓立。韓立聽聞妻子出軌,一開始并不相信,直到他看到發小發來的照片,這才當初崩潰。

照片上妻子王某打扮的花枝招展,正和同村男子張某手挽手地走進一家酒店。耳聽為虛,眼見為實,就算看到照片韓立依舊心存疑惑,他實在無法接受妻子背叛自己的現實。為了弄清楚真相,韓立聯系父親韓喜,和父親商量該怎么辦。
韓喜認為應該先觀察,確定王某到底有沒有出軌。如果沒有出軌還好,若是真的出軌,父子倆就來個抓現行,將這對不守倫理道德的男女當場捉奸。韓立聽從了父親的安排,讓父親暫時觀察妻子,自己則請假趕回家。
2016年8月22日,韓立剛好回到木蘭縣,為了現場捉奸,他也以埋伏在自家閣樓,并不讓妻子發現。到了8月25日下午7點多,村民張某特意到韓立家中找王某。
兩人并不知道韓立回家的消息,以為家里沒人,便大膽地在家中偷情。躲在閣樓三天的韓立看到這一幕,氣得怒火翻涌,他當即叫上哥哥和母親,一起進入臥室捉奸。
張某被屋外的動機驚嚇到,連忙準備穿衣服逃離。但不等他穿好衣服,韓立就闖入臥室,舉起手機拍照當做證據。不僅如此,韓立還和父親一起對張某實施了暴力,造成張某頭面部外傷致眼部挫傷,構成輕微傷。

為了不讓張某逃走,韓立扣留了張某的手機、包和車鑰匙,并威脅要剁掉張某的手,將這件事告訴張某的妻子。一番威脅和毆打,讓張某當場跪地求饒,表示愿意對韓立進行經濟補償。在韓立的威脅下,張某寫了一張30萬元的欠條,并按上自己的手印,最后才被韓立放走。
次日一早韓立就催著張某趕緊打錢,可張某卻遲遲不愿轉賬。在韓立多次催促下,張某最終下定決心報警。他來到木蘭縣派出所,向警方訴說了自己被打和被威脅的事,可是卻故意隱瞞了自己和王某出軌的事實。
警方接到報警后立刻將韓立父子倆捉拿歸案,經過審訊才得知事情的全部經過。原來這起案件都是因為王某和張某出軌導致的,可即便如此,韓立父子倆對張某實施暴力,并敲詐勒索的行為依舊構成了違法犯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過只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受到的傷害還達不到犯罪標準,因此并沒有判定韓喜和韓立父子倆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不構成故意傷害罪,但卻符合毆打他人的行為,可以由警方處以上述行政處罰。可韓立父子除了故意傷害他人,還有敲詐勒索的違法行為,法院最終也認定,二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實施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犯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慮到在這樁案件中,受害人張某存在重大過錯,且韓立父子雖然存在敲詐勒索行為,但最終沒能成功,因此構成犯罪未遂。依法應從輕處罰,是故法院最終決定,判處韓立父子兒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的處罰。
至此這樁捉奸鬧劇終于告一段落,韓立父子倆也為自己的沖動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事實上,如果他們在捉奸后能夠冷靜對待,用手上的證據提起離婚訴訟,不僅這樁鬧劇不會發生,張某和王某也會得到應有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