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深夜被人糟蹋,兄妹聯手活活打死惡徒,1994年遭奸復仇案回顧

《史記》中有這樣一段描寫“相如因持璧卻立倚柱,怒發上沖冠”,當年,藺相如在出使秦國時,為迫使秦國將和氏璧歸還卻受到對方的百般阻撓,而當時的藺相如情緒激動內心憤怒,抱著寧為玉碎不為瓦全的想法,怒發沖冠就要以頭搶柱,最終迫使秦做出讓步,最終完璧歸趙。
一個人在情緒激動時很容易做出出格的事情,尤其是當有人觸碰了自己心中的底線時,怒發沖冠之下難免會做出無法挽回的悲劇。而在江蘇鹽城,曾經有一位妹妹深夜被人糟蹋,哥哥得知后發誓要為妹妹報仇,最終兄妹聯手活活打死惡徒,但結局卻很凄慘,難免這場發生在1994年的復仇案究竟是如何發生的?

1994年5月6日,在江蘇鹽城某鄉的一個農民家庭的門口,一名長相邋遢,嘴角還有顆黑痣的中年男子被掉在這家人的家門口。同時,周圍的村民也在一旁指指點點,對這件事情議論紛紛,而從村民之間的講述中,這名被吊起來的男子馬友濤是因為糟蹋村里留守在家的小媳婦后被人發現,隨后被一路追著打到了這里。
而之所以被吊在村民梁士柱的家門口,則是因為馬友濤在半年前把人家的妹妹給糟踐了,這事放誰身上也都受不了,更別說梁士柱的妹妹梁玉秀剛嫁給親家不久,名聲就這么被他給毀了,于是在將他綁起來后,情緒憤怒的梁士柱便在一旁拿著棍子抽打對方,而她的妹妹為了泄憤,也在一旁對毀掉自己名聲的馬友濤進行毆打。
但此時的馬友濤眼看周圍的人越聚越多,甚至梁玉秀的丈夫陳余都趕了過來,這讓被打的馬友濤情緒越來越激動,看著兩家人不可能讓自己離去,于是便口出狂言罵了起來,甚至將當天發生的事情全部說了出去,還說是梁玉秀先勾引的自己,讓梁玉秀更加沒臉見人。

1993年,經人介紹下,梁玉秀嫁給了丈夫陳余,隨后她便在陳家住了下來,照顧著家里的大小事務,平常也去附近的鎮上上班來貼補家用。而她的丈夫陳余為了改善一家人的生活條件,便跟著同鄉外出務工,期間很少回家。1993年年末,眼看就要入臘月,也快到丈夫回家的時候了,在鎮上工作的梁玉秀心情也一天比一天高興。
然而,在隨后的一天晚上,當她獨自回家時卻感到身后有些涼颼颼的,一開始她覺得是天氣原因便沒有放在心上,但當她回家后才發現此事不簡單。當晚,在她熄燈休息后,房門便被人推開,隨后一名男子便來到了她的身前。
而被進行的梁玉秀當即便想反抗和呼救,但對方這時卻掏出一把刀子對她進行威脅,在對方的威脅之中,她不敢反抗。但在這一過程中她將其聲音牢牢記下,并且感受到對方嘴角還有顆大痣。

在對方離開后,表情郁郁的她便跑回娘家躲了起來,在母親、哥哥等家人的關心和詢問下,她將自己的遭遇說了出來。聽聞此事后,梁士柱怒不可遏地就要去找兇手,但憑借著記憶和當時留意到的一些細節,難以知道對方是誰,再加上當時的環境下,女子大多注重自己的名聲,于是這件事便擱置了下來,但梁士柱始終無法忘懷。
于是,在那之后他便讓妹妹住在娘家,晚上陪著她回家,而他則留在妹妹的婚房內守株待兔。果不其然,一周后那名男子便再次潛入進了妹妹的房間里,但對方跑得太快,依舊沒能抓現行。
臨近年關,陳余也從外地回到了家中,但卻并未看到妻子,打聽之下才得知妻子跑回了娘家。對此感到疑惑的他便跑到娘家討要說法,可這時的梁玉秀及其家人考慮到名聲,而且還沒找到現行,就沒有明說。

可這也引起了陳余的憤怒,覺得他們一家欺負自己,想要悔婚,一怒之下便和娘家人打了起來,從那之后兩家人便結下了怨,也讓梁玉秀內心對那個破壞自己幸福的男子更加氣憤。
1994年5月6日,梁玉秀走在回家的路上,為避雨便躲進了一處屋檐下,等雨停了之后便順著這條路向自己家中的方向走去。而在走到一戶人家的墻角時,她突然聽到了一個熟悉的聲音,以及女子的叫喊聲,這個聲音她化成灰都認識。
因為發出這個聲音的就是那天晚上的那個人,而且從窗戶縫中,她發現那名男子的嘴角還有顆黑痣,并且房間內的場景和當時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又是如此的相似。情急之下她便大吼一聲,但隨后想到自己孤身一人,無法與其力敵,于是在吼完之后便向娘家的方向跑去。

而房間里的那名男子馬友濤在聽到這聲怒吼,自己的“好事”被人破壞,一怒之下便追了上去。一追一逃,馬友濤與梁玉秀的距離逐漸被拉近,就在梁玉秀感到害怕時,她看到不遠處走在回家路上的哥哥,于是便大喊一聲:“哥,救命!”。
聽到自己妹妹的呼救,梁士柱回頭便看到了那個追著自己妹妹的男子,以及他嘴角的那顆痣,并且,她的妹妹在隨后又說了一句:“就是他!”。這讓梁士柱瞬間變得憤怒,在這短暫的時間里,三人之間的距離逐漸被拉近,發現自己事情曝光的馬友濤也來不及躲閃與逃避,于是,他便被憤怒的梁士柱給抓了回去,出現了開頭的一幕。
將其吊起來后,梁家人全部都走了出來,面對眾人的指責以及梁家人的毆打,馬友濤便將自己與梁玉秀之間的事情全部說了出來,還不忘栽贓和詆毀對方,讓梁玉秀顏面無存。覺得自己無臉面對自己的丈夫和家人,梁玉秀便在羞憤之下回家服毒自殺,被發現時已經為時晚矣。

妹妹的死再次激怒了梁士柱,憤怒之中他便用木棍將害死妹妹的馬友濤打死,隨后主動到派出所報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馬友濤在情緒激動之下,對被束縛自由的馬友濤產生報復泄憤的心理,隨后利用木棍將其打死,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他的行為便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主觀上并非極其卑劣,但手段殘忍,且當眾行兇,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從嚴處罰。
但考慮到被害人曾對梁玉秀做出過非分之事,與案件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那么在對梁士柱進行量刑時便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且梁士柱在案發后存在投案自首的情節,在量刑上也可以受到從輕處罰的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