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騎車撞人反自傷,向被撞者索賠15萬遭拒:這能撞出糖尿病?

2019年6月的一天,家住浙江省德清縣某小區的李某帶著3歲的女兒囡囡出門逛街,準備去家附近的公交站坐車。由于走的那一段路沒有人行道,李某母女只好沿著馬路邊走,不成想就是這么一走讓她陷入了一場理不清的麻煩事。走著走著,忽然被正前方一輛行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頓時三人倒地。
李某(二十來歲)大概是年輕,沒有出什么事,幼小的囡囡卻受了些輕微傷。而撞人的王某(年近六旬)不知是車上摔下比較嚴重,還是年紀大了經不起磕,受傷相對來說比較嚴重。經醫院鑒定,王某左側第2-9肋骨骨折、左側鎖骨骨折,還伴有皮外傷等等。根據傷殘等級,她的傷可以構成10級傷殘,這一摔可摔得不輕。

意外發生后,王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被認定為主要責任,而李某被認定負次要責任。依據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該認定一出來,李某就覺得很莫名其妙,她認為自己在這一事件中不存在過錯。沒有過錯為什么要負次要責任?另外,因為與王某的相撞,導致了女兒囡囡的受傷。故而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是認為責任認定不合理,二是代囡囡索要受傷導致的各項費用。不成想就在李某起訴的同時,王某也正要找她給予賠償,王某同樣認為責任認定不合理。

在她看來,自己是正常行駛,李某突然出現撞在她的車上。那么應該負主要責任的是李某,李某應當承擔她傷殘的全部費用,各項累計為15.96萬余元。雙方各有各的理,在庭上多次爭吵不休,也因為此案糾紛較復雜多次開庭。造成損害,確實應當給予相應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最終一審法院的判處王某賠償囡囡人身損害5033.17元,并提出責任認定合法合理,雙方提出不合理的理由沒有依據。

至于王某索賠15.96萬余元,自然不可能完全聽她的,得按責任劃分來。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并無明確標準,只是進行了粗略劃分,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一方的賠償責任。一般不會突破7:3,所以負次要責任的李某賠償標準應該在30%的上限內,一審法院認可的責任是25%。套用該責任賠償比例,判處李某向王某賠償各項損失39563元,兩人對該判處皆不服。

王某自然是覺得錢少了,李某改變責任認定質疑,另提兩點。首先王女士是農村人士,不應該按照城鎮標準賠償,其次為什么賠償里會有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物?難道自己這一撞還能撞出糖尿病?就李某提出的質疑,王某在二審中追加了證據,稱自己一直在城里工作、兒子家居住。
她有相關工資流水證明,至于那些治療高血壓和糖尿病的藥物,也是在治療傷殘過程中所需要的。前者無可否認,后者卻有點兒爭議,出車禍導致糖尿病的幾率是非常低的。不過如果車禍傷到了胰腺,胰腺B細胞功能可能受到影響,血糖就會出現異常。出現外傷性糖尿病也不是沒有可能,具體還要看醫院的診斷,問題是李某沒法知曉究竟是不是車禍所導致的。

更沒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所說,故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李某的全部訴求,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再審沒有新的證據與說法,結果依然是駁回,此案最終以一審判決告終。好端端的出了趟門,女兒受傷還要賠償將近四萬元,李某是有苦說不出。其實如交通事故一類造成的糾紛,素來是比較麻煩的,所以出門還是遵守交通規則、集中注意力的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