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歲女童走時裝秀,下臺后媽媽瞬間腿軟,竟要賠付56萬

每個人在小時候都會有一個大大的夢想,這是一件好事,但現(xiàn)實卻遠比夢想殘酷,隨著我們慢慢長大,需要面對的東西也會變得更多,在生活中種種因素的影響下,很少有人能夠?qū)崿F(xiàn)自己曾經(jīng)的夢想。
因此就會有人將自己的夢想寄托在下一代身上,但他們卻沒有考慮過,孩子想要的究竟是什么,將自己的夢想強行放在孩子身上,這對孩子來說究竟是不是一件好事,而且實現(xiàn)夢想的道路上總是充滿了艱難險阻,他們與孩子又有沒有做好準備去面對?

2014年3月,浙江溫州的李女士帶著自己6歲的女兒辰辰去北京參加了一場大型的走秀活動,這次活動的參加者中不乏一些國內(nèi)外的一線名模,而6歲的辰辰在這些經(jīng)驗豐富的前輩中卻一點落下風,她也因為這場走秀活動成功躋身國際時裝周。
臺下的李女士興奮地差點跳起來,因為這就是她想讓辰辰所達到的高度,但辰辰下臺之后,一張來自法院的傳票卻把她嚇得腿都軟了,因為參加這場活動,她竟然要賠付給別人56萬,這究竟是怎么回事?
李女士從小就有一個夢想,那就是成為萬眾矚目的明星,但因為自身條件與一些現(xiàn)實的因素,她未能如愿,結(jié)婚之后,她與丈夫開了一家鞋廠,讓一家人過上了幸福的生活。生活雖然安定下來了,但她的夢想還沒有消失,可她已經(jīng)三十多歲了,基本上沒有從頭再來的可能。
于是她就將自己的夢想寄托在了女兒辰辰身上,從幼兒園開始,李女士就將辰辰送到了藝術(shù)學校參加專業(yè)的培訓,當同齡的孩子都在外面玩耍時,辰辰卻只能坐在課桌上聽老師講著一些不是太聽得懂的知識。

其實李女士選擇將女兒往星途上推不僅僅是因為她的那個夢,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是,辰辰長得很可愛,而且在走秀、表演等方面有著比較過人的天賦,因此從2012年開始,李女士就在老師的推薦下帶著辰辰去參加各種電視節(jié)目的演出。
在鏡頭下,辰辰絲毫不露怯色,而且表演得也非常好,漸漸地,辰辰也在當?shù)赜辛艘稽c名氣,但李女士為辰辰定下的目標卻遠不止于此,她希望辰辰未來能夠走向全國,甚至走向世界。正巧,在2013年時,李女士偶然在網(wǎng)上看到了一家大型童星策劃公司招收童裝模特的廣告。
隨后李女士毫不猶豫地就給辰辰報了名,因為在李女士看來,這就是辰辰進入娛樂圈的一塊敲門磚,最后辰辰成功入選,但這時李女士才知道,就算是入選,也需要和公司簽訂一份為期五年的藝人經(jīng)紀合同之后才能夠得到該公司提供的各種資源。

一開始李女士是不愿意簽的,因為一旦簽下這份合同,那么在未來的五年里,辰辰的資源就只能夠靠這家公司,就算公司不給辰辰資源,辰辰也只能被這家公司套牢,因為在合同中有兩條這樣的規(guī)定:
“若接其他公司或者個人為其安排的活動,應當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接受客戶私下活動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八萬元。”這讓李女士有了顧慮,但緊接著,該公司的代表人盧某卻突然找到她,他稱辰辰就算簽了合同也可以去參加其他公司的拍攝、演出等,只要提前跟他打聲招呼就行。
而且公司還會給辰辰提供專業(yè)的培訓以及她平時無法得到的資源。有了這個保證之后,李女士毫不猶豫地就簽下了合同。但之后的情況卻與盧某保證的有所不同,辰辰雖然接受了一定的培訓,也參加過一些拍攝活動,但這與李女士設(shè)想的完全不同,公司給出的資源實在太少了,再這樣下去,辰辰進入娛樂圈就只能是一個夢。

可她已經(jīng)替辰辰簽了合同,如果違約就需要承擔高額的違約金,當初她為了培養(yǎng)辰辰,不顧丈夫的反對賣掉了鞋廠,如今她們家的經(jīng)濟條件已經(jīng)大不如前,根本無法承擔違約金。可李女士也不愿意看著辰辰就這樣被消磨時光。
于是她便開始四處為辰辰尋找資源,2014年,在辰辰曾學習過的一家藝術(shù)學校的推薦下,辰辰參加了北京那場大型走秀活動,而李女士卻沒有按照合同提前通知盧某,因為在此之前她也曾做過這樣的事,不過事后似乎并沒有什么問題,再加上盧某與該藝術(shù)學校的校長有一些過節(jié),李女士害怕辰辰會因此錯過這次機會,所以就沒有告訴盧某,并與藝校簽訂了合同。
之后便有了開頭的那一幕,盧某將李女士告上了法庭,稱她六次違反合同規(guī)定帶著辰辰參加其他的演藝活動,需要承擔違約金48萬元,再加上解除合同的違約金8萬元,共計56萬元。那么李女士究竟該不該賠?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如果盧某能夠舉證證明李女士的確存在6次違約行為,那么李女士就需要支付給公司48萬元的違約金。

但解除合同的違約金實際上是不受法律所認可的,因為李女士與公司簽訂的是一份委托合同,其合同的主體為辰辰,但她才六歲,不具備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因此合同的雙方應當是李女士與公司。
而解除委托合同產(chǎn)生賠償?shù)那闆r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無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因解除時間不當造成的直接損失,有償委托合同的解除方應當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而公司未能出具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自身因為李女士擅自解除合同而受到了損失,而且也只出具了李女士兩次違約的證據(jù),因此法院最后判決,李女士只需向公司賠償兩場演出的違約金共計16萬元,這場糾紛才有了結(jié)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