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什么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面對不法侵害,我們應該怎么辦?是忍氣吞聲,還是奮起反抗?其實法律已經賦予了我們采取一定措施反抗不法侵害的權利,既然有這樣的權利,我們就應當利用起來,在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如果有能力去反抗的話就應該去做出反抗,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但與此同時,我們如何采取反抗措施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法律賦予我們反抗不法侵害的權利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正當防衛,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么正當防衛的構成應當具備哪些條件?下面我們就通過一起案例來進行了解。汪天佑與汪某某同住一個村,本來兩家相安無事,但汪某某家里修房子時,兩家人卻起了矛盾,為此兩家人甚至鬧到了村委會,在村委會的調解下,兩家人勉強和解。
但汪某某卻不服氣,2017年8月6日晚,汪某某帶著自己的兩個女婿一起來到汪天佑家里,打算找他的麻煩,起初汪某某并未露面,而汪天佑不認識汪某某的兩個女婿,見他們找上門來,汪天佑便問兩人是干什么的,可兩人并沒有回答,因此汪天佑就沒有開門。
而兩人卻強行踹開汪天佑家的紗窗門,汪天佑因躲避不及被門撞傷了面部,隨后汪某某現身,與兩個女婿一起試圖對汪天佑進行毆打,情急之下,汪天佑隨手抓起一個鐵制摩托車減震器,隨后將三人打退,經過鑒定,三人中一人屬于輕傷一級,一人屬于輕微傷,而汪某某因為比較靠后,并未受到傷害。

事后,汪某某認為汪天佑將他的兩個女婿打傷,且其中一人的傷勢達到了輕傷一級,屬于故意殺害罪,于是他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汪天佑對此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但最后法院認為汪天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免責。
那么法院作出這個判決有何依據?那么我們就結合案情來看一看,為何汪天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正當防衛的構成主要分為如下五個要件:
一、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在本案中,汪某某等三人因為民間糾紛意圖對汪天佑進行毆打,如果汪天佑不進行反抗,那么他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而人身安全是每一個公民都擁有的合法權益,汪天佑此舉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所以符合這一要件。
二、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當時汪某某帶著兩個女婿在與汪天佑不相識的情況下,趁著天黑強行破開汪天佑家的大門,且闖入其中,這其實就屬于非法入侵民宅,是一種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自然就屬于不法侵害,而且汪某某等三人還意圖對汪天佑進行毆打,這同樣屬于與不法侵害,因此汪天佑作出反擊行為就符合這一要件。

三、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一點其實很明顯,汪天佑是在汪某某等人強行闖入時作出的防衛行為,自然就屬于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出防衛措施。
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當時,強行闖入汪天佑家的是汪某某的兩個女婿,且意圖對汪天佑進行毆打的也是他們,而在汪天佑的防衛行為中受到傷害的也只有汪某某的兩個女婿,汪天佑并沒有對汪某某采取任何防衛措施導致其受到傷害,所以他的行為就符合這一要件。
五、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法律中其實并未對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有量化的規定。一般來說,都是綜合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危害程度和防衛的時機、手段、強度、損害后果等情節,考慮雙方力量對比,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

在本案中,汪天佑為了防止自己遭到侵害,采取防衛措施時導致一人輕傷一級,一人輕微傷,其實是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如果他不采取措施,那么他將受到的傷害必定是超過這一程度的,而且對方有三人,汪天佑利用工具進行防衛也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汪天佑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可以不對此承擔任何責任。但在面對不法侵害時,人的判讀能力會因此下降,所以采取的防衛措施就更容易超過限度,為此,法律中規定了一種特殊情形,叫做無限正當防衛。
無限正當防衛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QJ、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仍然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只有在上述規定的嚴重暴力犯罪發生時,這一防衛行為才成立,在一般情況下,如果采取的防衛措施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并造成巨大的傷害的,行為人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不過處罰會有所減輕。
針對可能存在的不法侵害,法律賦予了我們反抗的權利,但在實際行使這一權利時也要注意防衛時采取的措施是否得當,當然,在某些危急情況下,我們或許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這也是人之常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