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山西一21歲少女被奸殺,喉嚨插有兩根木棍,兇手身份出人意料

2014年9月15日下午,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警方接到報案,王湖村一片棗林中有一年輕女孩遇害。遇害女孩名叫小嬌,時年21歲,四川蒼溪縣人。小嬌的父親在山西工作有二十多年了,主要是承包一些工程,小嬌中專畢業后便從老家來榆次幫父親打理一些事務。采購、出納、接送工人,雖然文化水平不高,但她人很聰明伶俐。
辦起活來干凈利落,五年下來,已成父親的左膀右臂。然而沒想到的是,因為一個人的欲望,她失去了年輕的生命。小嬌很少出門,偶爾才會接送工人,遇害那天便是去工地接送工人的。下午五點多,她去王湖村經濟適用房接送工人,因為到得比較早。離工人下班還有段時間,小嬌想著附近棗林的棗子已經熟了,閑著不如去摘點洗了分給大家吃。

誰知這一去就再也沒回來,七點多,工人發現小嬌失蹤一事。開始四處尋找并報警,結果在棗林里發現了慘死的小嬌,衣著凌亂、頭部有血、喉嚨里還插著兩根木棍。駭人至極,究竟是誰如此心狠手辣?查出兇手并不難,因為在警方接到小嬌失蹤報案的同時,有一個男子打電話報案說自己兒子殺人了。
只是他的身份出人意料,兇手便是只有17歲的張某軍,張某軍是陜西南鄭縣人。跟小嬌相似,他讀完高二后便跟著父親打工,兜兜轉轉到了榆次。案發當日,他閑來無事去工地附近的棗林轉悠,正好看到在摘棗的小嬌。望著年輕漂亮的小嬌,又是獨自一人,不由起了歹心。遂上前搭話,跟她說里面的棗更大更好,去里面摘吧。

單純的小嬌不設防,信以為真,往里面走了一段。張某軍在路上撿了一塊磚頭,到荒僻無人的棗林深處后,拿起磚頭從后方狠狠拍了幾下。小嬌當時便被打倒,反應過來后立即求饒,并主動拿出包里的財物。可她不知道,張某軍看上的壓根不是錢,只要求小嬌與之發生關系。
迫于壓力,小嬌被逼著又往里面走了一點,隨后遭到侵犯。事后,張某軍本來想放她走,但小嬌臨走時說要向警方報案。他這才起了殺心,然而小嬌已經死亡,又沒有目擊證人。他這話是真是假,只有他自己知道,小嬌回去直接報警不好嗎?何必要多此一舉?

小嬌的死令人惋惜,她那么年輕,最痛苦的還是家屬。雖然案發現場離工地很近,卻一直不敢去,怕去了想到女兒是如何遇害的:“尸檢中發現孩子喉嚨里有兩根十厘米長的木棍,兇手的作案手段十分殘忍,千刀萬剮都不解恨。”不過憤恨歸憤恨,最后對張某軍的判處,很可能難以如家屬的意。
違背被害人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者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系的行為構成強jiān罪。因被害人反抗,下狠手將其殺害,又構成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jiān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jiān婦女、jiān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jiān婦女、jiān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jiān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jiān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本來像他這樣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作案手段特別殘忍的,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很大。然而張某軍具有兩項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其一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二案發時未滿十八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屬于未成年,未成年的判處一般與成年人不同。
《刑法》第17條:“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他會為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卻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很大概率是無期徒刑。此案判決結果未公布,若被判處死刑自然是大快人心,若沒被判死刑。那就只能期望他在監獄里痛改前非,一條活生生的人命,但凡還有點良心都會悔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