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女教師醉后被前男友拉進公廁,事后發現懷孕,最終釀血案

大家都知道良好的感情是雙方相親相愛,相互付出,能為對方著想,但一顆心都吊在對方的身上,對方卻不能給予自己想要的回應,那么這段感情就不可能好,而在一段不好的感情中迷失自我,卻只會作繭自縛,還可能釀成無法挽回的悲劇。

2013年,廣東女子張穎在家長會上意外遇到了自己的前男友章某,彼時兩人已有十多年未見,張穎這才知道章某早已娶妻生子,而她卻因曾經的感情一度痛苦過,后來又專注于工作,便將自己的婚姻大事給耽擱了。
不過再次見面,張穎發現自己能記起的還是兩人之間的美好記憶,時間撫平了張穎的傷疤,也帶走了章某帶給她的情感傷害,而章某對于兩人意外相逢也感到很驚訝,家長會結束后,章某還找到了張穎的辦公室。
章某聲稱自己對張穎仍有感情,對現在的妻子并無感情,當初與張穎分手也是迫不得已,希望張穎還能回到他的身邊。但張穎是知廉恥的,她知道章某已經結婚生子,并且沒有與妻子離婚,她不想去破壞別人的婚姻,也希望章某能與自己的妻子好好生活下去,因此拒絕與章某私下見面。
但章某卻是堅持不懈的約張穎再見面,給張穎打電話,張穎不接,他便以孩子為借口找來學校,由于章某的孩子是在張穎所負責的班級,所以張穎無法避免與其在學校見面,次數多了,張穎的內心也有所動搖,最終同意了與章某在私底下見上一面。

當時的張穎想的很簡單,兩人敘敘舊,聊完之后再回歸各自的生活,也算是給兩人的青春一個交代。然而章某卻不是這么想的,他只想在柴米油鹽的婚姻生活中尋找點刺激,而他也清楚張穎是個不擅長辯解的人,心底甚至嘲笑張穎好笑,并非是舊情復燃,不過是因為張穎好把控。
2014年2月的一天,張穎與前男友章某在飯店見了面,對于章某的有意灌酒,張穎并未察覺,一杯接一杯的喝完后,章某將張穎帶出飯店,然后拉進了附近公園的公廁中……事后,張某揚長而去,并沒有管醉的不省人事的張穎。
次日清晨,清潔工進入公廁打掃衛生,就看到張穎躺在地上,心中不免一陣緊張,連忙將其叫醒,發現張穎只是喝多后才松了口氣,而章某自這之后,張穎就聯系不上他了。
這時候,張穎才又想起了兩人分手前章某傷害過她的事情,章某的本性未改,再次傷害了張穎的情感。另外,張穎還認為章某的行為是犯罪,不過即使想過報警,可張穎有擔心自己的工作,此事如果鬧得沸沸揚揚,輿論也不會放過她。

所以張穎并沒有及時報警,但不幸的是,不久后,張穎在一次體驗中被檢查出了懷孕,張穎的內心崩潰不已,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只好去找孩子的父親章某,但章某得知此事后,卻是極力將責任推卸到張穎的身上,故意在外面大聲說張穎不知檢點,仿佛是張穎的錯。
而在找章某前,張穎還曾想過章某會不會對她和孩子負責任、兩人復合的問題,現在見章某是如此反應,無疑是當頭一棒,章某傷心不已,便打算把孩子打掉,再重新開始自己的人生。
不過章某卻害怕張穎糾纏他,并且覺得他是孩子父親的事情是不可能瞞住的,因此主動告訴了妻子他與張穎的事情,但與事實不符,章某聲稱是張穎對他余情未了,一直糾纏他,欺騙他,才做了不該做的事情。章某的妻子聽后氣憤不已,而為了捍衛自己的家庭,她跑到學校痛斥了張穎的行為。
由于張穎確實以孩子要挾過章某負責,章某又將自己摘得一干二凈,她難以辯解,結果是事業盡毀,并且受到了他人的指指點點,不敢輕易出門,張穎沒想到章某會把事情做得如此絕,心中生出了濃烈的恨意,并持刀找到了章某,將其殺害。

犯案后,張穎一方面認為自己不可能逃脫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覺得此生無望,從而選擇了跳海自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起事件中,無法再追究張穎的刑事責任,而即便是斥責章某的種種行為,他也聽不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