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新娘婚禮前天賓館約會,被新郎抓現行后索賠10萬,法院判了

某電視劇中有這樣一句臺詞:“人生如戲,愛的是一個,結婚生子的又是另一個。”
或許人生有時候確實就像一出戲,但這并不代表人可以用游戲的態度去隨意對待它,好比婚姻,就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責任,作為成年人,應當明白選擇與一人步入婚姻殿堂就意味著要守住一些底線,比如婚姻忠實義務就是夫妻雙方都要履行的。
這項義務不僅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婚內不忠,道德方面會受譴責,至于法律方面后果的量化與落實,大多聚焦在離婚時。

一方發現另一方外遇,多數情況下是在婚內發現,也有離婚后才發現的。今天聊的這個案例情況就比較少見了,新郎居然在舉行婚禮的前一天發現新娘chu軌,這個時間點未免掐得有些尷尬,新郎自然非常氣憤,于是要求新娘給自己10萬的補償,最后是否如愿了呢?
事情發生在浙江衢州,女子羅霞(化名)和男子豐強(化名)都到了結婚的年紀,雙方家長也都催得厲害,于是今年3月經人介紹,兩人面對面坐到一起走相親流程,在他們的父母看來,這對年輕人是很般配的,羅霞長得漂亮,豐強也是斯文小伙一枚,都有穩定工作,而且兩家經濟條件差不多,可以說是門當戶對。
有時候父母催婚催得急,本意可能是為了孩子好,但如果事先不夠了解孩子的想法,沒有好好進行溝通的話,催出來的喜事可能反而會變成鬧劇或悲劇,就像羅霞的父母,事先并不知道她還對前男友念念不忘不是很想通過相親結婚,他們只覺得豐強很適合自己的女兒,于是勸女兒早些定下這人生大事,不要再挑揀。

羅霞被催得不耐煩,萌生了一種破罐子破摔的念頭,既然這么想讓我結婚,那就結吧,完成任務就行,跟誰都是一樣的。于是兩個年輕人認識還不到一個月就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定親儀式拍了婚紗照,這算標準的“閃婚”了,可想而知他們根本沒有足夠時間充分了解對方。
雙方的父母對這樁婚事非常滿意,忙著挑選黃道吉日為兩人辦婚禮,熱熱鬧鬧準備了許久各項事宜都差不多了,可眼瞅著舉行婚禮的時間越來越近,馬上要當新郎官的豐強卻發現羅霞對自己有些冷淡起來,行蹤也有些異常,有時兩人本來約好見面羅霞總是臨時取消。
豐強懷疑羅霞有什么事瞞著他,于是悄悄跟蹤,沒想到這一跟蹤居然真發現了不對,就在舉行婚禮的前一天,羅霞去了某個賓館,陪在她身邊的是豐強不認識的男子,豐強一看兩人背影,舉止親密,還有什么不明白的,他做了好幾個深呼吸才強迫自己冷靜下來然后敲響了那張門。

羅霞開門一看見是他,神色瞬間就變了,場面一時靜默又難堪,不僅因為豐強在婚禮前天發現了她chu軌,還因為豐強不打算再和她過日子了,于是喊來了人做見證,要求她簽一份《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書》,約定兩人離婚后羅霞必須給他10萬塊補償。
當時作為新娘子的羅霞理虧,畢竟不管從道德方面還是從法律層面她都是過錯方,無奈之下只好簽了字。婚禮肯定是辦不下去,可兩人結婚證都領了,也就是說,從領證那一刻起他們就是合法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羅霞違背忠實義務而且還在婚禮前一天chu軌,被新郎抓現行,給新郎豐強造成了客觀上的精神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要想分開,他們得走離婚的程序,可就離婚的事協商時,雙方又有了矛盾,羅霞簽了字卻不是很情愿履行約定,拖著沒有給豐強這10萬,豐強一催再催,發現羅霞沒有幾分誠意,也怒了,他選擇訴訟離婚,在法官面前,羅霞說兩人是性格不合要離婚,但豐強拿出那份協議否認了她的說法。
羅霞知道自己沒法辯駁,也只好承認了這事的存在,那么豐強索取羅霞婚內chu軌的損害賠償金,能否以那份協議為準呢?
在這個案例中,他們簽的協議名義上是“婚內財產協議”,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確實可以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事實上羅霞婚禮前一天被抓外遇,在豐強壓力下簽的那份協議是忠誠協議。如果是婚內財產協議,它不僅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還可以處分婚前財產,但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而且嚴格意義上說羅霞和豐強簽這份協議時已經不算婚前忠誠約定,當時他們都屬于合法夫妻了。

很多婚前忠誠協議不是為了讓雙方保證忠誠,而是直指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實踐中,如果婚前忠誠協議的內容主要是夫妻就特定的婚內過錯(比如外遇)商議好將來離婚時的賠償核算方法、標準或數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沒有欺詐脅迫等情況,也可以作為離婚時協議組成部分。
法律并不能強制要求忠誠實現,所以離婚損害賠償能不能全部按忠誠協議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斷,這個案例中的丈夫豐強堅決要求要離婚,而羅霞承認外遇的過錯,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他們離婚,酌情判羅霞賠償豐強損害賠償金5萬元,打了個對折,豐強對此表示認可。
雖然羅霞的婚內過錯,最終在離婚時以賠償形式給了豐強一個說法,但選在婚禮前一天去約見其他情人,這種荒唐之舉帶給新郎的精神傷害恐怕不是用錢能輕易安慰的,沒有準備好的話大可不結婚,又何必一邊誤人,一邊追求私欲,婚姻并非兒戲,經不住輕視和隨意折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