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偽夫妻”的悲哀,工期結束就散伙,再見面也不會覺得尷尬

農村與城市的差異造就了打工熱,自90年代起,不少農村的青壯年背上行囊,告別家中的妻子、老小,去離家較遠的城市打工。他們背負著的不是希望、不是青春、不是夢想,而且一家人的生死存亡。
雖然每逢過年過節,在外打工的丈夫都會回到家,給家人帶來一大筆生活費,滿足大家的經濟需求,可是夫妻間情感需求卻總是落空。無論是正在打工的丈夫,還是家里的妻子,兩地分居的困窘始終橫亙在他們岌岌可危的婚姻中,內心的空虛寂寞引發了婚姻問題,包括工地上偶爾發生的“偽夫妻”現象。

“偽夫妻”就是已婚的打工人長時間無法見到留守在家的伴侶,基于生理、情感的需求,在打工單位找一名同事做臨時夫妻,兩個人平時同吃同住,一起去打工,晚上還會抱著一起親熱,宛如真正的夫妻。不過這份婚姻的保質期是有限的,工期結束就散伙,如果以后碰到的話,兩個人就當作陌路人,似乎并不會很尷尬。
為什么“偽夫妻”這樣的現象會產生呢?根本原因就在于夫妻兩地分居。喪偶式婚姻讓夫妻雙方產生不安感,長時間得不到另一半的關懷,讓雙方暫時忘卻了已婚的現狀。因此,他們只能尋找同樣寂寞的人報團取暖,互相慰藉彼此的身心。
另外,還有一個現實因素是,男女共同居住,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增添很多便利。他們可以共付房費、共同擔負花銷,而且還可以做到在生活中互補。如男人負責干體力活,女人負責做家務活。而這些事情如果由一個人單獨完成,雖然也沒什么困難,但是會給人增加生活壓力。

然而,看上去符合現實需求的“偽夫妻”,真的值得同情嗎?首先,“偽夫妻”從本質上來說,不僅是違背道德的行為,而且還涉嫌違法犯罪。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另外,重婚也是法定離婚條件之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其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偽夫妻”引發的離婚案件不在少數。
如果“偽夫妻”的相處已經有了一定的影響規模,比如單位里的人都知道他們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或者“偽夫妻”甚至被各自家庭得知,那么雙方還有可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不禁要問,打工人的生理需求和情感需求得不到滿足,難道就只能獨守空床嗎?我們需要了解的是,人的生理需求雖然是重要的,但是在我們的人生中,生理需求僅僅只是金字塔的最底層,而在它之上還有文明、良知、道德、情感等各種需求。如果人類只顧生理需求而不顧及情感和道德,那么與動物有什么分別呢?
我們之所以與普通生物存在差異,就是因為我們被文明束縛。既然我們生在一個以“一夫一妻制”為主的國家,那么就需要遵守這項規定。或許,法治的發展確實需要一定的犧牲,代價就是用理智去遏制內心的惡念。
那么,究竟該如何解決“偽夫妻”現象呢?除了克制自我以外,還有以下方法。如打工人說服另一半,共同出來打工。這就牽扯到另一個問題——下一代教育,留守家庭產生的原因,主要就是因為夫妻間的一方(一般是妻子)需要留守在家里照顧孩子和老人,所以不能外出。

有的夫妻會雙雙出來打工,將孩子留給家里的老人照顧,這樣做很可能會讓留守兒童缺失童年時期最關鍵的家庭教育,也不是上上策。如果夫妻帶著孩子一起出來打工,那么如何照顧孩子又成了難題。
因此,最好的辦法就是在積攢“奶粉錢”之前不生孩子。農村地區其實結婚年齡普遍偏低,夫妻兩人不必著急生育,可以先出去打工掙錢,等到積攢足夠的生育資金,再籌劃生育事項。其實這種方法與一些動物的習性較為相似,比如企鵝父親會在企鵝寶寶出生前儲備大量脂肪,用肥嘟嘟的肉體裹緊企鵝蛋,防止孩子凍死。與此同時,雌企鵝出去覓食,儲存未來的食物,以免在哺育孩子時無法出去覓食而被餓死。

動物都懂得的道理,人類卻未必能懂。事實上,人在準備做父母時,都要有一個準備過程,無論是心理上、身體上亦或是經濟上的準備,都不能馬虎。留守家庭之所以會出現,正是因為夫妻雙方未能在孩子出生前做好充足準備。如果兩人生育前已經積攢了部分資金,那么在孩子出生后,可以暫時留在農村維持基本生活,等到孩子長大后再考慮外出打工的問題。
無論如何,“偽夫妻”都是社會上違反基礎道德、倫理的現象。因為婚外情會極大地損害雙方家庭及原配的感情,嚴重的還會導致婚姻悲劇。既然已經選擇了共度一生的人,那么最基本的忠誠就要做到,否則將終生悔恨。
????●?█▼▲豪仕法律網http://www.79110.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