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女子貸款15萬揮霍,父親:閨女有病,借款合同無效!法院判了

超前消費的觀念現在已經被很多人所接受,“花明天的錢圓今天的夢”,雖然聽起來像是消費主義的陷阱,但是畢竟人都有急用錢的時候,這個時候如果找身邊的人已經借不到錢了,找借貸機構或者刷信用卡、找銀行貸款就成了很多人的選擇,借貸過程中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都會簽合同,但是如果進行借貸的人并不能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合同還有效嗎?
所謂借貸的人不能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就是指行為人并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近年來我們看到過這樣的一些新聞報道:小學生用父母手機進行游戲充值xx元,游戲公司退回;某小學生花71萬元買下一副簡筆畫,法院判回。而法院將其交易行為視為無效的原因,就是小孩子在法律上來說不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他們對自己行為的后果沒有清楚的認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同樣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以發生在陜西西安市的一起借貸糾紛為例,糾紛的主要原因點就在于借貸人朱瑤患有精神疾病。現年37歲的朱瑤年輕時談過幾次對象,因為性格或者家庭的原因,最后都沒能走到一起,在這幾任男朋友中,有一個姓張的男人脾氣尤為火爆,兩人一旦吵架就會動手打朱瑤,扇耳光、打頭、揪頭發,戀愛期間朱瑤可以說是被折磨了好一陣子,也就是跟她戀愛之后,朱瑤偶爾會出現幻聽和幻視,有時候還會自言自語。
朱瑤的父親朱金德是個老實巴交的人,對自己的女兒非常疼愛,看到朱瑤的精神狀態出現了問題,湊了不少錢帶她看病,因為一直找不到合適的人家愿意娶朱瑤,朱金德就一直將她留在自己的身邊,平時也有個照應,可是朱金德萬萬沒想到,哪怕天天在一起,朱瑤還是做了讓他完全不知道的“大事”。

一天朱金德收到一張法院的傳票,起訴方是西安的某銀行,起訴對象是朱瑤,朱金德這才知道朱瑤在這個銀行貸款了15萬元,一直沒有償還,銀行的貸款合同和其他憑據羅列得清清楚楚,這筆錢確實是朱瑤所貸沒錯。
朱金德以朱瑤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向法院申請朱瑤的借貸合同無效,因為朱瑤明確患有精神疾病,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和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她確實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功;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從朱瑤的實際情況來看,雖然她一直飽受精神疾病的折磨,會出現幻聽、幻視等情況,但是正常的生活還是能夠自理,與人相處過程中也沒有太大的問題,不會讓人覺得有其他異樣,所以她不屬于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過除了日常起居這些最基本的活動之外,她的其他民事行為應該都要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同意。

馬金德作為主要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全權代表朱瑤實施民事能力,在銀行進行借貸并高達15萬元這樣的行為必須經過朱金德的同意,并且朱金德需要為這筆借貸負責任,然而實際情況是朱瑤自己擅自在銀行貸了款,作為一個精神疾病患者,她在借貸時可能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什么后果,所以馬金德認為這個貸款合同應認定無效。
但是銀行表示,朱瑤在貸款時并未表現出任何精神疾病患者的癥狀,在交流時神志清醒,表達順暢,在對自己的家庭情況以及經濟狀況做問卷調查時邏輯條理都非常清晰,屬于具有正常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狀態,不應以她以前患過精神疾病來斷定她在貸款時的精神狀態是不清醒得,所以不管是朱瑤還是朱金德,這15萬元的借貸本息都應該還給銀行。
法院在受理此案時,首先確定了朱瑤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點,朱金德作為她的法定代理人應該對她的行為負全責。其次明確銀行方自己有很大的過失,進行15萬元高額貸款時,銀行應充分了解朱瑤的自身情況、家庭情況、工作狀態,確定其有按時償還貸款的能力,而不是聽朱瑤的一面之詞就進行放款,這屬于銀行方自己的工作過失,銀行應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由于未征得馬金德的同意,所以朱瑤與銀行簽訂的借貸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但是15萬元已經到了朱瑤手里,錢款肯定是要還的,銀行不能白受損失,最后法院判定馬金德作為朱瑤的法定代理人,需要替朱瑤償還15萬元的趙債務,不過由于與銀行簽訂的合同無效,所以除本金之外的的利息不需要進行償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對自身的行為沒有清楚的認知,所以其很多行為在法律認定都屬于無效,但是這并不代表有些“有心之人”能夠由此來鉆法律的漏洞,如果利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點進行騙貸,委托人就觸犯了詐騙罪,要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