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被狗咬傷,向犬主索賠10萬遭拒后反咬死狗,法院怎么判

在新聞行業有一句話很經典:“狗咬人算不得新聞,人咬狗才能算是新聞。”
這句話意在說明生活中常見的事情并不足為人道,只有小概率發生的事情才有被著重報道的價值,“人咬狗”就是一個很典型的比喻,并不是一個實在的例子,因為生活中我們從來沒有見過人會咬狗。

但是在2019年,廣西真有一名男子將一條狗咬死了,這件事情的起因是10萬塊錢的賠償費,因為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結果,男子直接用行動證明自己“不是好欺負的!”
男子管某是一名外賣小哥,平時風里來雨里去,為了賺一筆訂單跑腿費并不容易,勞動者都是惺惺相惜的, 所以他遇到的顧客也都非常好說話,就算是他送的單子有延遲也不會責怪。
這天下午,管某接到了某小區的一個訂單,將外賣如期送到一位女顧客手上時,女顧客養的小狗就在她身邊轉來轉去,由于這條狗看上去比較乖,所以管某情不自禁上手摸了一下。

沒有想到的是這條小狗看起來雖然乖,在管某把手伸回去的一瞬間立馬咬了他一口,傷口破了皮,狗主人周女士也嚇了一跳,趕緊將狗打了一頓,隨后便表示愿意賠付300元錢以表歉意,但是管某認為被狗咬了不是小事,300元錢肯定不能解決問題。
在周女士看來,自己養的狗已經打了狂犬疫苗,平時也很注意衛生,咬的這一口只是破了皮并沒有出血,自己平時被狗咬了基本洗一下就好了,根本都不用去醫院,所以愿意賠償300塊錢已經是很負責任的表現。
然而在管某看來,被狗咬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不能就這么算了,一定要去打血清并接受治療,當場就要周女士賠償10萬元錢,其中包含2萬元醫藥費,6萬元誤工費以及2萬元精神損失費。

周女士認為他這分明就是碰瓷,這時候就連300塊錢都不愿意給了,雙方爭執不下,管某做了一個驚人的舉動。狗還在周女士身邊坐著,他俯身下去抓住狗的嘴巴對準喉管就是一口,這一口用了很大的力氣,周女士完全來不及反應,小狗的喉嚨已經開始噴血,“嗚嗚”的聲音也越來越小。
因為被狗咬了一口,管某居然將狗也咬了一口,這種場面實在是混亂,周女士悲痛之余立即將管某拖住,向他索要10萬元賠償費,其中包括3萬元買狗的成本費以及4萬元處理狗的后事的費用,以及3萬元精神損失費。
管某自然不同意,所以兩人又進行了一番爭論,最后也沒有吵出個結果,只能報警。這件事情如果沒有在警局協商下來,最后的結果必然是雙方在法庭上相見,那么法院又將如何評判?

在這起糾紛中,周女士的寵物狗對管某造成了傷害是既定事實,根據《民法典》中侵權責任編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是“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當行為人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對別人造成了損害時,行為人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
而養寵物是一件敏感的事情,人不會主動傷害別人,但是寵物畢竟沒有自己的意志,所以很有可能對別人造成損害,所以大部分情況下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追究侵權責任,也就是就算行為人本身沒有做錯,但是由于寵物是行為人養的,所以依據法律也應當追究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周女士并沒有給自己養的寵物狗戴上嘴罩,當時雖然牽著繩子,但是防護措施還是沒有做到位,最后導致狗咬了管某,這件事情她有責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管某并不是完全無辜的。
當時的情況是小狗就坐在地上搖尾巴,管某看它可愛所以主動伸手過去進行撫摸,小狗本身就很認人,出于一種防御的天性對他進行了攻擊,如果他送完外賣就趕緊走,根本就不會發生后面這些事情,所以他自己本身也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原則,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周女士需要負責任,應當對管某的治療費用等進行一定的補償,但是管某開口要價10萬顯然并不合理。
而管某在事后將周女士的狗咬死,這一行為必然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因為不管他的動機是什么,他造成的后果同樣是惡劣的,所以他也需要對周女士進行賠償,金額根據狗的市場價值來評判,但是也不需要賠付10萬元之多。
本來是互相協商就可以解決的事情,管某如果不是自己主動招惹狗,自然也不會被咬,而被咬之后周女士如果積極配合他處理傷口進行善后工作,事情也不會變得這么復雜。
這一案例提醒了所有養狗的人士,不管是什么品種的狗,不管它平時看起來有多么溫順,只要帶出了門就一定要做好一切防護措施,避免狗咬人的可能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