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的40萬賠償金,被奶奶揮霍一空,該怎么辦?

如果說真有什么是任世事改變,歲月變遷也無法消滅無法阻斷的,那一定是血緣。親情是流淌在身體里的,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已經注入血肉之中,就算多年不見,就算有萬物阻隔,思念還是會帶著自己翻山越嶺,只是最怕的是萬山已過,終于來到面前時,舊人卻已經不在。
小麗(化名)千里迢迢趕赴家中看望父親,結果得到的卻是父親已經去世的消息,不僅如此,他的家人還非法私自占有了本該是她的東西,最后小麗不得不親自將她的家人告上了法庭,關于此案,法院給了一個公正的判決。

小麗很小的時候父母就離異了,她跟著媽媽去了外地,父親則一直留在鶴崗的煤礦工作。由于年紀尚小,母親也已經有了另外的歸屬,小麗盡管對記憶中印象模糊的父親還有思念,但是她無法回到父親身邊。長大之后,小麗有了自己的生活,經濟也已經能夠獨立,思念父親的她在2020年決定回到鶴崗看望父親。
但是到了家中才知道,她的父親已經在2018年去世,由于是工作單位發生事故,所以父親當時獲賠了一筆錢,共130余萬,此外,小麗的父親生前工作還留下了一筆錢,這筆錢算是小麗父親留下的遺產,我國對遺產的繼承人有以下規定: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照《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小麗作為女兒,在第一繼承人之列,所以父親的遺產首先應該給她,但是因為她在當時一直沒有出現,遺產也不多,這筆遺產就直接交由小麗的爺爺奶奶以及叔伯了。而這130萬的死亡賠償金是給死者家屬的賠償,賠償權利人的順序與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一樣,所以小麗也在優先賠償人之列。

這130多萬的賠償金中有40萬是給小麗的。由于當年小麗母女倆都在外地,小麗的母親已經更換了手機號碼,所以單位當時多次聯系母女倆無果,只能將小麗的40萬賠償金轉交給小麗的爺爺奶奶保管,單位還與小麗父親的其他四個兄弟簽訂了一份擔保協議,幾人承諾一旦聯系到小麗就會將這40萬給她。
但是當小麗2020年回到鶴崗時,她的爺爺奶奶卻告知她這筆錢已經花完了,一分錢都沒有了,她不可能拿到,多次溝通協商之后,爺爺奶奶的態度很堅決,小麗無可奈何,只能以她的叔伯保管失職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他們一家人多年未見,見面之后沒多久卻是對簿公堂。

案子其實很好判,這40萬就是小麗的,即便父母多年前已經離婚,但是親生父母子女之間,不論離婚的父母是否撫養他的子女,均不影響其子女的繼承權。子女的繼承權是緣于與其親生父母的血親關系,而父母離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關系,并改變不了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同樣未改變,因此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這40萬的賠償金。單位當年也明明白白跟家屬簽訂了保管協議,所以鶴崗市興安區法院經審理查明,小麗依據法律規定對其父親的死亡賠償金享有合法權利,其爺爺奶奶占有該賠償金利益,致使小麗受到損害,被告應返還小麗賠償金40余萬元,幾位叔伯承擔保管失職的賠償責任。

如果他們強硬地不歸還這筆錢,將會涉嫌非法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本罪的立案標準規定了一個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的,應當追訴。
小麗爺爺奶奶本來只是暫時保管小麗的錢,如果最后將這筆錢據為己有,不愿意交給小麗,就是侵占罪無疑,而侵占罪判刑的標準是5000元其起,40萬賠償金的數額已經達到特大,所以必要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爺爺奶奶年事已高,一直拿不出錢來,小麗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執行干警對小麗爺爺奶奶的財產進行了調查,發現他們賬戶上確實沒有錢,因為大筆的資金都流向了小麗的幾個叔叔伯伯賬戶上,還有一小部分的錢被提現了,提現的這部分錢財用作何處,不得而知。
事情鬧到這份上,局面已經很明晰了,爺爺奶奶是不可能一下子用掉這么多錢的,他們以為小麗永遠不會再回到鶴崗,也許抱著僥幸的態度將這筆錢分給了幾兄弟,但是在嚴明的法律面前,他們唯一的選擇就是履行義務,歸還財產。
小麗最后主動放棄了其中一部分錢款,幾位叔伯和爺爺奶奶湊齊了32萬交給了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