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父親借的錢,子女是否有法律責任歸還

“父債子還”語出祝興義的《此生此夜》“我知道自己出身不好,在娘胎就背上父輩罪惡的包袱。就算是‘父債子還’吧。”
在金玉舟的《趙匡胤》第二章中也有:“有道是:父債子還,子債父償”一句,加上武俠影視劇中“惡人”的宣揚,很多人都將“父債子還”當成了一種理所當然的事情,但事實并非如此,父母的債務并不一定由子女償還,這是一個嚴謹的法律概念,在此可以引進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一:
楊某奮斗大半輩子,終于擁有了一套房產,為了讓自己的事業更加成功,他向朋友王某借了10萬元用來投資。投資還沒有來得及盈利,楊某就因為太過操勞久病成疾,最后住院一段時間之后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和20萬元存款。
王某在他死后向其女兒楊女士和兒子楊先生索要自己借出去的10萬元錢,但是楊女士和楊先生表示這些錢并不是自己借的,楊某也沒有將這錢花在他們身上,因此兩人都拒絕替父親償還這筆債務。

案例二:
秦安縣的孫某在2019年借給了李俊(化名)50萬元,兩人就是生意場上認識的,彼此之間常有資金往來,這筆錢孫某是借給李俊投資,而李俊在借錢的時候拍著胸脯保證絕對穩賺不賠,到時候還會給孫某一筆“感謝金”。
孫某看李俊如此豪爽,不像是不靠譜的樣子,就算他生意失敗了,將50萬元本金償還應該不成問題,因此與他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之后便將錢轉了過去。不料就在幾個月之后,李俊遭遇車禍當場死亡,他所謂的投資生意也根本沒有盈利,孫某趕緊找李俊的妻子和兩個已經成年的兒子討要借出去的50萬,屢屢吃閉門羹。
最后孫某只好將李俊的家人全部起訴到法院,法院經過調查之后,發現李俊名下出了車禍駕駛的車之外沒有任何資產,孫某能否得到李俊家人的償還?

案例三:
張三是一位農民,在家耕種多年深感經濟壓力巨大,聽了相關農業專家的培訓講座之后,他決定承包一片魚塘,專門養魚賺錢,于是他私人向王五借款7萬元錢,將這筆錢用作承包魚塘和購買魚苗以及拓展渠道。由于經驗不足且人脈不廣,張三的魚苗損失慘重,養成之后魚也沒有銷路,魚塘最后只能廢棄。
因為積勞成疾,張三患了一場大病之后去世,名下只有一套老房子和幾千元積蓄。王五在他去世之后立即找他的兒女要錢,但是張三的兒女卻表示自己不繼承父親的遺產,也不會給父親償還這筆債務,還出具了自愿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書,王五一時之間不知該怎么辦。

法律分析:
首先需要明確,子女并不因與父母有血緣關系就具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這不在法律規定的范疇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子女只有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時,才具有償還父母債務的義務,這種義務也不是子女特有的,而是所有遺產繼承人都有的。
根據《民法典》1159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第1161條明確: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在以上三個案例中,繼承者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配偶。案例一中的楊先生與楊女士作為楊某的子女,以第一繼承人的身份平等繼承財遺產,楊某的20萬元存款以及一套房產都由他們倆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1159和1161條可知,繼承者需要將被繼承人應繳納的稅務以及債務還清,但是前提是在遺產份額之內。楊某的遺產價值遠高于他的10萬元債務,因此楊先生和楊女士需要將這10萬元的債務還清之后,才可以繼承這筆遺產,兩人自愿放棄遺產則不需要進行償還,王某可走司法程序直接從楊某的現有財產中拿回自己的錢。

在案例二中,李俊名下除了一輛已經報廢的車之外沒有其他財產,因此他根本就沒有遺產可以留給子女。既然子女沒有可以繼承的財產,也就沒有法律義務對孫某的錢進行償還,他們自愿償還的話另說。
在案例三中,張三的子女已經主動提交了自愿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根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這一規定,他們同樣不具有償還王五者7萬元錢的法律義務。
王五可以向法院申請清算張三的全部財產,估值之后進行抵債,若想要通過張三的子女來要回這筆錢,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結語
“父債子償”和“子債父償”其實都不是絕對的,前者基于繼承關系,后者基于繼承關系和撫養關系,由于父母是子女的監護人,所以當未成年子女負有債務時,如果是因為父母監管不當而造成,則父母需要賠償,但是這種賠償也不是絕對的,當父母繼承子女的遺產時,同樣按照以不超過遺產總價值的限額的規定來進行債務清還。
可見民間俗語只是人們想當然的想法,真正遇到問題時,還是要以法律規定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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