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女子好心救摔倒老人,對方死亡后家屬索賠24萬,瓊海法院判了

宋朝史學家司馬光認為,有才無德是小人,有德無才是君子,只有才德兼?zhèn)涞牟潘愕蒙鲜ト恕S纱丝梢姡湃藢⒌滦锌吹煤苤亍R粋€人連基本的品德修養(yǎng)都沒有,就算滿肚子才華也不會受到重用。

可在當今社會,太多人被利益侵染了身心,在金錢的誘惑面前,品德素質(zhì)早就被拋之腦后。也因此引發(fā)了許多好心人反被訛的鬧劇,2020年海南瓊海就發(fā)生了一樁糾紛案。老人摔倒身亡,女子好心施救,分被家屬索賠24萬,法院判決還社會公道。
家住瓊海的蔡女士在其電動車回家時,突然遇到了一個非常難以抉擇的問題。一名90多歲的老太太因避讓貨車不幸摔倒,而蔡女士剛好路過,眼看老人倒地不起,蔡女士不知道自己應不應該扶。
如果出手相救,蔡女士擔心會遭到老人訛詐勒索,可如果袖手旁觀,蔡女士又覺得良心不安。思索片刻后,她最終決定好心施救。不僅喊來自己的丈夫,還和丈夫一起將老人送到醫(yī)院,并通知了老人的家屬。
可讓蔡女士最擔心的事還是發(fā)生了,老人被送到醫(yī)院后不久就搶救無效死亡。老人的家屬一口咬定是蔡女士撞死了老人,否則為什么要好心送老人去醫(yī)院。眼看自己的一片好心被當成驢肝肺,還成了老人家屬的索賠對象,蔡女士內(nèi)心郁悶不已。

可無論蔡女士怎么解釋,老人的家屬始終堅信,是蔡女士撞倒了老人。不僅如此,家屬還將蔡女士告上法庭,索賠24萬元。眼看老人家屬報警,蔡女士內(nèi)心也慌亂不已,老人的死和她雖然沒有關系,可她卻存在一定違法行為。
原來蔡女士出行時騎的是無號牌的電動摩托車,而她本人并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旦被警方查出,蔡女士擔心會因此受到懲罰,甚至擔負起老人死亡的責任。好在瓊海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并沒有支持老人家屬的訴求,可老人的家屬不依不饒,竟然提出上訴,并在此將蔡女士告上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結果如何?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時,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也就是說,老人的家屬必須提供足以證明蔡女士騎車撞倒老人的證據(jù),否則法院將會以事實不清、成因無法判定,駁回家屬的訴求。
死者家屬本就沒有親眼看見事發(fā)經(jīng)過,只是仗著“誰死誰有理”的想法,想騙取一筆賠償金。因此他們根本拿不出任何證據(jù)證明,老人是被蔡女士撞倒后死亡。那么蔡女士無證無牌駕駛電動摩托車,是否應該為老人的死承擔責任呢?

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對侵權責任有著明確規(guī)定。構成侵權責任需滿足四個限制條件:行為人存在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存在損傷事實,違法行為和損傷實施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意識存在過失。
蔡女士無證無牌駕駛電動摩托車,這一行為的確構成違法,老人摔倒死亡也是事實,但老人的家屬拿不出任何證據(jù)證明,是蔡女士撞到了老人。這說明蔡女士違法和老人死亡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
而蔡女士在發(fā)現(xiàn)老人摔倒后,主動將老人送到醫(yī)院進行搶救。其主觀意識不僅沒有過失,還值得贊賞和肯定,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華傳統(tǒng)美德的高尚體現(xiàn)。因此蔡女士不僅不需要承擔責任,還應該屬于見義勇為。
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見義勇為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一種行為。

蔡女士發(fā)現(xiàn)老人有危險,不顧自身安危搶險救人,將老人送到醫(yī)院。其目的是保護老人的人身安全,符合法律對見義勇為的規(guī)定。
在《民法典》第184條中還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規(guī)定目的是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個人利益,鼓勵人們主動見義勇為,并給所有見義勇為者一顆定心丸。
別說蔡女士和老人的死毫無關系,蔡女士就算在送老人去醫(yī)院時不小心造成了損傷,作為見義勇為者,她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做出二審判決,駁回死者家屬的所有訴求,維持一審原判。同時要求死者家屬償還蔡女士墊付的1260元醫(yī)藥費,和100元打車費,并承擔法院開庭的全部費用。

從這起案例中不難看出,法院在處理類似的糾紛案時,變得更加熟練完善。實際上,這也是因為我國《民法典》對見義勇為者有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或許正是好心人被訛事件屢屢發(fā)生,國家才會特意制定這條法律,既能打消人們見義勇為時可能產(chǎn)生的顧慮,也能夠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中華傳統(tǒng)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