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暴致死案:26歲新娘結婚10個月被虐死,丈夫被判6年6個月

“士之耽兮,猶可說也,女之耽兮,不可說也!”
“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說的并不是男性不講感情女性不講事業,而是由于天生的性別差異,決定了男女的思維以及看事情和問題的角度不同,女性往往容易因為感性而將所有東西都傾注在自己的感情里,對男人產生依賴性,假如遇人不淑,這種特點就會給女性帶來很嚴重的后果。
情感上的主觀依賴導致女性離不開一個男人已經是很不好的結果,最可怕的就是女性因為外在因素逃離不掉一段感情或者是一種關系的束縛,比如婚姻。北京女孩董珊珊就因為種種原因沒有逃離苦海,最后甚至丟失了自己的性命。而這一切的起源,竟是因為一個“愛”字。

董珊珊因為“愛”和王光宇在2008年下半年結婚,此時的兩人還很恩愛,王光宇年輕有為,斯文有禮,雖然外貌上看上去和董珊珊并不般配,但是好在他成熟穩重,做事情有禮有節,事業上也是如魚得水,年紀輕輕就是一家貿易公司的經理,收入頗豐。做父母的無非希望自己的女兒找一個疼她的人,看到王光宇這么靠譜,他們也就沒有多說什么。
一個人偽裝久了就會迫不及待露出自己的真面目,婚后王光宇可以說是原形畢露。婚前說“我養你”,婚后就變成了“是我養的你!”,董珊珊在家里說話做事都必須小心翼翼。不敢對王光宇的事情有一絲懈怠,也不敢對自己的生活有什么期待。但是對王光宇來說,他的目的就是找董珊珊發泄,并不在乎董珊珊是不是做得足夠好。
一開始只是指責,后來變成辱罵,沒過多久王光宇就開始動手打董珊珊,他揪著董珊珊的頭發從客廳到陽臺,有時候毫無原因就給她一耳光,或者直接掐她的胳膊和大腿。從舉止儒雅的外貿經理到動不動就打人的惡魔,不過半年的時間。董珊珊的身子日漸消瘦下去,母親察覺到不對勁之后,董珊珊家也很少回了,因為王光宇曾威脅她:如果敢讓家里人知道,他就打死她。

2009年3月,嘴唇都已經被打破的董珊珊痛苦不堪之下向家里人發出了求救,母親看著她身上觸目驚心的傷痕心疼不已,王光宇之前所說的會疼愛女兒竟是這樣疼愛,董母一家心疼之余帶著女兒去了警察局報警,因為認為這是家庭矛盾,警方沒有進行干涉。
在董母的多次請求幫助之下,民警出面對王光宇進行了批評教育,但是王光宇并沒有悔改,反而變本加厲。4月8日,忍無可忍的董珊珊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王光宇遲遲不肯結束婚姻,在毆打了董珊珊之后又跪在地上痛哭流涕保證自己會改,在董母面前也是保證自己不會再犯,但是他們的感情已經因為他的施暴行為破裂了,所以訴訟離婚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不過任何一個案件的審理都需要核實情況以及梳理過程,所以時間比較久,而就在法院還在審理期間,董珊珊又被王光宇用手段進行了威脅,導致她撤銷了離婚訴訟,稱自己和王光宇感情并無破裂。

董珊珊像一只困獸,被王光宇囚禁在一個華麗的牢籠之中,她曾經偷偷跑出去租住過,但是最后還是被王光宇抓了回去。而發生在2009年8月5日的這一次毆打最為嚴重,據王光宇說,他“用拳頭打她,用腳踢她,從臥室門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腳。”
這天之后王光宇停了幾天,在這期間他并沒有回家,董珊珊借著這個機會在8月11日逃了出去,家人看她傷勢嚴重,在8月14號送她去了醫院,但是因為內臟已經被王光宇打傷,后續并發感染,多個器官功能已經衰竭,最后董珊珊在接受了兩個月的住院治療之后去世,這一年她才26歲,結婚不過十個月的時間。

王光宇終于因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公訴機關在2010年1月2日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因為他和董珊珊屬于夫妻關系,他的目的并不是故意傷害·董珊珊致其受傷或者死亡,所以朝陽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認為應該以虐待罪追究王光宇。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非家庭成員間的虐待行為,不構成本罪。

董珊珊是王光宇的家庭成員,所以他對她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虐待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在2010年7月2日,王光宇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賠償各項費用共計81萬余元。
因為有人天生善于偽裝,所以我們誰都難免有看走眼的時候,在察覺到對方有暴力傾向之后一定要及時離開,想盡一切辦法也要離開惡魔的身邊,法律會懲罰惡人,但我們首先要可能地自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