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絕過夫妻生活,丈夫懷疑妻子與人有染,悄悄跟蹤妻子終撞破

“雨橫風狂三月暮,門掩黃昏,無計留春住。”一個決心要離去的女人,無論男人怎么努力都無濟于事,與其死死拖拉牽扯,不如放她離去,這對雙方而言都是最好的結局。

50歲的林先生就面臨著夫妻感情的重大考驗,與他同歲的妻子突然拒絕和林先生進行夫妻生活,在拒絕同床之后,林先生懷疑妻子與人有染,悄悄跟蹤妻子。最終撞破了妻子的秘密,也讓林先生崩潰不已,可妻子卻當面給出回答:自己沒有出軌,就是不想讓你碰。
林先生和妻子陳女士是一對老夫老妻,兩人一起走過了風風雨雨,并且養育了一個兒子。眼看兒子成家立業,兩人也可以過上老年生活,可偏偏夫妻感情卻出現了巨大危機。不知從什么時候開始,陳女士不再愿意和丈夫同床。
林先生雖然年紀偏大,但在生理上卻依舊有一些要求,到了晚上也希望能夠和妻子在床上互相安慰。可妻子不僅要和林先生分房睡,還禁止林先生碰自己。這番舉措讓林先生寒心,他也想過強行和妻子進行夫妻生活,但每次妻子都已離婚為威脅。
無奈之下,林先生只能一個人度過孤單的夜晚。可就在某一天,林先生突然發現妻子的不對勁。以往妻子出去收租很快就能回來,但最近幾次妻子出去收租之后要晚上10點多才回家。林先生詢問妻子去干什么了,妻子卻拒絕回答。

心生懷疑的林先生決定偷偷跟著妻子,看妻子到底去干嗎了。可結果讓他當場崩潰,妻子竟然和一個離婚的男子走得很近,兩人一起去逛街吃飯,還一起去跳廣場舞。跳舞時,兩人的動作非常親昵,就差著急抱在一起。
林先生內心很不是滋味,明明自己和妻子才是正經夫妻,可妻子不愿意和自己同床也就算了,竟然還和一個離異男子走得這么近,他下意識的懷疑妻子被判了自己。
回家后林先生質問妻子為什么要和其他男人走得那么近,是不是出軌了。陳女士當然不承認,為了這件事兩人還發生了爭吵,一氣之下陳女士干脆離家出走。林先生找不到妻子,只能打電話勸妻子回家,可妻子連電話都不接。
無奈之下,林先生只能找到調解員,希望調解員能夠幫忙勸說妻子。但當調解員找到陳女士時,陳女士所說的卻和林先生截然不同。陳女士表示自己和離異男子只是普通的朋友關系,平時也不過在一起跳跳舞。反倒是林先生想要QJ自己,當初自己離家出走正是因為遭到了林先生的QJ,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來林先生發現妻子和別的男人跳舞后,氣不過,回家后準備對陳女士用強的,結果因為陳女士掙扎抵抗并且報警而作罷。陳女士還說,林先生用被子捂住自己的臉,差點把自己捂死。
對此林先生坦言,自己確實行為有些過激,但并沒有用被子捂妻子,而且自己和妻子是合法夫妻,兩人同床共枕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不至于上升到QJ和犯罪。
這就牽扯到了法律層面的知識,合法夫妻之間是否能夠構成QJ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即使是夫妻,如果行為人違背了妻子的意愿,用威脅和暴力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同樣也能構成QJ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1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其主要構成主體是全體公民,而行為對象是“婦女”,也即是說只要對“婦女”實施了QJ行為,無論雙方是什么關系,都構成QJ罪,即使夫妻之間也不例外。
但作為夫妻,雙方同床共枕的確也是理所應當的事。所以一般發生在夫妻間的QJ案,屬于自訴案件。也就是說,如果妻子不報警,不起訴,警方不會主動處理,除非處罰情節特別嚴重,公安機關才會主動介入。
所謂的嚴重情節,包括但不限于丈夫長期對妻子實施暴力,或對妻子造成了身體和心靈上的傷害。很顯然,林先生和陳女士之間,還沒有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地步。因此陳女士報警時,警方并沒有直接介入,而是以勸解為主。
更何況林先生最后也并沒有得手,故而這件事便不了了之。可陳女士卻非常生氣,她對丈夫積怨已久,這次事件只是一個導火索,她表示自己無論如何都要和丈夫離婚。林先生不滿妻子的行為,可卻并不想和妻子離婚,如果可以他還是希望妻子和自己繼續以往的生活。

正所謂強扭的瓜不甜,靠單方面的努力是得不到真正的幸福的。而且從陳女士的各種行為來看,她早就對丈夫沒有了感情。夫妻生活是感情的粘合劑,可陳女士連夫妻生活都不愿意繼續,可見她有多么失望。
到最后雙方依舊沒有達成統一的結論,一個想要重歸于好,一個卻只想著逃離家庭。正如歐陽修詞中所寫,春已至暮,風雨大作,就算關門將黃昏的景色掩閉,也無法留住 漸漸消散的春意。
與其自欺欺人,強行讓兩人在一起,不如放手,即使成全了對方,也是給自己一個解脫。希望林先生能夠看開一點,不要再強求妻子,無論妻子出軌與否,結局其實都無法改變。當務之急,是調查清楚妻子是否有出軌行為,如果有就搜集證據,以便在離婚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