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女模特赤身裸體慘死在床,兇手卻表示是因為她要得太多

當人的道德底線被無限放低時,它就會走到法律的邊緣,有時候違法犯罪只在人們的一念之間。
正因為如此,我們更應該不斷提升自身的修養,加強道德的約束,切不可因為一時沖動釀成慘禍。
2008年10月1日,在北京某高檔小區的二十一層居民家中燃起了熊熊烈火。

當消防人員沖進屋內時,發現一位女子赤身裸體地躺在床上,屋內所有設施均已被燒毀。
經過法醫最終確認該女子死于機械性窒息,且生前曾經發生過X行為,頸部有明顯的掐痕,警方隨即判定這是一起殺人縱火案。
據被害人母親口述,死者在去世之前一直與男朋友田明宇待在一起。
警方隨即調取了小區周圍的監控,在確定好證據后,便對犯罪嫌疑人田明宇展開抓捕。
可在審訊室里,田明宇卻表示女友的死完全是他自作自受,只因她要求太多,自己出于無奈才將其殺死。

據了解,死者楊琳是北京當地的一名模特,因為身材出眾,她贏得了公司高管的栽培,在平時的工作當中,楊琳參加的所有活動都是一個名叫田明宇的司機接送。
因為二人是老鄉,一來二去便產生了感情,楊琳認為田明宇是一個樸實且懂浪漫的人,就有心和他組建家庭。
可田明宇一直認為楊林這種高消費的對象并不適合結婚,因此只是玩玩而已。
他只是覺得和楊琳談戀愛很有面子,可誰曾想楊琳在和田明宇交往期間就已經在北京買下了房子。

后來楊琳更是主動地向田明宇提出結婚的想法,可田明宇卻以各種理由來拒絕。
因此,在2008年這一天里,楊琳把母親支開后便邀請田明宇來家中就婚姻問題進行詳談。
可在二人交流的過程當中,楊琳逐漸發現眼前的這個男人一直在欺騙自己,于是她便提出讓田明宇付1萬元的分手費,否則就告他QJ。
可田明宇作為一個普通司機,根本無力支付如此多的分手費。他在一怒之下便掐住了楊琳的脖子,事后為了毀尸滅跡,他更是在房屋內放火。
法院最終認定田明宇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主觀惡性極強。此外,他放火的行為還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故而判處其死刑。

故意殺人放火罪最高的刑罰標準是死刑,需要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判斷,放火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殺人罪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最低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只要是故意放火的,都應該立案。若過失引起火災的,則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予以立案追訴。
如果放火的目的是為了殺特定的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放火的目的是為了毀壞財物、針對不特定的人,就構成放火罪。
放火未遂也構成放火罪,會從輕處罰。
放火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泄憤報復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
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于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于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所以,對于故意殺人罪,一般是會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節比較輕微,沒有出現嚴重后果時,才會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田明宇因為楊琳索要分手費惱羞成怒,一氣之下將其掐死,為了掩蓋自己的罪行便在楊琳的房間內縱火焚尸,考慮其主觀惡性極強,作案手段殘人,最終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