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女子碰瓷女司機遭碾壓身亡,死者家屬索賠100萬,法院判了

俗話說:“成功細中取,富貴險中求。”財富和風險是并存的,這句話本是為了激勵人們踴躍進取,敢于冒險。卻不想被后世之人有心曲解,成了投機取巧走歪路的“至理名言”,沈陽的蔡某還為此獻出了自己的生命,但最后只換得了三個字“不值得”,她到底做了什么?
蔡某是一個職業“碰瓷選手”,躺過的豪車沒有百輛也有10來輛,但不是每一輛都能胡攪蠻纏“賺”到錢,畢竟現在行車記錄儀已經成了車輛標配,只要報警她就沒有好果子吃,因此她相當識時務。
可沒想到該女司機丁某不走尋常路,直接從她身上碾壓過去了,導致她一命嗚呼了。

雖然蔡某碰瓷是涉嫌違法犯罪的,但若是丁某明知她躺在地上耍無賴碰瓷,故意開車沖過去,就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但最后法院判處她無責,就連死者家屬索賠100萬的要求也予以駁回了,這又是怎么回事呢?
時間回到2021年暑假,那天豪車女司機丁某正開著車赴姐妹的約,路上遇到紅綠燈,由于紅燈時間較長,前面還堵車,她百無聊賴,就拿起手機低頭回信息。
直到后面按喇叭催促了,她才匆忙踩油門,但剛往前開,就遇到了一股阻力,她覺得有點不對勁,大馬路上的石頭也沒這么高吧?她狐疑了一瞬,車輪已經從“凸起”處壓了過去,直到聽到一聲慘叫,她才意識到發生了什么,趕緊把車停在路邊下車查看。
地上的蔡某渾身是血,已經奄奄一息,手里還攥著一瓶可樂,丁某被嚇得不輕,立馬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她一時間也沒想明白,好好的馬路上怎么會突然躺了個人呢?

警方調查了蔡某身份后,才知道她是個職業碰瓷的,行車記錄儀顯示,她是趁丁某低頭玩手機的時候躺倒車前的,躺的位置恰好在駕駛座的視野盲區,因此丁某開車時根本沒注意到前面多了個人。
蔡某被送到醫院后,因搶救無效身亡了,在此之前她并無精神疾病,也非被迫,從行車記錄儀上看,她狀態良好,還有意往駕駛座瞅了幾眼,估計是看丁某是個女司機好欺負,哪知對方根本沒接招。
交警調查清楚前因后果就結案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警方認為丁某嚴格遵守了交通規則,事發后第一時間報警并采取救助措施,并無過錯,因此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但“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蔡某的家屬不認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堅持要丁某賠償,還算出賠償金額100萬,丁某覺得他們不可理喻,不予理會,他們就直接將人告到了法院,理由是:丁某玩手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如今“誰死誰有理”的風氣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法院也不是和稀泥的場所,從法律的角度,蔡某家屬占不到一點理。為什么這么說呢?
首先碰瓷是以勒索和敲詐錢財為目的,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若是敲詐勒索金額達1000元到3000元以上,或者兩年內三次敲詐勒索的,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若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蔡某的行為是違法的,存在重大過錯,若她沒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是人已死,無法再追責。
其次,蔡某作為一個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該清楚碰瓷帶來的人身安全風險,但她卻為了犯罪,將生命置于危險境地,這屬于民法上的自甘風險。
自甘風險是指受害人明知或應知存在的風險,非基于法律、職業、道德或類似的義務而自愿地將自己置于危險環境或者場合之行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愿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他人承擔侵權責任,但是他人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所以蔡某要為自己的死亡結果負全部責任。
至于丁某在停車等待期間玩手機的行為雖然也是不妥的,但法律只禁止司機邊駕駛邊看手機,并未對停車等待時玩手機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不涉及違法。
所以法院才駁回了蔡某家屬的所有訴求,判丁某無責,這一判決結果得到了群眾的一致贊賞,也再次告誡了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法律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對于違法亂紀的行為是零容忍的。

為了財富敢冒風險,這是一種勇氣,但君子愛財,取之有道。走歪門邪道,求到的不過是浮華夢一場,夢醒時可能身已不在人間,兜兜轉轉,再后悔“不值得”就為時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