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花和尚”被寺院除名:8年養育20多個孩子,幫助過300多女子

信佛者常常心懷善意,如在寺廟中思想端正的和尚,他們對世間的生命保持著熱愛和寬容的態度。正如江蘇南通一位被稱作“花和尚”的男子,他8年的時間養育了20多個孩子,幫助了300多名女子。然而這樣善良的大師卻被寺院以行為不端除名,這又是為什么呢?
故事的主角原名為吳兵,在出家前,他過著優渥的生活。吳兵此前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迎娶了具有近親關系的女子為妻,按理來說這樣的婚姻既違背了人倫道德,而且也屬于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不過由于他們并沒有辦理正規手續,所以處在法律管束的邊緣。
(原《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雖然他們的婚姻不合法,不過還是渾渾噩噩地湊合過了下去,直到妻子懷孕時,擁有基礎生理常識的吳兵知道,這個孩子因近親問題,將面臨著患病的風險。他卻沒有讓妻子停止妊娠,而是決定通過吃齋念佛來保佑自己的孩子健康出生、長大,并承諾如果孩子出生時為正常人,他將在50歲那年墮入空門,報答佛祖的垂憐。
十月懷胎以后,吳兵的妻子誕下一名健康的女嬰,他十分欣喜,認為這都是佛保佑自己的結果。雖然他的女兒是正常的,不過此時他們的家庭卻陷入感情危機。夫妻兩人之間畢竟沒什么感情基礎,女兒的到來也沒能緩解他們夫妻的矛盾,因此沒過幾年,吳兵就與妻子和平離婚了。
此后,吳兵將重心轉移至事業上,倒是小有成色,開了公司以后,不僅買了豪車豪宅,而且供養女兒到高質量的學校讀書。此后他又娶了第二任妻子,不過婚后很快又引發了矛盾,第二段婚姻也草草收場了。
此時,35歲的吳兵認為,自己已經沒有什么可以追求的事情,愛情對于他來說可望不可即,而他發展的事業已經足夠他后半生無憂。因此,斷念紅塵的吳兵決定提前出家。當他剃度以后,便來到了南通的普賢寺。此后世上沒有吳兵,多了法號“道祿”的僧人。

在普賢寺的日子令道祿感到充實而自在,但他同時注意到,寺廟中經常有打過胎或者即將打胎的婦女前來拜佛,消除內心的愧疚感。在佛家思想中,墮胎是非常殘忍的。道祿基于這個思想,決定幫助那些墮胎女子,盡量給她們創造能夠生育的條件。
其實這些女子中,有許多人內心并不想墮胎,無奈家人不支持,且孩子的父親又拋棄了她們,最終她們因為經濟問題只能選擇這條路。道祿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為新生兒辦理戶口,成為他們的父親。此后,寺院里經常有婦女進進出出,抱著孩子與道祿相認。
正在此時,謠言也漸漸傳來,有人稱普賢寺里有行為不端的僧人,和女人糾纏不休,甚至還有了孩子。寺院以及有關部門發現了這個現象后,寺院的管理人員出面干涉,希望道祿停止繼續關照這些女人。然而道祿認為,自己做的事是善事,所以無須畏懼流言蜚語。結果管理人員認為他的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寺院的名聲,將其除名并趕出了寺院。

道祿與她們簽訂了協議,孩子可以放在他這里撫養,不過在十八歲之前,母親必須前來認領。此后,他陸陸續續收養了20多個孩子,幫助他們度過了童年、少年期。他的行為令受到幫助的婦女非常感激,也讓社會上紛紛涌現了對他的贊嘆。
不過與此同時,有人提出了質疑,道祿的行為是否會助長遺棄之罪?我們都知道,在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親生父母,父母負有看護、養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如果父母將子女遺棄,還將構成遺棄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也有人認為,道祿的收養過程并不合規。因為他的“護生小居”不是合法建造的救濟院;且他也不符合民間收養的條件。我國《收養法》明確規定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而他收養的孩子數目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
其實從道德的角度來說,道祿的做法無疑是善良的。不過在做出善舉的同時,或許他也需要考慮到法律規定。如果相關部門或組織能夠幫助道祿糾正他的行為,使之完全合法,并給予其物質上的幫助,或許道祿的行為對于社會上無所依靠的未婚母親來說是有很大意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