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婚罪與非法同居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非法同居需要哪些證據

雖然人們在處理婚姻糾紛之時大部分都不會將非法同居與重婚罪聯系起來,但事實上倘若你真的掌握了對方在婚內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也就完全可以向法院以重婚罪的名義進行起訴。但在此前我們必須要了解到兩者的認定標準到底是怎樣的,這樣才能在處理婚姻出軌問題上更好地將事態有利于自己。
非法同居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非婚同居,也就是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二則是重婚同居,已領結婚證有配偶跟異性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同居行為。而重婚罪則是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

或許有人不能理解,重婚罪就是同時跟兩個人結婚,那兩個人既然已經結婚了,又為什么還會構成非法同居呢?而找到出軌人非法同居的證據之后又為何可以以重婚罪的名義起訴,他們之間或許也有可能沒有結婚,又怎么能構成重婚罪呢?。但在看完以下的案例之后,你或許會對這兩者之間的聯系有所了解。
案例分享
1974年,來自河南的甘有兵到了之后年齡之后就在父母的介紹下同鄰村的吳某建立了家庭,婚后兩人因感情穩定生育了兩個兒子。但隨著孩子漸漸長大,僅僅靠著甘有兵在老家打工的錢已經遠遠不夠一家四口的支出,出于家中男人的責任,甘有兵選擇了到湖北創業。
1973年,甘有兵在湖北省陽新縣承包采石場期間,被年輕貌美的毛麗艷所吸引,而毛麗艷也在得知甘有兵是一個老板之后更是對其青睞有加,于是一拍即合下兩人進行深入交流并開始了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間毛麗艷得知了甘有兵在老家已有妻子的事實,雖然當時遭受欺騙的她內心有些怒氣,但因為沉迷于甘有兵的物質財富中無法自拔,因此即便得知事實的她還是一直維持著與甘有兵的同居關系。

1998年,毛麗艷為了能夠給自己一個保障,還為甘有兵生下了一個兒子。而甘有兵也對她寵愛有加,雖然兩人并沒有領結婚證,但二人卻以夫妻名義在湖北陽新縣、武穴市(毛麗艷家鄉)和江西瑞昌市同居生活。由于二人對外都是以夫妻相稱,盡管沒有領證,但周圍人還是認為他們是夫妻關系。
直到2019年,毛艷麗厭煩了與甘有兵之間的情人關系,她知道即便周圍所有人都知道自己是他的妻子,但自己始終不是他法定意義上的妻子,因此便想為自己找一個歸宿,不至于老年慘遭拋棄。
可甘有兵怎能愿意,他既舍不得老家賢惠的妻子,也舍不得情人的體貼,因此便遲遲拖著毛麗艷不讓她離開。4月份,無奈之下的毛麗艷為了能夠解除自己與甘有兵之間的關系,直接以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為由訴至法院,只是為了與甘有兵解除同居關系。
然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在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甘有兵、毛麗艷兩人均涉嫌重婚罪,因此立馬將兩人移送至公安機關偵處。

以案說法:
在這個案件中,甘有兵與毛麗艷兩人明明沒有登記結婚,又怎么會涉嫌重婚罪呢?而單身的毛麗艷又怎么也是涉嫌重婚罪呢?
所謂重婚,并不是僅限于一定要同時跟兩個人及以上領結婚證才算是涉嫌重婚罪,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而與他人沒有登記結婚卻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也是屬于重婚,此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因此甘有兵與毛麗艷雖然兩人存在非法同居不假,但也就是因為提供了非法同居的證據,甘有兵在明明有配偶的情況下卻還要與毛麗艷以夫妻相稱進行非法同居,他的這種行為屬于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已經觸犯了重婚罪。
而毛麗艷在這個案件中是出于相婚者一方,名字甘有兵有配偶卻還是跟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然就其本身而言,并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系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甘、毛兩人必將要獲得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顯然兩人的法律意識并不高,直接將自己的犯罪證據送到了法院。但倘若在一段婚姻中真的碰到這種事,身為婚姻中受害人的一方,又該如何證明其非法同居,并以正當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一)保存電子證據:對于夫妻一方與外遇對象來往的手機短信內容、電子郵件內容、QQ聊天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并及時自行保存或者可以委托公部證門對此類證據作固定處理。
(二)保存文字證據:
1、出軌一方因愧疚等心理而寫下的類似于“認錯書”等文字材料,
2、婚姻一方有嫖C、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
3、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C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
4、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三)采集視聽證據
1、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
2、外遇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
(四)采集現場證據:采集捉奸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但此類證據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因此要謹慎為之,切不可因為一時心急而從受害人轉變成為了“施害人”。

結語
盡管在這一段婚姻中,深受出軌傷害的一方來說,此番的做法無非也就是在亡羊補牢,在受盡一切傷害之后,只為了在這最后為自己爭取那點微不足道的權益,即便自己得到了一些賠償,或者讓出軌一方得到了懲罰,但自己內心有多痛苦也之后自己才能知道,畢竟從來沒有什么感同身受,而其他人也不過是作為一個看客而已。因此種種婚姻相關法律的頒布,并不是為了讓犯罪的人得到懲罰,這所有的初衷都只不過是希望每個人能忠于自己的婚姻,畢竟能夠白頭到老,也不失為一件幸福的事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