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白云機場劫機案回顧:歹徒打倒空姐,致3架飛機被毀128人遇難

一般情況下,飛機失事在汽車、火車、高鐵等交通工具發生事故中的概率是極低的,但一旦飛機失事,那么整架飛機上的乘客的人身安全都將遭到極大的威脅,幸存的可能性也是非常小的。
至今,飛機也不過百多年歷史,1903年,世界上出現了第一架飛機,1908年便發生了第一起民用飛機空難,自愿當乘客的美國陸軍中尉不幸喪生,而機場的安檢工作也是一步步完善的,1931年,第一次劫機事件在秘魯發生,不過在當時,這起劫機事件并沒有引起很大的關注。

而我國第一起公開報道的劫機案是發生在1983年,6名歹徒劫持了中國民航296號“三叉戟”客機,機長被潑汽油,被歹徒用槍指著威脅,但在機長的沉著冷靜以及機智應對下,6名歹徒被制伏,飛機上的所有乘客均毫發無損。
值得一提的是,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隨著各國航空事業的發展,以及各國之間的往來愈發密切,因此在聯合國及國際民航組織和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個關于反對空中劫持的國際公約,我國則于1971年、1980年分別加入了三個公約。
而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危害民用航空安全或秩序的犯罪包括三類:空中劫持罪、危害國際民用航空安全罪和妨害國際航空罪。下面我們來看看發生于1990年的廣州白云機場劫機案。
1990年9月30日,逃犯蔣曉峰通過關系買到了一張機票,由廈門飛往廣州,不過蔣曉峰并不打算前往廣州,他計劃通過劫機的方式逃往中國臺灣。10月2日,身著深灰色高檔西裝的蔣曉峰是最后一個登上2510號飛機8301航班的乘客,早上6月57分,該趟航班從廈門機場起飛,如果正常飛抵廣州機場,只需1個小時。

但飛機飛行20分鐘后,蔣曉峰突然拎著一個黑色箱子從16排C座站起,猛地沖向了駕駛艙,聲稱自己的身上綁有7公斤的炸藥,將上前勸阻的空姐打倒后把機組人員全部趕出了駕駛艙,只留下了一個機長。
雖然機長沉著應對,將飛機被劫持的消息發送給了地面,廣州民航當局得知該消息時,飛機已飛抵廣州上空,而機長在得到“不能起飛”的命令后為穩住蔣曉峰的情緒,在機場上空盤旋。
蔣曉峰只知道飛機一直在飛,心情也越來越暴躁,機長對他說飛機快沒油了,已經沒法再直接飛往臺灣省,但蔣曉峰并不相信,依然以炸藥相挾,即使機長表示可先降落到香港啟德機場,民航區域管制室也同意到香港加油,并與空中管制部門做了聯系,但蔣曉峰并沒有同意。
最終,因油料不足,機長駕駛飛機在廣州白云緊急降落,蔣曉峰見此,認為自己的逃跑計劃失敗,心中憤恨不已,對機長實施了暴力,而在駕駛艙內,并沒有第二人對蔣曉峰的行為進行制止,即使機長盡力讓該架飛機平穩在機場的跑道上降落,但還是無法阻止蔣曉峰的行為,以至于飛機在沿跑道滑行大約300米后機頭突然一偏,不可控的朝候機樓沖來,然后撞到了為B707飛機提供電源的電源車,緊接著,一旁的B737飛機被拉起,撞到了B707飛機的前部,使得B707飛機的機頭被切斷,并且撞倒了B757的機翼根部。

這個過程僅不到一分鐘,使得三架飛機被毀,造成128人遇難,其中2510號飛機上,乘客遇難人數為75人,機組遇難7人;B757飛機上,共計有46名乘客遇難。
經對2510號飛機駕駛艙現場勘察,發現了兩具尸體,經確認,分別是機長和劫持飛機的蔣曉峰,而在蔣曉峰的身上以及攜帶的黑色箱子里,并未發現有炸藥。
經查明,在劫持飛機前,曾任職某采購站采購員的蔣曉峰以采購貨物為名騙取了所在單位人民幣共計1.7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蔣曉峰劫持飛機的行為則涉嫌劫持航空器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不過蔣曉峰已經死亡,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已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該案的發生,讓有關部門確立了在反劫機中以保護乘客和飛機安全為第一要義的原則,不再鼓勵機組人員和乘客同劫機者正面交鋒。

現如今,我們也能夠看到機場的安檢是非常嚴格的,這也是為了預防劫機事件,另外,不少乘客會吐槽飛機延誤的情況,但人的生命是寶貴且不可逆的,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利,保障乘客和飛機的安全也是航空公司的職責所在,也正是因為嚴謹,才避免諸多意外的發生,因此航空公司方面也希望旅客能夠給予一定的理解,對生命負責,才有美好的未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