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廣東一家醫院發生的荒唐案件

95后算得上很特別的一類人,在這個年紀之中,一般都是獨生子女,而且從小到大都在父母的保護之下,按照正常邏輯來說,算得上是距離犯罪最遠的一類人。
但讓人沒想到的是,在2021年的廣東,就有一位男護士被警方逮捕,原因是強J罪,很難想象這位1998年出生的男生,會成為一位強J犯。
那么在這起案件之中,究竟發生了什么呢?咱們這就將時光回溯到2021年。

事情發生在2021年年中,那是一個再平常不過的夜晚,一位姓劉的年輕女子因為醉酒被送到了醫院。
那一天正好是男護士謝某值班,劉女士便也順理成章地讓謝某照料,本來謝某如同往常一樣來到了病房,然而看到劉某的時候,他整個人都驚呆了,劉女士高挑的身材,而且因為醉酒,臉上還有沒有褪去的紅潤,謝某頓時愣住了。

加上劉女士還在沉睡之中,謝某試探了幾下,見其沒反應之后,便是掏出了手機拍下了劉女士各種照片,之后便是小心翼翼地將劉女士的衣物恢復了原樣,也正是這樣,劉女士便是在謝某腦海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謝某回到家仿佛看著劉女士的照片,心里頓時還想出了一個邪惡的念頭,他在想對于劉女士,可不能就這樣算了,接著謝某通過病歷單上找到了劉女士的手機上,接著又在微信上一搜,果然這就是她的微信。
另一邊的劉女士看到謝某來加自己,一開始還很疑惑,但很快便是大驚失色。
那一邊的謝某表示,自己手里有劉女士的隱私照片,如果不想讓這些照片傳播出去,那就好好“聽他的話”。
劉女士一聽非常慌亂,但還是問謝某要怎樣才肯刪了這些照片。謝某仿佛就是在等劉女士這句話,他立馬就表示,他會找個時間找個酒店開個房,劉女士只要按時赴約,到時候他就當著劉女士的面刪掉這些照片。

劉女士雖然又氣又急,但還是答應了謝某的要求,還問他什么時候,謝某表示就在幾天之后,劉女士表示可以。
之后劉女士經過慎重的考慮之后,將這件事跟一位信得過的好朋友詳談了很久,最終還是確定了一個方案:立即報警。
到了約定好的那一天,劉女士如約來到了酒店,就在開門的那一刻,劉女士身后幾個警察便是沖進了屋子里,將謝某制服。
讓警方也有點錯愕的是,謝某還絲毫不覺得自己有錯,因為他除了偷拍了劉女士的照片,并沒有其他出格的行為,那么這又是如何解釋呢?
這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雖然謝某確實屬于強J未遂,那么這就是不是等于可以免除謝某的刑事責任了呢?并不是這樣。

首先謝某一開始偷拍劉女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一般應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乍一看,謝某確實是不用背負刑事責任了,但后面謝某有威脅劉女士的行為,這就讓事情變得不一樣了。
因為一般來說,存在犯罪預備的話,也是要背負刑事責任的,并不是說沒有犯罪事實跟行為,就不用背負刑事責任,那樣預防犯罪就變得沒意義了。
我們可以參考以下這幾條判斷預備犯罪的規矩:
(一)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成立犯罪預備,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即為了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或者說行為主觀上做出了實行某種犯罪的決定。
(二)客觀上實施了犯罪預備行為
預備行為是為犯罪的實行創造便利條件,以利于發生結果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種原因停頓下來,預備行為就會進一步發展為實行行為,從而造成結果。
(三)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
犯罪預備終結于預備階段,即事實上未能著手實行犯罪;如果已經著手實行了犯罪,就不可能是犯罪預備。未能著手實行犯罪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沒有完成預備行為,由于某種原因未能繼續實施預備行為,因而不可能著手實行;二是雖已完成預備行為,但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著手實行。

而在警察的搜捕之中,還在房間里找到了一些犯罪工具,因此謝某的犯罪證據可以說是充足了。而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受害人為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
情節嚴重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該案中,謝某某為預備犯應當比對既遂犯從輕處理。

最終由于謝某并沒有實施犯罪,加上愿意銷毀劉女士那些照片,還表示愿意給劉女士一筆賠償金,在雙方的溝通下,劉女士勉強答應了出示諒解書。
我們不難想象,謝某的職業生涯算是被毀掉了,如此一個前科,哪一家公司會聘用這樣一個人呢?有的時候犯罪可能離我們每一個人都不會太遠。
為了一時的私欲,謝某后半生等同于是被毀掉了,倘若再次讓他想到那個平平常常的夜晚,他是否能夠想到這是一件普通工作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