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反殺案”回顧:寶馬挑釁男曾多次被判刑,揮刀砍路人被反殺

法律賦予了公民正當權利的權利,但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這個限度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是統一且明確的,比如在遭到不法侵害后,認為只有反擊才能讓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威脅,從而造成重大損害,能否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在昆山反殺案之前,不少涉及“防衛過度”的案件都被激烈討論,而該案也被選入了最高檢印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同樣引發了眾人對正當防衛和防衛過度的討論。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講的便是正當防衛、防衛過度以及無限防衛權: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尤為注意的是,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下面我們再來具體看看昆山反殺案,為什么于某明能被判定為正當防衛?

事發2018年8月27日晚,劉某龍醉酒駕車,車上還載著三人,右轉時強行闖入了非機動車道,險些與于某明發生碰撞,于某明系正常騎自行車,因此在該事的起因上,于某明不存在過錯,而于某明也不知劉某龍是何人,不清楚劉某龍的過去。
首先下車的則是坐在劉某龍寶馬車上的劉某某,盡管是他們一方存在錯誤的行為,但他們不知錯,與于某明發生爭執,同行的另兩人把劉某某勸回車上,劉某龍突然下車,態度囂張,存在挑釁的情況,上前就推搡、踢打于某明,同行人員見了又連忙勸解,讓他別惹事,不過劉某龍聽進不去勸,仍追打于某明。
如果同行人員報警,讓警方過來阻止劉某龍,此事頂多還只是個治安事件,并且不是所有被打后還手的情況都是屬于互毆,也還是要看具體情況,如果被打者在被打后逃跑,但打人者緊追其后,跑上來繼續打人,這時候被打者進行還手,是能認定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屬于正當防衛。
打人者進行追打,可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但如果被打后當即還手,那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互毆。

而昆山反殺案的性質從劉某龍返回車上,取出一把刀身長43厘米的管制刀具起發生了重大的改變,事后會充分考慮劉某龍車上有管制刀具,且劉某龍持續用刀擊打于某明頸部、腰部、腿部的情況,令于某明感到十分恐慌,覺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如果劉某龍持刀造成了于某明死亡的結果,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后,法院也是能夠認定劉某龍在主觀上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
另外,經查明,劉某龍是有案底的,因犯盜竊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多次被判刑,該案發生時,劉某龍出獄還沒多久,屬于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
不過劉某龍并未造成于某明死亡,在連續用刀擊打于某明的過程中,刀落地了,而于某明搶到了砍刀,劉某龍上前爭奪,被于某明刺傷,之后劉某龍跑向轎車,于某明進行了追砍,劉某龍又跑離轎車,于某明便把劉某龍的手機放入了自己的口袋,待在現場等待警方的到來,將手機和砍刀交給了民警。

于某明稱自己之所以拿走劉某龍的手機是為了防止劉某龍打電話叫人報復。警方則在距離寶馬車東北側30余米處的綠化帶內找到了劉某龍,將其送醫,但經搶救無效后死亡,死因系失血性休克。
而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得以還原,通過視頻監控可知,從于某明撿刀并刺砍劉某龍5刀的時間僅為7秒,劉某龍具有爭奪的情形。
公檢機關認為劉某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能以刀掉落在地而認為劉某龍的不法侵害已經停止,且劉某龍的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行兇”,嚴重危及于某明的生命權,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映情況下做出理性的判斷。
比如說劉某龍停止與于某明爭奪,跑向轎車,于某明是無法預知劉某龍還會不會從車上拿出第二把管制刀具,所以于某明追過前,揮舞了手上的刀,一刀砍中了汽車,另一刀也未砍中劉某龍,于某明主觀上并沒有剝奪劉某龍生命以及傷害劉某龍身體健康的故意,為的是制止劉某龍的不法侵害,劉某龍沒有跑上寶馬車,于某明便沒有再追趕。

需要注意的是,劉某龍被反殺后,公安機關認定于某明的行為性質,也會充分考慮死者生前曾多次被判刑,在案發過程中揮刀砍路人的情形,因此可認定于某明具有無限防衛權,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