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一女子偷瓜被追趕溺亡,家屬索賠瓜農13萬,法院判決贏得掌聲

不問即拿就是偷,盜竊者的偷盜之舉損害了他人財物,Q犯了他人權益,應當屬于被批判的一方。當一個人偷取財物時,被物主發現,物主喝令指責,并想抓其到派出所,結果在追捕過程中,導致小偷死亡,這種情況下,物主需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從表面來看,物主不窮追不舍,小偷不會慌忙逃竄,也就不會造成死亡的后果,因此物主的追趕行為貌似與小偷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但事實真的是如此嗎?2019年,余姚一樁因盜竊致死案,給出了答案。

案例回顧:
方女士是安徽人,長期生活在寧波余姚,有貪小便宜的習慣。2019年9月,她從旁人口中得知,朗霞街道某村莊有一塊沒人要的瓜田,里面的南瓜可以隨意采摘。方女士一聽,心動了,但苦于一直找不到時間前往,不過卻將此事記到了心頭。
9月13日,方女士路過這個村莊附近,她想起了這塊瓜田。心里一動,在店里買了個背簍,就朝目的地走去,想撈走一簍子免費的瓜。她來到瓜田,發現南瓜各個肥肥胖胖,長勢誘人,不過灌溉設備、竹網欄桿等一應俱全,不似沒人要的模樣。
肥瓜就在眼前,貪小便宜的方女士不欲多想,興奮地跳進了瓜地,挑了最大最肥的幾個,往背簍里裝。正當她起勁之時,原處突然傳來喊叫:“抓小偷!”方女士嚇了一激靈,抬頭一看,遠處有兩個人正朝自己跑來。方女士被認小偷,內心涌上一股羞恥感,只想快點逃離現場,于是丟下瓜和背簍,匆匆拋開。

這片瓜田其實并非無主,追趕方女士的兩人正是瓜主,是沈某父子。他倆今日按常來看南瓜長勢,結果碰著偷瓜賊,想著辛辛苦苦耕種的南瓜被人偷取,內心不甘,便只想將人抓住,送去派出所。
兩人一路追趕,方女士一路逃竄,最后她跑進了一個廠區。沈某父子正欲闖進抓小偷,卻被工作人員攔住,說是廠區重地,就算兩人抓小偷,也不能擅自闖進。沈某父子好說歹說,實在進不去,就選擇了報警。
奇怪的是,警方并沒有找到方女士,他們看了廠區監控,發現她確確實實跑了進來,但也確確實實沒有跑出去。人肯定是藏在了廠區某處,于是警方加派人手,進行了地毯式搜尋,直到當晚11點多,才從廠區附近的池塘撈出方女士的尸體。從現場來看,方女士極可能是逃竄時失足跌落水中,而她不會游泳,導致窒息而亡。

方女士的家屬不能接受好好的一個人,出去一趟,回來成了一具尸體。他們痛苦萬分,認為方女士不過是拿了幾個瓜而已,還沒有拿成,就沈某父子緊追不舍,如果他們不追,方女士不至于跑進廠區,更不至于溺水而亡,因此家屬覺得沈某父子應當承擔全責,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費用13萬元。
方女士家屬的訴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沈某父子在追趕途中,產生了違法Q權行為,應當承擔責任,不過他們二人是否Q了權。
追趕人并不屬于Q權行為。沈某父子發現自家南瓜被偷,心中起憤,想將小偷繩之以法,便跑出追逐,這是情理之中。放在任何一個盜竊案中,物主發現財物被偷,都會有沈某父子類似的行為。

追趕本身不違法,那么在追趕途中,沈某父子一直追不上人,也就無法產生身體觸碰,這就難以認定為Q害到了身體健康權、人格權等權益。而造成方女士死亡的很大一個因素,是她跑進了廠區。
從案發過程來看,沈某父子并沒有言行上的誘導,使她闖進去。方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進不進廠區,全是她自己的選擇,這個選擇與他人無關。如果說,沈某父子在言行上出現了“你趕快跑進廠區”“廠區安全”等之類的暗示語,這將與方女士擅闖廠區形成了一定的因果關系,他們需要為其死亡負責。
但事實是,沈某父子全程沒有這一類暗示。因此,他們抓小偷完全合理合法,不存在違法Q權行為,也就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責任。他們不必承擔,那方女士的死該誰來負責呢?

方女士是墜塘死亡,導致她墜塘的原因是她慌忙的逃竄行為。方女士為什么要逃竄?源自沈某父子的追趕,那她怎么會被追趕呢?這是因為她自身的偷瓜的行為。她為什么會偷瓜?由于聽信了旁人瓜田沒人要的“謠言”。這樣往回一溯源,難道得旁人負責嗎?
答案是否定的。方女士是成年人,應當有辨別是非的能力,別人的話聽進耳里,理應進行是非判斷。當她來到了瓜田,發現田中設備一應俱全,不像沒有主人,這個時候應詢問他人確認,但方女士沒有,而是直接跳入田中。可以說,方女士的死跟她愛貪小便宜、偷盜的惡習相關,她自己才是這個血案的罪魁禍首。
因此,法院最終駁回了方女士家屬的全部訴求,判決沈某父子無需承擔任何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