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應該保持自身的清廉、廉潔,不受收賄賂、不貪污國家、集體的財產。不過實踐中,總會有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對于自身的巨額財產說不清楚來源,此時就有可能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那么我國對此罪是如何處罰的呢?就問法律小編帶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認定?

(一)如何計算非法所得的數額的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是計算非法所得的基礎。國家工作人員的合法收入,應當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國家發放的各種補貼、本人的其他勞動收入、親友的饋贈和依法繼承的財產。非法所得數額應以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與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計算。計算非法所得時,應將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計算差額部分。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并經查證屬實的,應作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能說明財產的來源是合法的,則應減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額部分,即視為非法所得,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受賄罪的界限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與貪污罪和受賄罪有著密切的聯系,很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就是沒有被查明證實的貪污罪和受賄罪。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有著自己的犯罪構成。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的范圍要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產的人員和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要求行為人擁有超過合法收人的巨額財產,而且行為人不能說明、司法機關又不能查明其來源的即可。也就是說,行為人擁有的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既可能是來自于貪污、受賄,也可能是來自于走私、販毒、盜竊、詐騙等等行為,這些都不影響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國家工作人員有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不能單純的判定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此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定,還有可能構成貪污罪。而我國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并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