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認定?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
不報告安全事故或者誤報安全事故,延誤事故救助,如果情節不嚴重,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如何認定?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⑴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是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⑵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⑶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行為。第一、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第二、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第三、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第四、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二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使用本條規定的刑罰時,司法機關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負責報告的人員不得報告或誤報事故。如果事故得到救助,下列情形之一應視為“刑法”第139條規定的“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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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不及時、有效地進行緊急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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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救援事故中離開工作崗位或逃離;
(3)偽造、毀滅事故現場,轉移、隱匿、毀滅受害人身體,轉移、隱匿受害人身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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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嚴重情況,“刑法”第139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有下列情形之一:
(1)導致事故擴大,死亡人數增加超過3人,或者造成重傷人數增加10人以上,或增加直接經濟損失300多萬元;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2)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以其他方法阻止他人報告事故,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況。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礦山危害安全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危害礦山安全生產的,構成犯罪,積極組織、參與礦山安全生產事故的搶救工作,可以從輕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處理危害礦山安全生產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礦山的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所涉及的相關罪行,作為從中情節依法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