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2021
安全事故一向都是比較受到民眾們關注的問題。那么,您聽過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嗎?我們從罪名可以簡單了解到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但是您對于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應該不了解。今天,就問法律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關于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的資料,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的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量刑標準2021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引是刑法第139條之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的犯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a、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b、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c、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構成要件?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一、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體方面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四、主觀方面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