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如何判定?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害怕承擔責任或是疏忽,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耽誤了搶救,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那么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如何判定?下面就問法律網的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9條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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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3)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4)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3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10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
????●?█▼▲東方金報網███████http://www.dfjb.net▼▲▼▲▼▲▼▲▼●●●●●●●▼▲▼▲▼▲(2)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等級上報有哪些規定?
1、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3、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5、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依據《刑法》的規定,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構成既遂的,依據犯罪情節量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華律網進行咨詢。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判刑標準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的標準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