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怎么處罰?騙取基本醫療保險構成保險詐騙罪嗎?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021騙取醫療保險待遇怎么處罰?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打擊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違法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做出立法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根據以上規定,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僅需返還騙取的待遇,還將被行政處罰,直至承擔刑事責任。
醫療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據此,醫療機構通過虛開治療項目和治療費用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一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金。
二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給予罰款的行政處罰,數額為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東豪仕法律HTtp://Www.df79110et????●?█▼▲????●?█▼▲三是解除服務協議。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醫療機構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其解除服務協議。四是吊銷執業資格。我國實行醫師執業資格制度,對于參與騙保的醫師,應當吊銷其執業資格。
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構成保險詐騙罪嗎?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該條主要是針對《保險法》規定的商業保險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騙取保險金的行為,規定了追究刑事責任。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保險不是商業保險,也沒有使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概念,不適用《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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